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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美蘭涉嫌毀損案件(98年度偵字第21029號),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科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98年度偵字第21029號被告楊美蘭涉嫌毀損等案件,於偵查中依法傳喚證人甲○○於民國99年2月11日上午10時到庭,傳票於99年1月27日合法送達證人居所即臺北市○○區○○○路○段○○○巷21之4號2樓,並經證人蓋章收受,證人竟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有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送達證書、點名單及證人前於98年8月4日警詢筆錄記載之現住地址各1份在卷可考,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聲請人為此聲請對證人科以罰鍰等語。

二、本院經核上開各節無誤,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