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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金重訴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騰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林佳薇律師被 告 林育謙選任辯護人 王玉珊律師

江仁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5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文騰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共拾顆、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共壹佰玖拾捌枚,均沒收。

林育謙無罪。

事 實

一、林文騰係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195 之2 號4 樓,下稱瑞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周尚龍,其實際負責營運者為廖晉權(原名廖進貴);廖晉權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10 號(下稱本院另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 年6 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492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之股東及該公司財務之實際掌控人,兼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 段192 之1 號,下稱麗正公司)及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航空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廖晉權之債權人。廖晉權、林文騰均明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嗣已簡併為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下稱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並未發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予瑞騰公司承攬,其等竟與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嗣已改為松江分行,址設臺北市○○路○○○ 號)任職之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推由廖晉權擬具「客戶授信申請書」後,交由不知情之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87年11月10日以瑞騰公司承攬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之系爭工程為由,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請新臺幣(下同)2 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並利用不知情之瑞騰公司秘書林育謙(另為無罪判決,詳如後「乙」部分所述)與該銀行不知情之徵信人員呂明珠聯絡,而向呂明珠佯稱瑞騰公司已向榮民工程公司標得系爭工程,嗣廖晉權、林文騰及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復基於前揭概括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之行為:

(一)先於87年11月至88年1 月間,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後,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7年12月7 日「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比價須知」、「工程標單文件明細表(及所列文件)」、87年12月24日00-000-0000 號書函(即附表二編號1 至4 ),另推由廖晉權指示不知情之瑞騰公司會計黃欣怡書立承諾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與瑞騰公司間「87年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之契約文字,旋於其上蓋用偽造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圖記」、「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印章,而偽造該承諾書、契約書(即附表二編號5 、6 ),並指示不知情之林育謙將上開偽造之文書提供予呂明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及臺灣中小企銀。

(二)嗣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於87年12月31日以(87)儲蓄字第04270 號函,向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查詢系爭工程之開工日期、工程總價款、工程計價款撥付情形及完工期限截止日期等事項,惟經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將該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晉權、林文騰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 月8 日第00-000-0000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7 )回覆上開事項而偽稱:「本隊同意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項,撥存入瑞騰公司指定之備償專戶(帳號000-00-00000-0)」等語,並由該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配合收文,而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銀。

(三)經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人員逐級層報總行,經總行於88年1 月18日以審發二字第00088 號准予辦理貸款,並限於「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周轉金之用」。廖晉權、林文騰乃以不詳方法,以附表一編號8 、9 、10之偽刻印章,偽造瑞騰公司與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逸公司)88年1 月5 日協議書(其上記載瑞騰公司於立約時交付信逸公司1 億6678萬8600元)及信逸公司88年1 月11日(88)信棄文字第006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8 、9 所示),交予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信逸公司負責人李志仁、信逸公司及臺灣中小企銀。其後,復由廖晉權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撥款1 億6678萬8600元,再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負責人名義為借款人,另由周尚龍、林文騰及其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為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銀承辦人員乃陷於錯誤,於88年1 月19日撥款1 億6678萬8600元至瑞騰公司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所設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四)廖晉權復以瑞騰公司、仁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仁斌公司)名義,書立日期為88年1 月16日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合約書」,其中記載瑞騰公司於簽約後支付預付款3000萬元予仁斌公司。廖晉權、林文騰又以不詳方法,將仁斌公司所開立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品名「土方工程」,金額3000萬元之統一發票(下稱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於「品名」項內增加「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字句而加以變造(下稱經變造之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後,交予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臺灣中小企銀。復由廖晉權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撥款3000萬元,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名義為借款人,並由周尚龍、林文騰及其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為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行員乃陷於錯誤,於88年1 月21日再撥款3000萬元至瑞騰公司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所設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五)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撥貸後,因均未有工程款匯入上揭備償專戶,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即於88年10月14日以88儲蓄字第03035 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關於系爭工程之開、完工日期及工程進度等事項,該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又將此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晉權、林文騰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0月25日88-1+1-0102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0),佯稱:「本工程因設計單位變更設計暫告停工,開工時將另發函通知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目前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並推由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銀。

(六)嗣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又於89年11月18日以儲蓄字第0339

7 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關於系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及工程計價款撥付等事項,該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又將此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晉權、林文騰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9年11月18日89-1+1-0103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1),佯稱:「本工程目前尚未開工,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再推由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該不詳姓名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銀。

二、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而於88年1 月19日、同年月21日,先後撥款1 億6678萬8600元及3000萬元,共計撥款1 億9678萬8600元予瑞騰公司,而廖晉權、林文騰及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該不詳姓名成年人連續詐得前開款項後,旋即在林文騰掌控下全數自瑞騰公司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所設第00000000000 帳號匯出,並分別匯入並輾轉流入如附表三、四及附圖一之(一)、(二)所示,包括林文騰及顏清金、郭泰宏、周尚龍、鍾碧華、翁坤山、柯明漢、李茂田、劉益宏、林朝鑫、趙新春、王禮揚、嚴培中、范名俊、易其珠、陳姿妙、吳娟娟等個人,及環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華投資公司)、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增澤公司)、豐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投資公司)、慶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騰投資公司)、臺灣極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極水公司)、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利建設公司)、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豐投資公司)、昇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台灣增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澤企業公司)、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誼機器公司)、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航空公司)、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貿祥工程公司)、仁斌公司、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另眼文化公司)等帳戶內,部分則由嚴培中等人以現金提領【詳如附表三、四及附圖一之(一)、(二)所示】。嗣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復於90年7 月31日以90儲蓄字第02136 號函,向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查詢系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等事項,該函文經確實發文後,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即於90年8 月7 日以(90)建基工字第02641 號函覆稱:「‧‧經查該工程(按即系爭工程)本處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等語,並經該處再於90年12月19日以建基工字第04191 號函重申該公司與瑞騰公司間就系爭工程並無任何合約,並就前揭偽造之00-000-0000 號、88-1+1-0102 號、89-1+1-0103 號函指出諸多疑點,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中小企銀告訴,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下稱臺北縣調查站)調查後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即被告林文騰)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惟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考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故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等情形,仍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5 所定之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以判斷是否得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依當事人之聲請而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先前審判外供述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而得以完全行使,則各該審判外之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依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外,應認為該審判外之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則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如其不符部分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則是否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之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而經審酌結果,如認為先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資格而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方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度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

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22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廖晉權、黃欣怡、郭惠萍、王靜芬、呂明珠、陳美惠、黃文章、陳姿妙、周淑永、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騰等於本件審理時,均經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式,經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等之證詞,且證人廖晉權在本案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及以被告身分在本院另案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因其業經本院於本件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並由本案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其為反對詰問,故廖晉權前揭未經具結之陳述亦有證據能力,並應認為業經合法調查,是上開證人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之供述(詳如下述),均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而有證據能力。被告林文騰及其選任辯護人指稱證人廖晉權於本院另案審判筆錄無證據能力,自無可採。

二、復按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98年度臺上字第22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周尚龍於偵訊時經具結所為之證述,證人周尚龍、王禮揚、嚴培中、許文智、陳姵橋於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均經具結所為之證述,證人楊得群、林素君、李金鳳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經具結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規定,本均具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林文騰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均未聲請傳訊上開證人到庭接受其詰問,復於本院100年6 月9 日審理期日均當庭表示不否認上開證人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並表示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見本院卷三第102頁反面、第113 頁反面),而應認被告林文騰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已捨棄詰問前揭各證人,並無不當剝奪被告林文騰對各該證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是上開各證人在客觀上或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或並無不當剝奪被告林文騰詰問權行使之情形,故各該證人於本件偵訊時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之證述均應認已經合法調查,均得作為本件證據。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據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本件以下實體判斷所認定之證據方法,如屬傳聞證據者(含共同被告林育謙於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詳下述),均因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先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判期日表示無意見,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四、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其他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各該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文騰固不否認廖晉權係仁斌公司、巨象公司、巨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瑞騰公司工地現場之工程,且瑞騰公司實際上並未向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承攬系爭工程,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如附表二所示之函文、工程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印文均係偽造,前揭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則係經變造所得,本件瑞騰公司據以向台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請2 億元短期融資貸款之相關文件均屬偽造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犯行,辯稱: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廖晉權,其不知前揭印章、函文、工程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印文均屬偽造或變造,亦未參與其事,且係在不知瑞騰公司向台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請本件貸款之相關文件均屬偽造之情形下,因誤信廖晉權而擔任該件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云云。

二、經查,關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並未發包系爭工程予瑞騰公司承攬,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均係在前揭期間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本件據以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貸前揭2 億元貸款之附表二所示議(比)價紀錄、比價須知、工程標單文件明細表(及所列文件)、承諾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與瑞騰公司間「87年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即偽造之系爭工程契約)、書函等文件亦均係在前揭期間以不詳方法偽造所得,另①廖晉權曾指示不知情之瑞騰公司會計黃欣怡書立前揭承諾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與瑞騰公司間「87年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之契約文字,並將上開偽造之文書提供予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行員呂明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及臺灣中小企銀;②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於87年12月31日以(87)儲蓄字第04270 號函,向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查詢系爭工程之開工日期、工程總價款、工程計價款撥付情形及完工期限截止日期等事項之函文,係由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前揭不詳姓名成年人予以攔截而未發函,並以前揭附表二編號7 之偽造函文回覆而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詳稱:「本隊同意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項,撥存入瑞騰公司指定之備償專戶(帳號000-00-00000-0)」等語,由該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配合收文而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及臺灣中小企銀;③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行員依上開偽造函文,逐級層報該行總行,經該行總行於88年1月18日以審發二字第00088 號准予辦理貸款,並限於「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周轉金之用」後,廖晉權等係以附表二編號8 、9 所示之偽造函文,持交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以行使之,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信逸公司負責人李志仁、信逸公司、及臺灣中小企銀。其後,復由廖晉權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撥款1 億6678萬8600元,再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負責人名義為借款人,由被告林文騰及其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周尚龍為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行員因陷於錯誤,乃於88年1 月19日撥款

