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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張詩芸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走私等
裁判日期:20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