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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98年度毒偵緝字第308號),聲請釋放或轉被告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陳情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聲請意旨係對檢察官續為觀察勒戒之執行聲明不服,應屬對之聲明異議。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98年度毒偵緝字第308號),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檢察官於執行完畢前再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7號裁定認本件應逕行追訴處罰,不得再行強制戒治,駁回強制戒治之聲請,嗣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5日釋放出所等節,有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4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業經釋放出所,其聲請釋放之意旨即無再行爭訟實益,應予駁回。此外,聲請人以另有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215號偽造文書等案在審理中,企能轉該案羈押或折抵刑期云云,惟聲請人是否有另案羈押事由、必要性及該案確定後刑期折抵等節,應由受理該案法官及執行檢察官依法定程序裁定或處分,自不能於本件中併予審酌,故此部分聲請,核無所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