1 億6678萬8600元至瑞騰公司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所設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④廖晉權復以瑞騰公司、仁斌公司名義,書立日期為88年1 月16日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合約書」,其中記載瑞騰公司於簽約後支付預付款3000萬元予仁斌公司,再以前揭經變造之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持交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以行使之,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臺灣中小企銀。復由廖晉權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撥款3000萬元,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名義為借款人,並由被告林文騰及其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周尚龍為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行員乃再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 月21日撥款3000萬元至瑞騰公司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所設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⑤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撥付上開貸款,因均未有工程款匯入上揭備償專戶,乃於88年10月14日以88儲蓄字第03035 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關於系爭工程之開工、完工日期及工程進度等事項,而該函文亦經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予以攔截而未實際發函,再由廖晉權等以前揭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偽造函文佯稱:「本工程因設計單位變更設計暫告停工,開工時將另發函通知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目前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並推由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該不詳姓名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及臺灣中小企銀;⑥嗣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又於89年11月18日以儲蓄字第03397 號向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函詢關於系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及工程計價款撥付等事項,該函文仍為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該不詳姓名成年人予以攔截而未實際發函,再由廖晉權等以不詳方法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函文,佯稱:「本工程目前尚未開工,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並推由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該不詳姓名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及臺灣中小企銀;⑦前揭二筆合計1 億9678萬8600元之貸款核發至瑞騰公司上開帳戶內,旋即全數自瑞騰公司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所設第00000000000 帳號匯出,並分別匯入並輾轉流入如附表三、四及附圖一之(一)、(二)所示,包括林文騰及顏清金、郭泰宏、周尚龍、鍾碧華、翁坤山、柯明漢、李茂田、劉益宏、林朝鑫、趙新春、王禮揚、嚴培中、范名俊、易其珠、陳姿妙、吳娟娟等個人,及環華投資公司、台灣增澤公司、豐華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台灣極水公司、祥利建設公司、瑞豐投資公司、昇澤企業公司、信誼機器公司、中興航空公司、貿祥工程公司、仁斌公司、另眼文化公司等帳戶內,部分則由嚴培中等人以現金提領【詳如附表三、四及附圖一之

(一)、(二)所示】;⑧嗣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復於90年

7 月31日以90儲蓄字第02136 號函,向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查詢系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等事項,該函文經確實發文後,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即於90年8 月7 日以(90)建基工字第02641 號函覆稱:「‧‧經查該工程(按即系爭工程)本處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等語,並經該處再於90年12月19日以建基工字第04191 號函重申該公司與瑞騰公司間就系爭工程並無任何合約,並就前揭偽造之00-000-0000 號、88-1+1-0102 號、89-1+1-010

3 號函指出諸多疑點而查悉上情等事實,業據證人廖晉權、周尚龍、黃欣怡、證人即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證人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行員呂明珠、證人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襄理陳美惠、證人即原擔任信逸公司負責人之李志仁等於本件調查、偵訊、本院另案審理時分別供述,及證人廖晉權、黃欣怡、陳美惠、呂明珠於本院審理時分別結證在卷【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一第6 至

7 頁、第24至25頁、第53至54頁、第87至91頁、第105 至11

2 頁、97年度他字第10082 號卷第30至36頁、98年度偵字第16506 號卷第139 至143 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4 至9 頁、第11

9 至121 頁、本院另案卷一第53至57頁、卷二第135 至166頁、卷三第97至123 頁、卷四第1 至27頁、第80至89頁、卷五第2 至25頁、第40至92頁、卷六第15至73頁、第106 至13

5 頁、卷七第3 至45頁、卷八第99至119 頁、第173 至178頁、卷九第72至78頁、第168 至186 頁、本院卷二第91至96頁、第135 至152 頁】,並有前揭偽造之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7年12月24日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與瑞騰公司簽訂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契約(契約編號161-K045-C)、偽造之承諾書、偽造之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9年11月18日89-1+1-0103號函、偽造之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0月25日88-1+1-0102號函、偽造之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 月8 日00-000-0000 號函、偽造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偽造之瑞騰公司與信逸公司於88年1 月5 日簽立之協議書、偽造之信逸公司88年1 月11日(88)信棄文字第006 號函、經變造之仁斌公司發票、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90年12月19日(90)建基工字第04191 號函、90年8 月7 日(90)建基工字第02641 號函、93年8 月12日建基工字第0930002403號函送契約編號161-K045-C之契約影本、臺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91年10月15日91松江字第02752 號函送瑞騰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91年11月7 日91松江字第02787 號函送瑞騰公司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廢棄部分」工程貸款案件相關卷宗、如附表四所示帳戶之相關取款憑條、存款憑條、支票、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上海商業銀行(下稱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94年3 月18日(94)上東字第139 號函送瑞騰公司、周尚龍、王禮揚、昇擇公司之提款單、匯款單、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94年3 月23日94劍潭字第00122 號函送慶騰投資公司、豐華投資公司、趙新春帳戶之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單等、聯邦銀行三重分行94年4 月7 日94聯三字第50號函送祥利建設公司帳戶提款單、匯款單、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士林分行94年5月18日(94)華士存字第89號函送周尚龍、瑞騰公司帳戶提款單、匯款單等在卷【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一第127 至131 頁、卷二第14頁、第37至38頁、第55至58頁、第61至66頁、第70至72頁、第76至78頁、板橋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14至20頁、第23至31頁、第39頁、第92頁、第95至115 頁、第143 至230 頁、本院另案卷一第80頁(契約及函文內容另存該件卷外)、卷二第14至74頁、第87至94頁、第97至109 頁、卷八第75頁、卷十第2 至207 頁】可稽,互核相符,復為被告林文騰所不爭執,自堪認定。

三、關於廖晉權係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街69之4 號5 樓之仁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楊得群)、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21之1 號2 樓之巨象公司及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街○○巷○○○ 弄21之1 號2 樓之巨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翁美智)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業據證人廖晉權於本件100 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結證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37 頁反面),核與證人楊得群、黃欣怡於本院另案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46 頁反面、第152 頁至166 頁、卷五第24至25頁),復為被告林文騰所不爭執,自堪認定。另關於廖晉權係瑞騰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廖晉權並曾指示當時擔任巨象公司會計黃欣怡書立如附表二編號5 、6 之承諾書、契約書之事實,業據證人廖晉權於89年12月1 日接受調查員詢問,及另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91年度訴字第906 號違反區域計畫法等案件(被告為巨象公司、瑞騰公司及廖晉權等),於91年7 月5 日訊問時供稱:其係瑞騰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瑞騰公司「事實上是本人在主持」、「瑞騰公司實際我在經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2至196 頁所附板橋地檢署89年度偵字第23166 號之調查筆錄、卷一第229 至235 頁所附板橋地院91年度訴字第906 號之訊問筆錄所載),並於本件92年4 月30日調查及偵訊時供稱:其係瑞騰公司實際負責人,周尚龍係其公司之員工,係其所雇用之私人司機,平常都幫其開車(惟周尚龍實際上係由被告林文騰派至工程圍事者,詳後述)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二第6 頁、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一第13至14頁),復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就黃欣怡於該件證稱係伊叫黃欣怡書立上開契約書,供稱「因為我都有交代他們投標,我會告訴黃欣怡要她想一下,每次投標工程,單價分析都是由我們這邊幫瑞騰公司(就是林文騰)做,做好以後有時候我兒子、我、黃欣怡送過去,‧‧‧,那是標工程用的,投標就要附的,這是制式的。」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五第78頁)。核與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略稱:伊自82年間起,曾登記為瑞騰公司負責人,此係因伊為廖晉權之司機,廖晉權叫伊擔任瑞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該公司有一陣子登記負責人係廖晉權,廖晉權曾叫伊去銀行簽名,但伊不知該簽名是要幹什麼,伊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上海銀行的兩個帳戶係廖晉權叫伊去開戶的,開完戶後之存摺、印章均交予老闆廖晉權保管,本件貸款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上之簽名係伊由簽名,廖晉權有時候會拿印章予伊蓋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23 至126 頁、卷七第19頁),及證人即巨象公司會計黃欣怡於本件偵訊時結證略稱:巨象及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廖進貴(即廖晉權),卷附由榮民工程公司與瑞騰公司所簽訂契約書上之文字係伊所寫,係廖晉權指示伊寫的,內容亦係由廖晉權所提供,伊不知上開契約書後所蓋用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之關防印章係由何人蓋用,當初伊寫好契約書後就交給廖晉權,另卷附以瑞騰公司名義於87年12月7 日出具之「承諾書」(即附表二編號5 之文件)亦係由伊所寫,但日期、投標廠商、負責人姓名等非伊所蓋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一第14

0 頁、第149 至150 頁)相符,再參林育謙於本件偵訊時結證略稱:廖晉權就是瑞騰公司的老闆,而呂明珠打電話向伊要資料後,伊即轉告廖晉權,廖晉權準備好資料後交給別的小姐,由那位小姐轉交給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承辦銀行員,卷附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於88年1 月20日立具金額8680萬元之存款及取款憑條係廖晉權之司機或廖晉權本人拜託伊幫忙書寫的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二第11頁、本院另案卷四第18頁、卷六第52至54頁)。綜上事證以觀,足認廖晉權確係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周尚龍係依廖晉權之指示擔任瑞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欣怡亦係依廖晉權之指示而書寫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之承諾書、契約書等相關內容,及林育謙亦係依廖晉權之指示而幫忙聯繫本件貸款之相關事宜等事實,均堪認定,否則其何以能指示周尚龍擔任瑞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何以指示黃欣怡書寫前揭承諾書、契約書,又指示林育謙幫忙聯繫本件貸款之相關事宜?是廖晉權於本件偵查中或另院審理時,雖曾改口辯稱其並非瑞騰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僅係工地現場負責人,周尚龍並非其找來擔任瑞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據以辯稱其未參與本件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犯行,亦未指示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聯繫辦理本件貸款事宜云云,自係事後卸責之詞。

四、關於林育謙係自現任立法委員顏清標擔任台灣省議會議員期起,即擔任顏清標之助理迄今,並經顏清標安排林育謙自85年間起進入瑞騰公司服務,而林育謙在瑞騰公司服務期間,一直擔任廖晉權之秘書,主要工作係負責接聽廖晉權之往來電話及記錄廖晉權與顏清標合夥砂石買賣生意之進出貨單據,而林育謙在擔任廖晉權秘書,處理上開事務期間,曾接聽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通知須提出申辦本件貸款所需瑞騰公司與榮民工程公司間之工程合約及補提相關證件資料之電話,由林育謙記錄下來後,回報予廖晉權自己處理,有時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行員詢問有關工程進度狀況時,廖晉權亦會交待林育謙將工程近況回報予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廖晉權並拜託林育謙以顏清標立委助理之名義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聯絡貸款事宜等事實,業據共同被告林育謙於本件調查、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板橋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10至11頁、97年度他字第10082 號卷第32至36頁、本院另案卷六第52至73頁)可稽,堪予認定。

五、另關於被告林文騰係麗正公司及中興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文騰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另案卷三第122 頁),並於本件審理時供承曾擔任麗正公司、台灣增澤公司、中興航空公司之負責人(見本院卷二第15

0 頁反面),核與證人林素君之供述相符(見本院另案卷五第47頁),並有麗正公司、台灣增澤公司、中興航空公司之登記案卷在卷(均附於本院卷外)。又被告林文騰與顏清標立法委員係朋友關係,而顏清標之弟顏清金有投資瑞騰公司,林文騰亦係瑞騰公司之股東,廖晉權則係瑞騰公司之老闆,且廖晉權自85、86年間起,即以瑞騰公司名義向台北縣政府承攬腐植土清運工程,並向被告林文騰借款作為押標金,嗣於標得工程並據以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貸得工程周轉金,或工程款核撥後,即返還借款予被告林文騰,且廖晉權與顏清標之弟顏清金間一向亦有借貸往來,故林文騰、廖晉權及顏清金三人均請林育謙於瑞騰公司之工程款撥付後,或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辦之工程款周轉金等貸款核撥後,要通知伊等三人,伊雖不知林文騰、顏清金係如何借款予廖晉權,但廖晉權要還款予顏清金時,會與顏清金講好要償還多少錢後,當場指示伊寫提款條之事實,業據林育謙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在卷(見本院另案卷六第52至73頁),核與證人黃欣怡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略稱:因廖晉權向瑞騰公司借牌,雙方有達成合作協議,所得工程款經扣掉成本後,由雙方分帳,故伊當時曾依廖晉權之指示,前往麗正集團大樓向瑞騰公司請款,交涉對象係林育謙,伊在請款前會先以電話或傳真核對帳款無誤後,才以巨象公司名義去瑞騰公司領款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56 至15

