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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附民緝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46號(原案號:87年度易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

146 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