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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林福容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一八0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五七號被告甲○○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扣押物品即偽造之林福容全民健康保險卡一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五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之林福容全民健康保險卡一張(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一八0號),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沒收,依前述規定,核無不合,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