7 頁、卷五第22至23頁、卷八第99至119 頁)相符,自堪採信。是廖晉權確係以瑞騰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實際負責工地現場事務之事實,自堪認定。

六、另查:

(一)關於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間向有資金往來,且廖晉權自86年間左右起,即以瑞騰公司名義向台北縣政府承攬腐植土工程,並向被告林文騰借款作為押標金,嗣於標得工程並據以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貸得工程周轉金後,即將借款返還予被告林文騰,且於借款之初尚能依約返還,嗣廖晉權又再向被告林文騰表示要再向其借款投標台北縣政府腐植土工程,並表示如賺到錢,要分予被告林文騰、顏清金各三成,其本身拿四成,經其等以口頭方式達成約定後,被告林文騰即同意並參與上開工程,惟就此部分借款,廖晉權嗣後並未依約返還,迄仍積欠8000多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文騰於本件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40頁反面),核與證人廖晉權於本件審理時結證稱:黃欣怡曾向其告知尚積欠被告林文騰8000多萬元,另其曾為支付工程款而以巨象等公司名義簽發88年1 月間到期,面額共計6000多萬元之支票均退票,而其認為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均係遭被告林文騰用掉,其乃要求被告林文騰以貸款所得之款項幫其處理上開尚須支付之工程款,並與其尚積欠之前揭借款互抵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8 頁反面),大致相符,堪予採信。又依廖晉權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稱:其係在86年開始與瑞騰公司合夥去標工程,當時其係與被告林文騰洽談借牌合夥,向瑞騰公司借牌去標工程,被告林文騰本身就是老闆,並由被告林文騰本身擔任向臺灣中小企銀貸款之保證人,而非由其找被告林文騰擔任保證人,貸款所得款項會匯到顏清標弟弟顏清金戶頭內係因牽扯到投資公司,而這些投資公司董事長有嚴培中、許文智等人;就合夥投標工程,其僅負責工程而為工地負責人,資金、行政則由被告林文騰等人負責,其所承包之工程款均係匯至臺灣中小企銀之備償專戶內,並由其會計黃欣怡開發票,至台北市○○路之麗正大樓去向林育謙請款,由黃欣怡去對帳,林育謙係被告林文騰的員工;每次投標工程,單價分析均係由其這邊幫瑞騰公司(就是被告林文騰)做,做好以後就由其子廖盛全、黃欣怡或由其本人送去作為投標工程使用;在其原負責的巨象公司在88年間被麗正公司轉投資後,其即無權利保管證件、資料,圖章等都在麗正那邊,每次領款都要拿去麗正公司找林育謙蓋章,並找人陪同,才能去銀行提款;因為其對工程內行,故合夥標工程時是由其去投標,並由「他們」(應指被告林文騰方面)出押標金,所得盈餘由其分四成、林文騰方面分六成,再由被告林文騰拿工程合約向銀行貸款,每次領取的工程款都先還銀行的備償專戶,銀行扣完後,再由瑞騰公司領回,而其所負責的巨象、勁霸等公司要領款時,都要開發票給瑞騰公司,再將領回的工程款分予各下包商;其與瑞騰公司一起標工程,但其沒有資金,所有資金係由被告林文騰負責,行政工作亦同,其則擔任工程實際負責人,負責處理工程調度,分包給小包,並由其向瑞騰公司請款後再發給小包,剩下的利潤則由瑞騰公司分60% ,其分40% ,而因所有工程均係由其出面接觸,故外面的人均稱其「廖董」,其實其認為本身是瑞騰公司之「下包總頭」,下包則包括巨愛、勁霸、仁斌等公司及外圍的鐵工等數不清的廠商;其去瑞騰公司向林育謙請款時,是在該公司會客室等候,如果要向被告林文騰借款,也要請林育謙轉告林文騰,並在外等候林文騰有空時才與其見面;被告林文騰是本案的主角,很多銀行的貸款案均係先匯到他所設立的投資公司,再轉到麗正公司,這些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均係領取林文騰的薪水而擔任人頭,而從本案貸款後之資金流向,就很清楚看出是被告林文騰自己借錢自己擔保,且從本案爆發後,其從未向被告林文騰表示本案係由別人借牌,亦絕無由其當面向被告林文騰、顏清金表示本案係由陳清智借牌之事,是被告林文騰從一開始就叫其「擔下」、「承認下來」,後來又推給已經墜機死亡的「陳董」,叫其供稱借牌的事「是陳清智(陳董)借牌的」,後來又說要轉換焦點,推說是顏清金與其合夥貸款,因為顏清金已罹患口腔癌,而實際上貸款的人是被告林文騰,且王禮揚、嚴培中他們都是被告林文騰那邊派到工地圍事的,因為工地常常有人去囉唆,就由被告林文騰他們處理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35 至166 頁、卷三第97至123 頁、卷四第1 至27頁、第80至89頁、卷五第40至92頁、卷九第7至8 頁、第97至99頁)。核與證人郭惠萍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件審理時結證略稱:伊係在87至90年間在瑞騰公司擔任會計,前後任職約2 年多近3 年(依卷附勞保投保資料所示,正確任職期間係自87年6 月15日起至89年8 月1 日止),上班地點係在台北市○○路,係數個關係企業聯合一起的辦公室,當時在一起工作的有中興航空公司的人及好幾家投資公司,亦曾與麗正公司一起在該處大樓的三樓一起辦公,而臺灣增澤公司辦公室亦在該處,另伊曾在瑞騰公司看過許文智,許文智係做換燈泡等雜務,廖晉權則未在該處上班,而僅係至該處辦公室找林育謙請款,且該處辦公室人員均知悉周尚龍僅係瑞騰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伊在工作上會與林育謙、黃欣怡接觸,因瑞騰公司有包一些工程,而黃欣怡係在樹林工地那邊,伊認為該處係瑞騰公司的工地,因為黃欣怡每次來請款均係來了先付,才後補部分單據;工程款「是先進到我們這邊,然後再撥出去」,而黃欣怡來請款時,有時係表示要支付工地那邊的薪資或工程費用,有時是切暫付款;黃欣怡雖曾向伊請過款,但找林育謙比較多,並係經林育謙核准請款後,才交予伊切傳票,再交予主管李金鳳或林素君簽核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五第2 至25頁、本院卷二第96至101 頁)相符。亦與證人黃欣怡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件審理時結證略稱:伊於87、88年間係擔任巨象公司之會計、行政等工作,上班地點在樹林,巨象、仁斌公司實際負責人均係廖晉權,當時係因廖晉權向瑞騰公司借牌去標工程,有達成合作上的協議,故投標一定會經過廖晉權,並由廖晉權負責管工地,而工程款則係先進到瑞騰公司帳戶內,再由伊等開立巨象公司的發票及小包所開立的發票去請款,故係由廖晉權指示伊至設於台北市○○路○ 段○○○ 號的麗正集團辦公室,向林育謙或郭惠萍請領關於台北縣政府腐植土工程的工程款,伊並曾在領款時,在該處見過嚴培中、周尚龍、許文智、王禮揚等人,亦曾在工地見過王禮揚,且周尚龍並非廖晉權之司機,伊亦未核發過周尚龍之薪資;伊至麗正大樓請領工程款時,亦曾找過瑞騰公司的會計郭惠萍請款,但與林育謙接觸較多,如廖晉權要向瑞騰公司「預借工程款」或借資時,亦係由伊與林育謙接觸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35 至166 頁、卷四第1 至27頁、卷五第22至25頁、第80至85頁、卷七第3 至45頁、卷八第99至119 頁、本院卷二第90至96頁),及於本件偵訊時證稱:廖晉權在指示伊去麗正大樓領款時,會向伊表示「已經跟那邊的老闆講好了」,而伊至麗正大樓後,就直接找會計說「我是巨象的」並當場簽名領款,而如果係借款,會由伊先與廖晉權確認後,再於事先已填好借款內容的「付款憑單」上簽名,確認有借到錢,並在工程款下來後,從工程款中扣抵清償;瑞騰公司的文件均係在麗正大樓那邊,且林育謙並非依廖晉權之指示辦事,而係「承德路辦公室那邊才能指示她辦事」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6506 號卷第139 至143 頁)相符,自堪採信。再參證人李金鳳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略稱:伊自86、87年間至88年中,係任職於臺灣增澤公司,負責出納、會計工作,嗣於88年中改調至麗正公司任職,伊在郭惠萍在職時,曾幫郭惠萍看傳票,看完後又將傳票交還給郭惠萍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五第51至55頁),及證人林素君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略稱:伊係應徵中興航空公司的會計工作後,於87年7 月1日到職,於88年4 、5 月間離職,當時中興航空公司老闆係林文騰,而伊當時係被指定同時處理瑞騰公司及中興航空公司的傳票覆核工作,即由郭惠萍切傳票,經伊覆核後交還給郭惠萍,而就伊「勞健保、薪資是哪家公司核發」,則答稱「我記得是瑞騰交通公司、是林文騰核發的」,並稱中興航空、瑞騰公司均係中小企業,均無會計制度,也就是「老闆拿什麼東西過來說要入帳,我就單純入帳。」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五第46至48頁),亦即林素君當時雖係應徵中興航空之會計工程,惟於到職後實際處理之會計事務係包括中興航空公司及瑞騰公司,其勞健保並係以瑞騰公司申報,薪資亦係由被告林文騰所核發。是經綜核前揭事證,足認被告林文騰確曾入股瑞騰公司為股東,並於入股後實際負責瑞騰公司之財務、帳務等相關事務,否則前揭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麗正公司、中興航空公司及臺灣增澤公司等辦公室,自不可能與瑞騰公司之辦公室設於同棟大樓,甚至同一樓層之相同辦公室,而任令上開不同公司之會計等職員同坐或混處同一辦公室內,亦不可能同意中興航公司任職之林素君同時處理中興航空公司及瑞騰公司之傳票覆核工作,或同意先後在臺灣增澤公司、麗正公司擔任出納、會計等職務之李金鳳幫郭惠萍看瑞騰公司之傳票,並係在「瑞騰公司」會計郭惠萍所製作之傳票上予以覆核之理?又若非瑞騰公司之財務、帳務係由被告林文騰實際負責或掌控,在林文騰係以個人名義借款予廖晉權或廖晉權所經營公司之情況下,被告林文騰何以能指示林育謙(應包括瑞騰公司之會計郭惠萍等人)在銀行貸款及工程款核付時,要由業主核付予瑞騰公司(直接撥付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備償專戶)之工程款中直接扣抵清償廖晉權向其借用之欠款之理?再由黃欣怡係持巨象公司或其他小包商所開立的發票至設於前揭麗正大樓之「瑞騰公司」請領工程款,並係將該請款發票交予林育謙或郭惠萍處理,由郭惠萍製作傳票後,交予李金鳳或林素君覆核後,交回郭惠萍接續處理之前揭事證經過,亦足可推知關於瑞騰公司之工程款請領事宜,亦係由被告林文騰負責,亦即在業主撥付工程款至瑞騰公司之帳戶(包括向銀行貸款時之約定備償專戶)後,係由被告林文騰實際掌控上開銀行帳戶,再由廖晉權指示黃欣怡持前揭發票,依前開請款程序交由瑞騰公司之會計郭惠萍及林育謙處理,並自請款之工程款中直接扣抵應償還予被告林文騰或顏清金之「預支工程款」或借款之事實,是前揭事實自堪認定。

