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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減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侵占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與附表其餘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部分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三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

三、六、七所示之罪,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侵占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且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得之刑,併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97.8.25至98.12.25 │98年2、3月間 │92年某日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38號 │98年度訴字第1238號 │98年度訴字第1238號 ││實├──┼───────────┼───────────┼───────────┤│審│判決│98.10.30 │98.10.30 │98.10.30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98年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上訴字第4874號 ││決├──┼───────────┼───────────┼───────────┤│ │確定│99.02.25 │99.02.25 │99.02.25 ││ │日期│ │ │ │├─┴──┼───────────┼───────────┼───────────┤│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 │刑法第201條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侵占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97年底、98年初 │97年底、98年初 │90年7月至94年9月間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38號 │98年度訴字第123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實├──┼───────────┼───────────┼───────────┤│審│判決│98.10.30 │98.10.30 │99.02.25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決│ │ │ │ ││ ├──┼───────────┼───────────┼───────────┤│ │確定│99.02.25 │99.02.25 │99.02.25 ││ │日期│ │ │ │├─┴──┼───────────┼───────────┼───────────┤│所犯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侵占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90年間至94年間 │91年間至98年3月間 │96年3月間至98年3月間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486號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度訴字第1238號 ││實├──┼───────────┼───────────┼───────────┤│審│判決│99.02.25 │99.02.25 │98.10.30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 ││決├──┼───────────┼───────────┼───────────┤│ │確定│99.02.25 │99.02.25 │99.02.25 ││ │日期│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99年度執字第3650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