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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20號、第9522號、第9523號、第9705 號、第10349號、第11643號;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6日羈押到期前經鈞院提訊,惟就本案而言,請鈞院審酌被告到案後表明悔意認錯,於偵查中主動交出未經查獲毒品外,並供出來源請求警方進行偵辦;嗣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供述亦與其他同案被告相合,無串供可能。是鈞院縱認被告涉犯重罪應再行羈押,亦請求能解除禁見命令,俾被告能與家人面會,亦有利被告與辯護人之接見討論案情,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之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邱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之犯行坦承不諱,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㈢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同案被告RICKY

SHU、苑汝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㈢所指之自美國運輸第一級毒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坦承不諱;另被告邱亦龍則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部份承認替被告甲○○檢驗被告RICKY SHU自美國運輸進入臺灣地區之古柯鹼品質及聯繫被告苑汝琦之情,惟否認知悉起訴書犯罪事實㈢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情事。而就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尚有扣案毒品及卷內事證(詳如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所載)可佐,足認被告甲○○及同案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邱亦龍等4人均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考量被告甲○○及同案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邱亦龍等4人就運輸古柯鹼之犯罪經過細節,供述仍多有歧異,恐有勾串共犯之虞為由,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9年8月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99年10月27日裁定自99年11月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其接見、通信在案。

四、聲請意旨雖以前揭事由聲請解除禁見,惟被告及同案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邱亦龍等4人,經本院訊問後(均見本院卷㈡99年10月26日訊問筆錄),被告及同案被告RICKY SH

U、苑汝琦、邱亦龍等4人就起訴意旨所指之3次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行為,或為否認,或僅部分坦承(詳如前述),且就如何相互聯絡、分工、運輸入境及運輸次數等細節,所述多所歧異,非如被告所言其供述均與其他同案被告相合(參見本院卷㈠第23頁至第24頁背面、第27頁背面至第29頁、第30頁背面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5頁;本院卷㈡第62頁至其背面、第65頁背面至第67頁、第69頁背面至第70頁背面、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再同案被告RICKY SHU與邱亦龍於準備程序時亦均已請求與被告及同案被告苑汝琦對質詰問,此部分尚待本院審理,是被告及同案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邱亦龍等4人涉犯上開重罪之犯罪事實仍有待與其他同案被告進行交互詰問時加以釐清,亦即,被告及同案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邱亦龍等4人確有前揭有勾串共犯之虞之情節,本案屬涉犯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之重罪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間之供述初核又非一致,若於本案進行審理為交互詰問完結之前,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共犯間當有互通訊息之高度危險性,為求發現真實,更徵禁見、通信之必要。另被告之辯護人仍有依法接見羈押中被告及與之互通書信權利,難認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有何妨礙其與辯護人接見討論案情,甚至對其防禦權有重大不利影響之處,是被告此部分所指尚屬無據,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徐 千 惠

法 官 湯 千 慧法 官 古 瑞 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宜 諳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