(二)另查,依附表五至九即台灣增澤公司、中興航空公司、麗正公司及瑞騰公司等公司登記案卷所示:

①被告林文騰自77年8 月間即擔任台灣增澤公司董事,並自

82年7 月間即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其妻舅范名俊亦自82年

7 月間起擔任台灣增澤公司董事,另被告林文騰之妻范名蘭、范名蘭之妹范名美等人亦先後為該公司股東,嗣被告林文騰、范名俊、趙新春等台灣增澤公司股東雖於87年8月間轉讓持股予顏清標立委之子顏寬恆等人,並改由顏寬恆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惟該公司地址仍係設立於前揭「台北市○○路○ 段192 之1 號」之麗正大樓(嗣於89年3 月間始再遷址至台北市○○區○○路○○○ 號7 樓之1 ,參附表五編號十三、十八所示),而迄89年2 月間,其負責承辦公司變更登記之聯絡人「林聖峰」,聯絡地址仍為前揭同址3 樓(參附表五編號十七所示),且台灣增澤公司於90年6 月間辦理9600萬元增資時,亦係麗正公司全數認足,麗正公司並指定被告林文騰、該公司會計李金鳳及王友增等人為其董事代表(參附表五編號二十一),被告林文騰並曾親自出席而在董事會簽到簿等文件上簽名(見附表五編號二十二)。再參附表九即昇澤企業公司登記案卷所載,該公司登記地址即為「台北市○○路○○○ 號7 樓之1」(參附表九編號五),是上開遷址顯不影響其實際參與經營者,而足認被告林文騰自77年8 月間起即始終參與台灣增澤公司之經營,被告林文騰辯稱台灣增澤公司原係顏清金標之子顏寬恆的,嗣顏清標因他案被收押,財務發生困難,其始於90、91年間買下台灣增澤公司云云,自無可採。

②中興航空公司原雖由案外人鄭其正於80年11月間設立,但

於86年4 月間即由「瑞騰公司」承接「台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份及「張一三」之部分持股,另台灣增澤公司亦承接「張一三」之部分持股,中興航空公司股東因而變更為瑞騰公司、台灣增澤公司及范名俊等人,台灣增澤公司並指派范名美為其法人代表,並由被告林文騰擔任中興航空公司董事長,此後該公司即由被告林文騰等人負責經營,而其負責承辦公司變更登記之聯絡人「林聖峰」,聯絡地址亦為前揭「台北市○○路○ 段192 之1 號

3 樓」(參附表六編號七)。③麗正公司曾於85年10月間,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再增資

程序,嗣後該公司之法人股東「大人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人物開發公司)即指定被告林文騰等人為代表人,並由被告林文騰當選為麗正公司董事長,被告林文騰之小姨子范名美則另以「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之身分當選為麗正公司公司常務董事(參附表七編號三),此後麗正公司即由被告林文騰等人實際負責經營迄今,而顏清標更於93年6 月間擔任麗正公司之監察人,於該公司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名,並提出其身分證供辦理變更登記(參附表七編號十三)。

④瑞騰公司係於83年7 月間設立,原名稱為「瑞騰交通有限

公司」,其登記股東包括周尚龍及案外人等共五人,嗣於85年6 月間經許文智、嚴培中等人入股後,其股東變更為周尚龍、許文智、嚴培中等共五人,再於86年2 月間增資5000萬元,亦由周尚龍、許文智、嚴培中等人全數認足。

其後,瑞騰公司於86年4 月間在「台北市○○路○ 段192之1 號2 樓」召開股東會,由前揭股東共同決議變更公司組織為「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後,其新股東即增加(參附表八編號四)王禮揚、范孫月香(係被告林文騰之岳母)、謝金玉(原係被告林文騰兄林江涯之妻)、林石逢(被告林文騰之父)等人,前揭股東並均提出身分證供辦理登記,而被告林文騰於本件審理時並供承關於范孫月香、謝金玉、林石逢等人之身分證,均係由其提出供辦理前揭登記;惟並未見廖晉權列名於瑞騰公司之股東名單中,足認當時瑞騰公司係由被告林文騰等人共同參與經營,而與廖晉權無關。嗣廖晉權雖於瑞騰公司87年10月間之股東會決議增資後,加入為瑞騰公司股東,惟仍由被告林文騰續任瑞騰公司董事長(參附表八編號六、七),而被告林文騰雖於87年11月間請辭瑞騰公司董事長,惟仍續保留其出資(持股4600萬元),其岳母范孫月香、兄嫂謝金玉亦仍為瑞騰公司股東,且范孫月香仍擔任瑞騰公司董事,另該公司雖於88年4 月間遷址至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19

5 之2 號4 樓,惟其於同年4 月21日提出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於同年5 月24日提出之補正申請書,所留聯絡話仍為上開「00-00000000 」之台灣增澤公司聯絡電話(參附表八編號八、九),足認瑞騰公司至少仍保留與台灣增澤公司相同之上開電話作為聯絡電話使用。則經比對前揭關於台灣增澤公司部分之說明,及被告林文騰其後又實際出席參加瑞騰公司於88年12月間召開之股東會(參附表八編號十),即足認被告林文騰確仍繼續參與瑞騰公司之經營無訛。是廖晉權於本院另案審理時陳稱自巨象公司於88年間為被告林文騰轉投資後,其即無權利保管公司文件,而係交由在承德路的瑞騰公司辦公室保管,並由其指示黃欣怡依上開程序向瑞騰公司請款等語,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予採信;被告林文騰辯稱其未實際參與瑞騰公司之經營云云,顯與上開事證不符。又依附表八編號六所示,廖晉權係自87年10月間始入股瑞騰公司,而依該附表編號四所示,被告林文騰之父林石逢、其前兄嫂謝金玉(嗣已與伊夫林江涯離婚)、岳母范孫月香等人則均自86年4 月間即已入股瑞騰公司,並均提出身分證供辦理該公司變更登記,而被告林文騰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關於林石逢、謝金玉、范孫月香等人之身分證均係其請伊等提出供辦理上開變更登記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頁反面),顯見林石逢、謝金玉、范孫月香等人均僅係依被告林文騰之請求,各別提出伊等身分證,供被告林文騰各別登記為瑞騰公司之人頭股東,即伊等均未實際參與瑞騰公司之經營,而被告林文騰既要求其至親或家人各別提出前揭身分證供辦理前揭瑞騰公司之變更登記,足認其確有參與瑞騰公司經營之事實,且係自86年4 月間起即已實際參與瑞騰公司之經營,否則自無要求其至親或家人提出前揭身分證供其辦理前揭瑞騰公司變更登記之必要綦明。是不僅被告林文騰辯其未實際參與瑞騰公司經營及財務等說詞,顯與上開事證不符而無可採,且依其(含擔任其人頭股東之前揭至親或家人)與廖晉權各別入股瑞騰公司之時間先後判斷,亦足認被告林文騰係在廖晉權於87年10月間入股前之86年4 月間,即已先行入股瑞騰公司並實際參與該之經營,其參與瑞騰公司經營之時間顯較廖晉權更為長久深入。

(三)又依附表五至十四即台灣增澤公司、中興航空公司、麗正公司、瑞騰公司、昇澤企業公司、貿祥工程公司、慶騰投資公司、環華投資公司、豐華投資公司、瑞豐投資公司等公司登記案卷所附股東名冊、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長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申請書及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相關文件資料內容所示,被告林育謙除於86年4 月間,以麗正公司法人股東「大人物開發公司」所指派代表人之身分出席麗正公司董監會,並當選為麗正公司監察人(參附表七編號三),且嗣即因大人物開發公司於87年6 月間改指派他人為代表人而未再擔任麗正公司之監察人外,不僅非屬上開10家公司之股東,更未擔任其董事或監察人,亦未擔任或參與上開各家公司股東會、董監事會之紀錄等相關事務,顯難認為其曾實際參與上開10家公司之內部營運、相關議案之決策或執行。

又依上開10家公司自86、87年間起之股東、董監事結構資料所示,除被告林育謙曾於前揭期間擔任麗正公司監察人,及廖晉權曾於87年10月入股瑞騰公司並擔瑞騰公司董事,並於同年12月間擔任瑞騰公司董事長至88年4 月間止外,不僅其公司股東或董監事成員重疊性極高,彼此交叉持股之情形甚為複雜,且其主要董監事或股東成員除被告林文騰外,另有周尚龍、楊鏗盟、王禮揚、嚴培中、許文智、范名俊、范名美、范名蘭、黃文章,甚至包括被告林文騰之父林石逢、其前兄嫂謝金玉及其岳母范孫月香,連現任立法委員顏清標及其子顏寬恆亦曾列名擔任其中部分公司之董監事(詳參附表五至十四之各該公司相關欄位所示)。再參被告林文騰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件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結證略稱:關於顏清標等人所出具之願擔任麗正公司董監事之願任同意書,係由顏清標等各董監事親自簽名立具,伊等並各自提出身分證供辦理登記,並供稱「顏清標一直是麗正公司的監察人,所以他有留身分證影本在公司」,及瑞騰公司「股東還有一位顏清金,他是做砂石的。我找不到被告(廖晉權)都是找顏清金找他。顏清金的貸款都是我保證。從瑞騰公司開始標工程都是我當保證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5 頁反面);被告林育謙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略稱顏清標委員之弟在台北縣市經營砂石生意,而顏清標因與廖晉權間有砂石往來,故向廖晉權借用一間辦公室,辦公室係在樹林河堤邊,供放置一些砂石資料,業務接洽均係顏清標委員之弟在處理,由廖晉權公司的小姐代收廠商寄送的相關資料後,交予伊製作成報表(內容就是哪幾天進幾台、出幾台砂石),再將簽收單等資料寄至台中,或等顏清標委員之弟到場時交給他,而當時廖晉權有贊助顏清標立委台北服務處之職員薪水,故伊當時亦有幫瑞騰公司聯絡銀行貸款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59 至162 頁);證人陳姿妙證稱顏清金與廖晉權間有以瑞騰公司名義合夥作砂石生意之關係等語(見本院另案卷六第17至18頁);證人許文智於本件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供稱伊之身分證、印章、開戶資料係交予「三哥顏清金」,顏清金當時表示一個月補貼伊一、兩萬元,當時伊係至顏清金那邊幫忙,且係顏清金叫伊去瑞騰公司幫忙,伊曾去腐植土工地那邊看頭看尾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10082 號卷第33頁、本院另案卷四第1 至27頁);證人嚴培中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稱伊係與王禮揚、周尚龍一起至上開工程現場「圍事」,所謂圍事就是如果有閒雜人等至該處工地,伊等就會上前詢問有什麼事情,維持工地秩序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七第

