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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簡字第 25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5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9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99年度易字第266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證據為被告甲○○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素行非惡,此次係源於與告訴人乙○○間之債務糾紛,經乙○○前往其辦公處所與之發生爭執,並撕毀本票後,發生肢體衝突而有本件傷害犯行,其所造成之傷害程度尚非重大,被告犯後亦已供承錯誤,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妙穗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

98年度偵字第7920號被 告 乙○○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49巷24號居臺北市○○區○○路36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37號9樓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甲○○前因房屋租賃關係互有糾紛,乙○○於民國98年3月11日15時許,前往臺北市○○○路○段25號3樓307室甲○○所開設之阡陽旅行社有限公司辦公室,欲取回租屋押金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本票1張,惟遭甲○○以未完成返還租賃物事宜為由拒絕,詎乙○○竟心生不滿,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甲○○並將本票取走撕毀;甲○○見狀心有未甘,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與乙○○發生拉扯,並互相毆打,致乙○○受有顏面、頸部、頭部多處擦傷、磨損、胸壁挫傷等傷害;甲○○受有臉部紅腫、右手手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一 │被告乙○○之供述│佐證伊與被告甲○○因房屋租賃關係互有糾││ │ │紛,伊簽立10萬元本票1 張交予被告甲○○││ │ │做為房屋押金,嗣於上揭時地因請求被告朱││ │ │秀梅返還本票而發生拉扯及互毆之事實。 │├──┼────────┼───────────────────┤│ 二 │被告甲○○之供述│佐證伊與被告乙○○因房屋租賃關係互有糾││ │ │紛,乙○○簽立10萬元本票1 張予伊做為房││ │ │屋押金,嗣於上揭時地因被告乙○○搶走本││ │ │票並撕毀而發生拉扯及互毆之事實。 │├──┼────────┼───────────────────┤│ 三 │馬偕紀念醫院臺北│被告乙○○受有顏面、頸部、頭部多處擦傷││ │總院98年3 月11日│、磨損、胸壁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 │乙種診斷證明書1 │ ││ │份 │ │├──┼────────┼───────────────────┤│ 四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被告甲○○受有臉部紅腫、右手手部擦傷等││ │中興院區98年3 月│傷害之事實 ││ │11日診斷證明書1 │ ││ │份 │ │└──┴────────┴───────────────────┘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高 怡 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 佩 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