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張育源
張李震蘇麗英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 駱博鍼兼法定代理人 駱展鴻
陳秀琴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如附件)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雅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附表:
┌───────┬──────────────────────────┐│ │原 告 張育源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更正前當事人欄│ 張李震 住同上 ││記載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 │被 告 駱博鍼 住臺北市○○區○○○路○○○ 巷 ││ │ 208號7樓 ││ │兼法定代理人 駱展鴻 住同上 ││ │ 陳秀琴 住同上 │├───────┼──────────────────────────┤│應予更正為 │原 告 張育源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 │ 張李震 住同上 ││ │ 蘇麗英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 │被 告 駱博鍼 住臺北市○○區○○○路○○○ 巷 ││ │ 208號7樓 ││ │兼法定代理人 駱展鴻 住同上 ││ │ 陳秀琴 住同上 │└───────┴──────────────────────────┘附件:本院100 年1 月31日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0 號刑事附帶民
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