3 至45頁);證人王禮揚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伊係與嚴培中、周尚龍一起至現場幫廖晉權圍事,也就是在該處看是否有環保局的人員到場,或有無他人來現場破壞東西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五第60至69頁);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亦證稱:伊係至廖晉權那邊做圍事的工作,因為人家會找廖晉權的麻煩,而嚴培中、王禮揚亦係在該處工地圍事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七第26至34頁),經互核均相符,自堪認定。另參①如附表五編號十四即台灣增澤公司於87年8 月間申辦該公司變更登記時,曾由經濟部所屬承辦人「江穗君」於87年8 月20日下午3 時38分,在卷附「經濟部外來電話訪問賓客紀錄單」記載:「曾振農立委辦公室」郭美華小姐自00000000號電話來電,表示『124924(收案案號)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乙案,請惠予提辦(承辦人:蘇淑婉小姐)』,經經濟部商業司於上開紀錄單記載「請承辦科協助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司長室」等語,承辦人乃於同年8 月21日下午將上開准予登記之審查結果告知司長室,經該司司長劉坤堂於該紀錄單上押署「坤堂8/21」等文字;②附表九編號十二即昇澤企業公司於88年3 月間,向經濟部申辦該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時,亦經「林瑞圖」立法委員辦公室尚於88年

4 月1 日,以「立法院便簽」方式,聯繫經濟部商業司承辦人,請求儘速協助辦理等語。再參瑞騰公司等均曾贊助顏清標立法委員服務處之相關費用支出等前情,綜合以觀,足認不僅上開10家公司之董監事、股東等組織成員複雜(不含被告林育謙),且因顏清金與廖晉權間有以瑞騰公司名義合夥砂石生意,而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間又有借款、入股瑞騰公司,且由被告林文騰實際掌控瑞騰公司之財務,並以瑞騰公司名義投標工程等合作關係,加以顏清金之兄顏清標具有原台灣省議會議員(現為立法院立法委員)之民意代表身分,而中興航空公司之股東中,更曾包括前立法委員曾振農及其妻張花冠等民意代表(參附表六編號二至六各欄所示),其等與「立法委員林瑞圖辦公室」間亦顯具相當熟稔之關係(否則自無可能由該立委辦公室以電話方式請求經濟部承辦人儘速協助辦理上開變更登記之情形),而顯見被告林文騰與顏清金及上開民意代表等關係密切複雜,且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人正係利用上開密切關係,彼此互助或相互利用,並共同利用其等不知情之助理或所掌控公司之員工遂行本件犯行而互蒙其利,此參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於88年1 月19日、同年1 月21日共計詐貸取得前揭近2 億元款項後,隨即於數日內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全部匯至相關人頭帳戶,或以現金提領方式處理等情即明。又上開匯款或以現金提領之方式,雖顯有洗錢嫌疑,惟本案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所犯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非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列之罪,是上開行為尚不涉及洗錢罪責,併此敘明。

七、被告林文騰雖另辯稱其係因擔任本件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故於瑞騰公司嗣後違約未還款,經台灣中小企銀發文通知,並經法務部高雄縣調查站及高雄地檢署通知其到場,其始獲本案詐貸情形云云。惟查:

(一)被告林文騰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就瑞騰公司是否在麗正大樓設有辦公室,先係證稱:其不清楚瑞騰公司是否有行政工作在麗正大樓,瑞騰公司均係由廖晉權在處理,並無瑞騰公司的人員在麗正大樓這邊上班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三第122 至123 頁),亦即就瑞騰公司與其有關之事項均加以否認,嗣則改稱00-00000000 之電話號碼係麗正公司之總機,瑞騰公司及廖晉權所經營的巨象公司有向其分租麗正大樓一樓辦公室等語(見本院另案卷四第97頁背面),所述前後矛盾不一,另就被告林育謙當時是否在麗正大樓

2 樓上班,答稱顏清標委員一有過來,林育謙就會過來,在尚未廢省時,顏清標委員及好幾個省議員在麗正大樓樓下有設一個服務處,當時林育謙就在該服務處服務云云,已顯見其亟欲撇清與瑞騰公司間之關係。

(二)另關於被告林文騰及其妻舅范名俊就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辦之所有貸款均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因,被告林文騰於本件偵查中先供稱廖晉權所承包工程之貸款案均係由其擔保,故本案貸款亦不例外,因其與廖晉權係多年好友,銀行要其擔任廖晉權的連帶保證人並簽名,當時其並未詳細看過契約內容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二第78頁),並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廖晉權對外都說公司在伊這邊,還說與伊係合夥人關係,廖晉權經常會來找伊或是到樓下,還會請銀行來對保,故伊才擔任廖晉權之保證人等語(見本院另案卷四第28頁),並於本件偵訊時及本件審理時均供稱其同意擔任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係因廖晉權有正常還款,而瑞騰公司如果嗣後能上櫃,亦係不錯的投資,並係廖晉權本身有債信問題,信用不好,無法擔任連帶保證人,拜託其擔任瑞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才幫廖晉權作保,並請其妻舅范名俊一起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6506 號卷第76頁、本院卷三第20頁反面),核與廖晉權於本件審理時結證稱「(林文騰、范名俊既然都沒有參與瑞騰公司經營,為何他們都擔任本件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那時我要選立委,我是很出名的人,我也有信用,大家都很樂意幫忙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1 頁反面),顯然不符。

(三)又被告林文騰既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上次庭期審判長有問到,貸款的錢有些流到我這邊,我有提出說明報告,是廖進貴還我的借款。」、「(問:這些錢如何拿給你的?)因為他欠我錢,他領到工程款後,我的會計會跟他對帳扣錢」、「(問:你如何知道他領到錢、如何扣得到他的錢、小姐怎麼會對帳?)在89年檢調還沒有來搜索之前,我借廖晉權1 億2 千萬元,變成瑞騰公司的股東,他沒有分半毛錢給我,期間陸續還了我約1 千多萬元,他做的臺北縣政府的工程所有的押標金都是跟我借的,總共借了1 億2 千萬元,他說這個案子賺錢會分我一半,但是沒有分我半毛錢,陸續還了我1 千多萬,我公司的小姐陳秘書會去跟廖晉權要錢,瑞騰、巨象分公司就設在我公司的1 樓,他領工程款我就會跟他要錢,因為他會講什麼時候會領到錢,到時候就會跟他要,至於他們的帳怎麼做我不清楚,要回去問」等語(見本院另案卷四第

102 頁)。惟經核上揭事證,被告林文騰嗣雖改稱有借款

1 億2 千萬元予被告,廖晉權並承諾如所承攬之臺北縣政府工程賺錢會分其一半利潤,惟依其所述,廖晉權就該筆借款嗣僅陸續還款約1 千多萬元,則就本件瑞騰公司以承包系爭工程需周轉金之名義,再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貸款

2 億元,被告林文騰在廖晉權尚未清償前述逾1 億元債務之情形下,豈有僅因廖晉權與其係「多年好友」之關係,即同意再次擔任本案高達近二億元借款連帶保證人,甚至連其妻舅范名俊亦一併擔任本案貸款連帶保證人,其本身負責經營之台灣增澤公司並須「簽發並經借戶背書之同金額本票」(見板橋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143至230 頁所附臺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91年11月7 日91松江字第02787 號函檢附瑞騰公司以承包系爭工程為由,向該行申辦本件貸款之相關卷宗內所附經臺灣中小企銀總行批示之批覆書所載),而一併作為本件貸款擔保之理!況被告林文騰既入股為瑞騰公司之股東,並直接掌控瑞騰公司之財務等帳務事宜,瑞騰公司之辦公室又係設於麗正公司大樓之一樓,則在廖晉權尚積欠其前揭鉅額債務未清償之情況下,被告林文騰就瑞騰公司之實際經營狀況,豈有未予過問、一無所知之理!

(四)被告林文騰雖另辯稱其係於90年間,因林育謙向其告稱臺灣中小企銀表示本案貸款之相關文件係偽造所得,要找其出面處理時,其始知悉前揭實情,並舉黃文章為證人,而證人黃文章於本件100 年4 月21日審理期日固亦到庭結證稱被告林文騰曾於本案案發後,當著顏清金面前向廖晉權質問本案貸款之相關文件是否確係偽造等語。惟查,證人黃文章本係前揭附表五至十四所列台灣增澤公司等公司之董事(詳見附表五至十四所列各該公司之相關欄位所示),自曾實際參與各該公司之營運而於本案顯有利害關係,其證詞本未能遽信,且其於本件前揭審理期日,就被告林文騰當時向廖晉權質問之經過詳情,係陳稱:大概在十多年前,因顏清金向伊表示關於廖晉權及瑞騰公司以假合約向銀行貸款的事情,經顏清金派小弟找廖晉權但找不到,故委託伊幫忙找,嗣伊透過白玉樓酒家的幹部找到廖晉權,並聯繫「三哥」顏清金後,顏清金即自台中北上台北,並通知伊約在麗正公司見面後,伊即坐廖晉權的車子共同前往麗正公司,而一進去後被告林文騰即向廖晉權質問關於本件貸款假合約的事情,廖晉權則解釋係「因為選舉沒有選上,而且花了不少錢」,當時場面很火爆,顏清金就叫伊至外面等候,後來伊即與顏清金的小弟一起先離開麗正公司,並稱被告林文騰並未拜託伊找廖晉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4 頁反面至第186 頁)。惟被告林文騰於本件

