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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簡字第 36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靖峰行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靖峰行有限公司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扣案之「嬌麗回春素(祛班一號、祛班二號)」貳盒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扣案之「嬌麗回春素(祛班一號、祛班二號)」二盒經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食品中總汞檢測方法-熱分解汞其原子吸收光譜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重金屬汞等語,有該局九十八年二月三日及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故均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同條例二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均由本院宣告沒收銷燬。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4291號被 告 靖峰行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49之3號代 表 人 甲○○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英楚(另行通緝)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止,係靖峰行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三段四九之三號,下稱靖峰行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對於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經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禁止者,即不得輸入、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竟於九十八年三、四月間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不詳數量之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公告禁止之含重金屬汞「嬌麗回春素(祛斑一號、祛斑二號)」化粧品,並將上揭化粧品放置在靖峰行公司內販售。嗣經民眾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即派員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前往靖峰行公司抽驗上揭化粧品,並扣得上揭化粧品二盒,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代表人甲○○、證人溫亦勤、蔡時造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上揭化粧品二盒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單一紙、檢驗報告二紙、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一份、民眾檢舉衛生違規案件紀錄表一紙、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及同年月十九日函文二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西區聯合稽查分隊醫、藥、食品工作日記表一紙、切結書一紙、查獲照片十五幀及公司登記案卷二宗在卷可稽,是被告靖峰行公司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被告張英楚於案發時係被告靖峰行公司之負責人,是核被告靖峰行公司所為,係違反化粧品衛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翁 偉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 馨 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所犯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