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179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正偉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正偉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第5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編號4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6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聲請人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標準部分,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之罪,原確定判決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本未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各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5 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夜間侵入住宅竊││ │ │ │ │ │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罪日期│99年5月10日 │99年8月24日 │99年9月8日下午│99年9月8日下午│99年6月17日 ││ │ │ │6時45分許 │6時55分許 │ │├──┬──┼───────┼───────┼───────┼───────┼───────┤│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 │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年度├──┼───────┼───────┼───────┼───────┼───────┤│ │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99年度偵字第19│99年度偵字第19│99年度偵字第19│99年度偵字第 ││案號│ │356號 │975號、第21142│975號、第21142│975號、第21142│14815號 ││ │ │ │號 │號 │號 │ │├──┼──┼───────┼───────┼───────┼───────┼───────┤│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 │ │院 │院 │院 │院 │院 ││事實├──┼───────┼───────┼───────┼───────┼───────┤│ │案號│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交易字第│99年度交易字第│99年度交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 ││審 │ │1381號 │696號 │696號 │696號 │2345號 ││ ├──┼───────┼───────┼───────┼───────┼───────┤│ │判決│99年8月31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21日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 │ │院 │院 │院 │院 │院 ││ ├──┼───────┼───────┼───────┼───────┼───────┤│ │案號│99年度簡字第 │99年度交易字第│99年度交易字第│99年度交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 ││判決│ │1381號 │696號 │696號 │696號 │2345號 ││ ├──┼───────┼───────┼───────┼───────┼───────┤│ │確定│99年10月15日 │99年11月15日 │99年11月15日 │99年11月15日 │99年11月15日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