100 年4 月28日審理期日卻係供稱:係林育謙在90年間告知臺灣中小企銀通知本件貸款之合約係假造所得,要其出面處理,其乃叫人至廖晉權在經營的白玉樓酒家找廖晉權,但找不到,因而託顏清金幫忙找人,嗣後找到廖晉權而約在麗正公司辦公室見面時,其當面質問廖晉權關於本件假合約貸款之事,廖晉權在一開始係表示「瑞騰公司的牌借給陳清智去承包榮工處的工程」,嗣始表示係因為選舉花了三、四億元,貸款所得款項均用在選舉上而未當選等語,後來廖晉權、顏清金與黃文章三人就一起離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9 頁反面至第240 頁)。顯見其二人就前揭對話之時間、過程及嗣後廖晉權、顏清金與黃文章三人係如何離開麗正公司,所供述之內容已有不合,況被告林文騰既稱當時廖晉權每個禮拜都會到麗正公司(見本院卷二第242 頁),證人即被告林文騰之秘書陳姵橋於本件偵查中亦證稱被告林文騰尚於88年11月10日借款予廖晉權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6506 號卷第132 頁),,而前開白玉樓酒家又係廖晉權所經營,黃文章又陳稱伊係透過白玉樓酒家幹部找到廖晉權,則以顏清金與林文騰、廖晉權之前揭密切往來關係判斷,顏清金亦顯知悉白玉樓酒家即係廖晉權所經營,得在白玉樓酒家或透過該酒家幹部找尋廖晉權,其所派出之小弟自無找不到廖晉權之可能,是被告林文騰與黃文章所述前揭情詞已均不可信。又依附表三、四及附圖一之(一)、(二)之資金流向圖所示,本件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詐貸取得之前揭近2 億元款項,旋即流入與被告林文騰等人有前揭密切關係之台灣增澤公司、中興航空公司等相關公司帳戶,甚至被告林文騰之個人帳戶內,已如前述,而此情顯於本案貸得上開款項即為被告林文騰等人所知悉,是廖晉權以「因為選舉花了三、四億元,貸款所得款項均用在選舉上」等語置辯,與上開事證亦有不合,則被告林文騰據為其於本案貸款之初,原不知前揭相關貸款文件係屬偽造或變造所得抗辯之依據,自無可採。

八、另參上開資金流向及廖晉權為配合本件詐貸款項而以仁斌公司名義與瑞騰公司虛偽簽立前揭「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運棄部分)工程合約書」,即足認廖晉權係與被告林文騰共同基於前揭詐欺等概括犯意聯絡而為本件犯行,否則前揭詐貸所得之近2 億元款項,何以其中部分款項於撥款後即被輾轉匯款或提領現金,其中部分款項並輾轉流入廖晉權實際負責之仁斌公司或前揭人頭帳戶內?是廖晉權另辯稱本件貸款所得款項,並無任何一筆係匯入其所有之帳戶內,或係由其個人所花用,該等款項均為被告林文騰所掌,據以辯稱其未參與瑞騰公司之經營,亦未參與本件詐貸等犯行,及被告林文騰辯稱其並非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不知持向台灣中小企銀行儲蓄部貸款之文件係偽造所得,亦未參與本件詐貸等犯行云云,均與上開事證不符,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且經審酌前揭不利於廖晉權及被告林文騰之相關事證,經相互印證結果,足認廖晉權與被告林文騰就本件詐貸案件均於事前即已知悉,並基於共同謀議而參與分工,其等二人嗣均否認知情,顯均係事後相互推諉卸責之詞,另廖晉權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件審理時,曾數次翻供陳稱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僅有其一人,且係其一人獨資,關於本案詐貸及偽造、變造前揭文件等行為均係其一人所為,被告林文騰並不知情,亦未參與等語云云,則顯係迴護被告林文騰之詞,均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採信。另顏清金、王禮揚、楊鏗盟、嚴培中、許文智、周尚龍等於本件偵查中或本院另案審理時所稱前揭帳戶係由廖晉權或「陳董」即陳清智所借用,伊等不知道廖晉權或陳清智借用之目的為何,或稱伊等不知被登記為慶騰投資公司等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等語云云,亦顯係因伊等與被告林文騰、廖晉權及前揭各公司均有利害關係,而均為迴護被告林文騰之偏頗證述,所供復與前揭事證及常理均不相符,亦均無可信。

九、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及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前揭不詳姓名成年人,就本件連續行使偽造文書、行使變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林文騰前揭所辯各節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文騰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十、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茲說明與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適用情形如下:

(一)刑法第28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

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固較不利於被告林文騰,惟綜合本件被告林文騰犯罪情節,所為應適用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林文騰(詳後述),並依適用法律不宜割裂原則,同應適用被告林文騰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二)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

「罰金:1 元以上。」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則修正前罰金最低數額應為新臺幣3 元。嗣刑法第33條第5 款經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罰金最低數額變更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對被告林文騰較為有利。

(三)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修正後,已將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刪除。按牽連犯之犯罪行為及法益之侵害均係複數,故於刑法修正後,原牽連犯之數行為已無從適用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而須數罪併罰,是亦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對於被告林文騰較為有利。

(四)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修正後,將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刪除,就原 連續之數行為,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分論併罰。本件被告林文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以相似之手段,在緊接之時間,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及附表二所示之函文、工程合約書、印文等,並持以向不知情之臺灣中小企銀行員行使,據以詐貸得如事實欄所示之款項,其等先後多次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因行為後之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林文騰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

(五)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林文騰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並參考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本件應整體適用被告林文騰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處斷。

(六)又銀行法於93年2 月4 日修正(同年月6 日施行)時,增訂第125 條之3 ,其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就前揭事實欄一、(三) 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林文騰詐欺所得款項合計已達1 億元以上,然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以銀行法此次修正增訂前即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林文騰而應適用之。

十一、論罪科刑:

(一)按公務員職務有涉表彰公權力之公法上關係之事項,有涉私法上之私經濟關係事項,後者又涉多方行為及單方行為,多方行為又包含契約行為,故多方行為中如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而與人民訂立買賣契約,及與該契約直接關連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在性質上與一般私人間為土地買賣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無異,自屬私文書(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5870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榮民工程公司雖屬於公營事業,而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共同偽刻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隊長張順忠」印章,並蓋用於附表二編號4 、7 、10、11所示函文而偽造並行使之,惟依該等函文之內容以觀,均係涉及所謂「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系爭工程契約及貸款事宜之聯繫事項,僅涉及私經濟行為,故各該函文應僅屬私文書;另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所示之印章,均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表示公署資格之印信,自均非公印而僅屬普通印章。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可知,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

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林文騰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變造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之發票而行使之部分)。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及前揭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間,就本件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就附表一所示之印章,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該等印章,並持以蓋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函文、工程合約書等文件上以偽造私文書;復利用不知情之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及瑞騰公司秘書林育謙以瑞騰公司名義向銀行詐貸款項,另利用不知情之黃欣怡或其他不詳姓名之第三人書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承諾書、函文、工程合約書等文件,均屬間接正犯。被告林文騰偽造印章及印文乃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均為其嗣後行使各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如事實欄一、(三)及一、(四)所示先後二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各係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爰審酌被告林文騰之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與廖晉權共同虛捏瑞騰公司承攬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之系爭工程,偽造相關文件及變造私文書,並串通於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前開不詳姓名成年人共犯,設局向該行詐貸高達2 億元之貸款,並實際詐得近2 億元款項,所造成之危害非輕,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推諉卸責,顯無悔意,及被告林文騰就本件犯行與廖晉權分別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林文騰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4 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而本件被告林文騰犯罪之時間固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按「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所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不但指「罪名」,更包括「刑度(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是以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之罪,然「非據以處罰之罪」為該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時,則應不予減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第2 號決議內容參照)。是本件據以處罰之罪雖為刑法第210 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非據以處罰之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罪乃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列之罪,且本件被告林文騰經宣告之刑度逾有期徒刑

1 年6 月以上,自均不予減刑,附此敘明。至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乙、無罪(即被告林育謙)部分:

一、公訴意指另以本件被告林文騰所為前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係由被告林文騰、林育謙、廖晉權及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前揭不詳姓名成年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所為,先推由被告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徵信人員呂明珠聯絡,並向呂明珠佯稱瑞騰公司已向榮民工程公司標得系爭工程,繼再由被告林育謙將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之偽造承諾書、契約書提供予呂明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臺灣中小企銀、信逸公司負責人李志仁及信逸公司,而共同詐貸取得前揭近2 億元款項。因認被告林育謙前揭行為係與被告林文騰、廖晉權及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前揭不詳姓名成年人共同觸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責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林育謙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連續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等犯行,無非以被告林育謙本身之供述,及(一)共同被告林文騰及共犯廖晉權之供述;(二)證人周尚龍、郭惠萍、王靜芬、黃欣怡、呂明珠、陳美惠、張順忠、李志仁之證述;(三)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及經變造之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四)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93年8 月12日建基工字第0930002403號函送「契約編號:161-K045-C之契約影本」、90年8 月7 日(90)建基工字第02641 號函覆、90年12月19日

(90)建基工字第04191 號函;(五)臺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91年11月7 日91松江字第02787 號函送瑞騰公司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廢棄部分」工程貸款案件相關卷宗;(六)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徵信襄理陳美惠於91年10月17日庭呈資料(內含偽造之比價須知、偽造之工程標單文件明細表及所列文件);(七)如附表四所示帳戶之相關取款憑條、存款憑條、支票、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等證據方法,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育謙固不否認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均係偽造,前揭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亦係變造所得,亦不否認其曾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徵信人員呂明珠聯繫本件貸款之相關事宜,向呂明珠表示瑞騰公司已向榮民工程公司標得系爭工程,並曾依呂明珠之要求而提供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之偽造承諾書、契約書,據以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貸得合計近2 億元之前揭款項等情。惟堅決否認其有與被告林文騰、廖晉權及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前揭不詳姓名成年人等共同為本件詐欺、行使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其於事前並不知前揭偽造、變造等實情,而僅係單純依廖晉權之請求,協助聯繫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並轉達承辦行員要求瑞騰公司補提相關文件之要求予廖晉權自行處理,並未與廖晉權等共同為本件詐貸犯行等語。

五、經查:

(一)關於附表一所示之印章、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均係偽造,前揭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亦係變造所得,瑞騰公司並據以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貸得合計近2 億元之前揭款項等事實,已如前述。而被告林育謙亦確曾依廖晉權之請求,協助瑞騰公司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徵信人員呂明珠聯繫本件貸款之相關事宜,亦曾向呂明珠表示瑞騰公司已向榮民工程公司標得系爭工程,要拿貸款去購買棄土證明才能開工,及本件工地尚未開工等語,並將呂明珠要求瑞騰公司補提相關文件之要求轉達予廖晉權處理等事實,業據證人呂明珠、廖晉權等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件審理時,分別結證在卷(見本院另案卷六第42至73頁、卷九第72至78頁、本院卷二第143 頁反面至第150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之偽造承諾書、契約書等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二)關於被告林育謙係自現任立法委員顏清標擔任前台灣省議會議員時,即開始擔任其助理職務,迄顏清標嗣後當選立法委員後,被告林育謙仍續任其助理職務,並派駐在設於麗正大樓一樓之台北服務處任職,並因包括瑞騰公司等相關企業均曾先後贊助顏清標服務處所需之助理薪資等相關開支,乃由顏清標安排被告林育謙進入瑞騰公司,協助處理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辦貸款之相關事宜等事實,業據證人陳姿妙於本件100 年4 月21日審理期日結證略稱:

