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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附民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張育源

張李震蘇麗英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 駱博鍼兼法定代理人 駱展鴻

陳秀琴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18日所為之二刑事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正本欄內關於法官欄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如附件)之正本之法官欄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雅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附表:

┌──────┬─────────────────┐│更正前法官欄│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記載 │ 法 官 湯千慧││ │ 法 官 古瑞君│├──────┼─────────────────┤│應予更正為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 法 官 古瑞君││ │ 法 官 湯千慧│└──────┴─────────────────┘附件:本院100年4月18日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2 份

裁判日期: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