伊在顏清標立委之沙鹿服務務擔任秘書近20年,被告林育謙則係擔任設於麗正大樓的顏清標立委台北服務處助理,負責處理一些瑣碎的事情,例如婚喪喜慶及一些服務性質的事務,而處理上開事務所需費用亦應係由企業所認養,故關於台北服務處的費用應係台北贊助的企業會支付,但林育謙會將台北服務處所支出費用的帳目傳真至台中,向顏清標的會計報告,並報予顏清標委員過目,委員才知如何禮尚往來,因為這是企業的人情;伊與林育謙已同事十餘年,被告林育謙曾向伊告稱本身薪水係林文騰及企業贊助的,勞健保係加在瑞騰公司,伊亦曾聽林育謙提過有幫瑞騰公司工作,工作內容就是聯繫事情,因為助理就是做一些聯繫的工作,另伊亦知被告林育謙有幫「三哥顏清金」處理砂石生意的事情,因廖晉權常與顏清金在一起,在伊等聊天時,顏清金亦曾提到本身有投資瑞騰公司,應係合夥關係,而顏清金本身不識字,故台北的砂石生意均係林育謙在幫忙處理,顏清金常會叫伊打電話聯繫林育謙,由伊等自行通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6 頁反面至第189頁)。核與證人周淑永於本件100 年4 月28日審理期日結證略稱:伊係從事工程顧問公司之工作,曾因中央信託局查封伊所負責之王技工程顧問公司之個案及保證人財產等事情,於88年間至麗正大樓的顏清標服務處找顏清標幫忙處理,當時顏清標係先向伊告知林育謙在台北服務處之聯絡電話,由林育謙安排伊與顏清標見面,而見面時林育謙均在場陪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8 至239 頁),及證人即被告林文騰於本件100 年4 月28日審理期日結證略稱:

伊從顏清標擔任省議員時期起,即認識被告林育謙,而自伊認識林育謙起,林育謙就一直是顏清標台北服務處的助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0 頁)相符。經核與被告林育謙於調查、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供稱:廖晉權有贊助顏清標立委服務處的職員薪水,其所領取薪水的扣繳憑單即係瑞騰公司核發,其係經顏清標安排而於85年間進入廖晉權所屬的瑞騰公司服務;87、88年間,其係在顏清標立委向麗正公司租用作為台北服務處的辦公室上班,並依廖晉權之指示,幫忙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聯繫有關瑞騰公司之貸款事宜,聯絡電話即係麗正公司總機的「00-00000000」號電話等語(見板橋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18013 號第10至11頁、台北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10082 號卷第32至36頁、本院另案案卷二第159 至160 頁)亦相符。是被告林育謙辯稱其係立法委員顏清標台北服務處的助理,並因其薪水係由廖晉權等企業贊助,乃經顏清標安排進入廖晉權所屬之瑞騰公司服務,並依廖晉權之指示或請求,協助處理前揭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辦貸款之相關事宜,並幫忙廖晉權填載瑞騰公司之部分文件等語,尚堪採信。

(三)關於廖晉權與顏清標間有以瑞騰公司名義對外合作砂石生意,並由被告林育謙協助對帳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擔任顏清標立委沙鹿服務處秘書之陳姿妙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稱:伊認識廖進貴,因廖晉權常至顏清標立委的沙鹿服務處找顏清金(伊等稱「三哥」),當時伊等有合夥做砂石等生意,而伊在該服務處工作時,亦曾聽聞廖晉權與顏清金聊及伊等做砂石等工作之事情等語(見本院另院卷六第17至18頁),復於本件審理時結證略稱:伊知道林育謙有幫顏清金之弟即「三哥顏清金」處理砂石生意的事情,因廖晉權常與顏清金在一起,在伊等聊天時,顏清金亦曾提到本身有投資瑞騰公司,應係合夥關係,而顏清金本身不識字,故台北的砂石生意均係林育謙幫忙處理,顏清金常會叫伊打電話聯繫林育謙後,由伊等自行通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7 頁反面);核與被告林育謙於調查時供稱:

其於瑞騰公司工作期間,一直擔任廖晉權之秘書,主要負責幫忙接聽廖晉權往來電話及負責紀錄廖晉權與顏清標委員間合夥砂石買賣生意的進出貨單據,其間亦曾多次接聽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需要文件資料的電話,並由其紀錄下來後,回報予廖晉權自行處理等語(見板橋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10至11頁)相符,亦堪採信。

(四)關於呂明珠向被告林育謙表示瑞騰公司須補提財務報表、稅單等關於本件貸款之相關文件後,被告林育謙係轉達予廖晉權自行處理,並囑由瑞騰公司之其他人員將補提之上開相關文件直接送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並未透過被告林育謙送交上開文件之事實,業據證人呂明珠於本件100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結證稱:伊係自85、86年間起至89年

3 月間止,負責承辦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辦的貸款案,有時伊係負責徵信部分,有時則負責授信部分;關於瑞騰公司申辦的貸款,伊原係與范名美聯繫,嗣范名美請伊改與被告林育謙聯繫後,伊即均與被告林育謙聯繫貸款事宜,但未曾與廖晉權或周尚龍聯繫過,被告林育謙當時應係瑞騰公司之秘書,伊均稱呼被告林育謙為「林秘書」;關於瑞騰公司之貸款案,如果需提資料時,伊會告知被告林育謙,案件核准後要對保,及要看工地現場時,亦係與被告林育謙聯絡,對保地點有時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有時在麗正大樓,本件貸款之「授信貸款申請書」是直接送件至該行儲蓄部,當時內容均已填好,對保地點則係在麗正大樓,而伊至麗正大樓對保時,曾看過林文騰及林育謙,但不曾看過廖晉權,廖晉權亦從未擔任過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貸款案的連帶保證人,並稱:「(當妳跟林育謙聯絡的時候,她有無跟妳說她要詢問過她老問的意見之類的話?)我如果要資料的話,她就說她會準備,會請人送過來;如果案件已經核貸的話要對保,她說她會安排老闆的時間來對保。」、「(妳剛才有說如果是要對保,林育謙會聯絡人來對保,如果妳詢問工程現場地址、進度,她會立刻回答妳嗎?)不會,她說她要詢問現場人員再打電話告訴我。」、「(妳剛才所說的棄土證明或是其他要補文件,都是由林育謙送件來銀行嗎?)沒有,是他們裡面的人送的,我不知道什麼名字,很多人都有來送件過,有男有女」,伊在瑞騰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看到被告林文騰是該公司股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3頁反面至第150 頁)。核與證人廖晉權於本件100 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結證略稱:其每次向臺灣中小企銀貸款,均係由被告林育謙出面處理,因林育謙的老闆顏清標是其好朋友,只要其一句話,顏清標就會交待下去幫其處理,又關於本案貸款,其曾告知林育謙「如果銀行打電話來,就跟銀行說還沒有開工,因為在變更設計」,而其向林育謙表示上開工程狀況時,林育謙並不知實際工程狀況,因為林育謙對工程外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8 頁、第140 頁);證人黃欣怡於本件100 年4 月7 日審理期日結證略稱:廖晉權有叫伊拿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貸款的資料予被告林育謙,而關於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貸款的工程,被告林育謙曾向伊及廖晉權詢問過開工的情形、工程進度,並表示係要回覆給銀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2至94頁),及證人郭惠萍於同日審理期日結證略稱:在伊與被告林育謙同時任職於瑞騰公司期間,林育謙會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聯繫貸款事宜,並將瑞騰公司申辦貸款的資料交予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7至100 頁),另證人周尚龍於本件調查時亦證稱伊曾送貸款資料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約送過三、四次左右等語(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1591號一第90頁)相符,堪信屬實。是關於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辦相關貸款案需補提之相關文件資料,於被告林育謙承接范名美為瑞騰公司之承辦人後,雖係由林育謙負責聯繫並轉達銀行要求補提之相關文件,惟於林育謙轉達後,應係由廖晉權自行備妥棄土證明等前揭應補提之文件,而廖晉權於處理並指示黃欣怡將資料交予被告林育謙後,林育謙係交予郭惠萍等瑞騰公司員工送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交予呂明珠,而其中部分文件則係囑由周尚龍直接送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而均未由被告林育謙自行送件予呂明珠收受,另貸款案經核准後要對保時,亦係由被告林育謙依呂明珠等承辦行員之通知,安排瑞騰公司「老闆的時間來對保」,並由被告林文騰等人(但不包括廖晉權)到場對保,至於呂明珠與被告林育謙聯絡,詢問關於看工地現場地址、工程進度等項時,被告林育謙均向呂明珠表示要詢問過現場人員後再打電話回覆,並未當場答覆等事實,堪予認定。

(五)另關於本件被告林育謙依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承辦行員呂明珠之通知,經轉達予廖晉權自行處理,而由廖晉權備妥並交待黃欣怡送交被告林育謙,由林育謙交付郭惠萍送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交予呂明珠之相關文件,主要應係指瑞騰公司與業主所簽訂之契約書、業主承諾或同意將工程款直接撥入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備償專戶之承諾書、瑞騰公司財務報表、稅單、棄土證明等無須當面立具核對之文件,至於臺灣中小企銀總行核准貸款,並經呂明珠完成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林文騰及其妻舅范名俊、周尚龍等人之對保手續後,於實際核撥貸款前另須由借款人填載之貸款動用申請書及借據,應係由借款人另行當面出具予銀行行員收執後,始由該行儲蓄部授信部門撥款,此係一般銀行貸款之實際作業程序,並經證人呂明珠於本件100 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結證稱:對保後如果瑞騰公司要動用貸款,要再填寫動用申請書、借據等憑證,由授信人員批示呈報後再撥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5 頁)即明。而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並無證據證明關於前揭瑞騰公司財務報表、稅單是否有偽造或經變造之情形(本件公訴意旨亦未指明此部分文件是否係經偽造或變造所得),尚難認此部分文件有何虛偽不實之處。至於上開契約書、業主承諾書雖係偽造所得,惟依證人黃欣怡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該契約書、業主承諾書均係廖晉權指示伊填寫的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二第154 至155 頁、本院卷二第93頁反面),另上開棄土證明雖係偽造,惟證人廖晉權於本件審理時,亦結證稱係伊以8000萬元向他人購買的假棄土證明,並稱被告林育謙對工程外行,並不知本件工程之實際工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0 頁;至於廖晉權辯稱伊不知該棄土證明係偽造所得等語則無可採),而均無證據證明被告林育謙有何實際知悉上開契約書、業主承諾書、棄土證明均係偽造所得之情形。且本件「授信貸款申請書」係由不知情之周尚龍於87年11月10日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提出(此為公訴意旨所是認,並經證人呂明珠於本件調查時證稱上開授信貸款申請書是由瑞騰公司直接送件至該行儲蓄部,經主管指派予伊承辦,當時該申請書即已填好申請貸款的內容等語在卷,見臺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一第105 至106 頁),前揭各項補提文件又係依上開程序輾轉交予被告林育謙,再由林育謙交予郭惠萍送至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交予呂明珠,或逕由周尚龍等瑞騰公司人員逕送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加以黃欣怡並不知伊所填載之前揭契約書、業主承諾書係屬偽造所得,周尚龍亦不知前揭偽造或變造情形,前開瑞騰公司財務報表、稅單亦無何虛偽不實之情,且經被告林育謙連繫後,瑞騰公司之老闆即被告林文騰等人亦與范名俊、周尚龍等人均到場與呂明珠進行對保手續,於對保完成後,復另立具上開動用申請書、借據等情,均已如前述,則依前揭相關事證及上開文件傳遞過程判斷,僅負責聯繫及處理上開文件傳遞過程部分環節之被告林育謙是否確知悉上開契約書、業主承諾書、棄土證明,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其餘文件均係偽造,及前揭仁斌公司3000萬元發票係經變造所得?實非無疑。

(六)又證人黃欣怡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因廖晉權的巨象公司係借用瑞騰公司之名義去標工程,再將工程分包予其他下包,並會先向被告林文騰借款,言明從以後請領之工程款中直接扣抵清償,故伊會依廖晉權之指示,持巨象公司及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發票前往麗正大樓,向林育謙或瑞騰公司會計郭惠萍請領工程款,廖晉權會指示伊從巨象公司等廠商向瑞騰公司每期請領之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償還林文騰之借款,並告知每次要償還借款之金額,伊即轉告林育謙,廖晉權自己亦會告知林育謙,再由伊與林育謙處理請領工程款及前揭直接扣款抵償事宜,核與證人郭惠萍於本院另案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堪予採信。另證人郭惠萍固另證稱黃欣怡至瑞騰公司請領工程款時,大多係向被告林育謙請領,再由林育謙將請款發票等資料交予伊切傳票,如偶爾係向伊請款時,亦須先經林育謙同意後,林育謙才將資料交予伊切傳票,核與黃欣怡之證述相符,亦堪認定。惟瑞騰公司據以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申辦本件貸款之系爭工程既未實際承攬,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亦未實際核付工程款,則黃欣怡自無可能向被告林育謙或郭惠萍請領關於系爭工程之所謂「工程款」,亦無所謂由此部分所請領之工程款中扣抵清償被告林文騰借款之情形,而前揭所謂請領工程款,並自工程款中直接扣抵清償借款之做法,顯係就廖晉權與被告林文騰間先前往來之其他借款及工程款而言,自與本案貸款及工程款之結算無關。況因顏清標及其弟顏清金與廖晉權間有以瑞騰公司名義合夥作砂石生意,並由廖晉權公司的小姐代收廠商寄送之相關資料後,交予被告林育謙製作成報表,再將簽收單等資料交予顏清金,另被告林育謙亦須將顏清標立委台北服務處所支出費用的帳目傳真至台中,向顏清標之會計報告,並交予顏清標委員過目等事實,均已如前述,顯見被告林育謙以顏清標立委助理之身分,在顏清標立委位於麗正大樓內之台北服務處處理前揭選民服務,並經顏清標安排至設於同址之瑞騰公司擔任秘書職務,而兼處理前揭砂石生意、銀行貸款、工程款請領結算及扣抵清償借款等事宜時,在表面上對於黃欣怡、郭惠萍等會計人員似乎擁有一定之決定權,惟實際決策者仍係顏清金、廖晉權及被告林文騰等人,被告林育謙實際上僅係依顏清金、廖晉權及被告林文騰等人所為前揭決定負執行之責。是依證人黃欣怡、郭惠萍前揭證詞,亦難遽為不利於被告林育謙認定之依據。

(七)另查,依附表五至十四即台灣增澤公司等公司登記案卷所附股東名冊、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長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申請書及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相關文件資料內容所示,被告林育謙除於86年4 月間,以麗正公司法人股東「大人物開發公司」所指派代表人之身分出席麗正公司董監事會,並當選為麗正公司監察人(參附表七編號三),且嗣即因大人物開發公司於87年6 月間改指派他人為代表人而未再擔任麗正公司之監察人外,不僅非屬上開10家公司之股東,更未擔任其董事或監察人,亦未擔任或參與上開各家公司股東會、董監事會之紀錄等相關事務,顯難認為其曾實際參與上開10家公司之內部營運、相關議案之決策或執行。又依上開10家公司自86、87年間起之股東、董監事結構資料所示,除被告林育謙曾於前揭期間擔任麗正公司監察人,及廖晉權曾於87年10月入股瑞騰公司並擔瑞騰公司董事,並於同年12月間擔任瑞騰公司董事長至88年4 月間止外,不僅其公司股東或董監事成員重疊性極高,彼此交叉持股甚為複雜,且其主要董監事或股東成員除被告林文騰外,另有周尚龍、楊鏗盟、王禮揚、嚴培中、許文智、范名俊、范名美、范名蘭、黃文章,甚至包括被告林文騰之岳母范孫月香、林文騰之父林石逢及其前兄嫂謝金玉(嗣已與其夫林江涯離婚),連現任立法委員顏清標及其子顏寬恆亦曾列名擔任其中部分公司之董監事(詳參附表五至十四各該公司之相關欄位所示)。再參被告林文騰於本件100 年4 月28日審理期日以證人身分結證稱:關於顏清標等人所出具之願擔任麗正公司董監事之願任同意書,係由顏清標等各董監事親自簽名立具,伊等並各自提出身分證供辦理登記,並供稱「顏清標一直是麗正公司的監察人,所以他有留身分證影本在公司」等語;證人陳姿妙亦證稱顏清金與廖晉權有以瑞騰公司名義合夥作砂石生意;證人許文智於本件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亦供稱當時是顏清金叫伊去瑞騰公司幫忙,伊曾去腐植土工地那邊看頭看尾等語;證人嚴培中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稱伊係與王禮揚、周尚龍一起至上開工程現場「圍事」,所謂圍事就是如果有閒雜人等至該處工地,伊等就會上前詢問有什麼事情,維持工地秩序等語;證人王禮揚亦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伊係與嚴培中、周尚龍一起至現場幫廖晉權圍事,也就是在該處看是否有環保局的人員到場,或有無他人來破壞東西等語;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伊係至廖晉權那邊做圍事的工作,因為人家會找廖晉權的麻煩,而嚴培中、王禮揚亦係在該處工地做圍事等語,均如前所述,再參前揭附表五編號十四即台灣增澤公司於87年8 月間申辦該公司變更登記時,曾由「曾振農立委辦公室」郭美華小姐電請經濟部承辦人,表示就「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乙案,請惠予提辦」,另如附表九編號十二即昇澤企業公司於88年3 月間向經濟部申辦該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時,亦經「林瑞圖立法委員辦公室」尚於88年4 月1 日,以「立法院便簽」方式聯繫經濟部商業司承辦人,請求儘速協助辦理等前情。另再參酌瑞騰公司等均曾贊助過顏清標立法委員服務處之相關費用支出等情,綜合以觀,足認不僅上開10家公司董監事、股東之組織成員複雜(不含被告林育謙),且因顏清金與廖晉權以瑞騰公司名義合夥砂石生意,而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間又有借款、入股瑞騰公司,並以瑞騰公司名義投標工程等合作關係,加以顏清金之兄顏清標具有前揭民意代表身分,而中興航空公司之股東中,更曾包括前立法委員曾振農及其妻張花冠等民意代表(參附表六編號二至六各欄所示),與「立法委員林瑞圖辦公室」間亦顯具一定熟稔關係,而顯見被告林文騰與顏清金及上開民意代表等關係密切且複雜,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等人正係利用上開密切關係,彼此互助或相互利用而互蒙其利,而在此錯綜複雜之政商關係,及其等互助或相互利用之中,固可能與其等知情之員工、助理或其他相關人員(如前開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基於共同犯意為之,並分配其等犯罪所得之款項,惟亦非無可能係共同利用其等不知情之員工、助理等相關成員以遂行其等犯行,自不得以其等員工、助理等相關成員曾參與其中部分環節,或在客觀上曾與參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即一律指為該員工或助理在主觀上係知情而為共犯;且衡諸前揭錯綜複雜之政商及相互利用關係,並應認為被告林文騰、顏清金等人在其等互助或相互利用之過程,顯將盡力避免過多人知悉詳情而免遭追查或追緝,此參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於88年1 月19日、同年1 月21日共計詐貸取得前揭近2 億元款項後,隨即於數日內以如附表三、四及附圖一之(一)、(二)所示之方式全部匯至相關人頭帳戶或以現金提領方式處理等情即明。是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於本案詐貸過程中,是否亦基於前揭保密考量而未將其等犯罪計劃實際告知被告林育謙,而僅以被告林育謙係擔任顏清標立委之助理,並因瑞騰公司贊助顏清標服務處之相關經費等前揭緣由,經顏清標安排林育謙至瑞騰公司協助處理前揭合夥砂石生意,並幫忙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人與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聯繫關於瑞騰公司向該行申辦貸款之相關事宜,而認為以被告林育謙長期擔任顏清標立委助理之角色,不僅值得信任,且以被告林育謙僅係一名立委助理之身分,亦不敢隨意質疑其等所為,乃未對被告林育謙告知實情而共同利用林育謙遂行本件詐貸犯行?容非無疑義。依罪疑唯輕之嚴格刑事證據法則,本應認為如無明確證據證明本件擔任顏清標立委助理之被告林育謙在主觀上確係知情,並係與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基於前揭共同犯意而為前揭行為,自應為有利於被告林育謙之判斷,乃屬當然。況依前揭附表三、四及附圖一之(一)、(二)之資金流向圖所示,本件被告林文騰與廖晉權等共同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詐貸取得之前揭近2 億元款項,雖經分別流入被告林文騰、廖晉權各別實際負責之台灣增澤公司、中興航空公司、仁斌公司,或被告林文騰、王禮揚、嚴培中、周尚龍等相關公司或個人(人頭)帳戶內,惟並無任何一筆款項係流入被告林育謙個人帳戶內,亦無證據證明上開附表四所示之相關銀行帳戶中,有任何帳戶係由被告林育謙實際掌控或利用,或上開各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嗣後曾再輾轉流入被告林育謙之個人所有或利用之帳戶內,是被告林育謙雖曾協助提領上開部分款項(即上開附表四編號21、24、附圖一之(一)編號21、24等部分),並全數匯入或存入其他帳戶內,惟既無何一筆係流入其個人所有或使用之帳戶內,則基於前揭說明,自仍不足據為對其不利認定之依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林育謙辯稱就本件貸款,其僅係單純協助聯繫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承辦行員呂明珠,並將呂明珠要求瑞騰公司補提前揭相關文件之通知轉達予廖晉權知悉後,由廖晉權自行處理並提供予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其不知前揭印章、函文、工程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印文係屬偽造或變造,亦不知本件貸款之相關文件均係偽造所得而據以向臺灣中小企銀詐貸,並無與被告林文騰、廖晉權等共同基於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而共同為本件詐貸犯行之行為,核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育謙確有公訴意旨所載前揭詐欺取財等犯行,尚難僅依前揭事證,即遽認被告林育謙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前揭詐欺取財等犯行;本件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方法,尚未達一般人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林育謙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之有罪心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林育謙犯罪,自應為被告林育謙無罪之諭知。又本院另案判決雖認定被告林育謙係與被告林文騰、廖晉權及前揭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任職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共同為本件詐貸等犯行,惟經本院於本件調查前揭相關事證後,既確認被告林育謙前揭抗辯尚非無據,而本件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方法,尚未達使本院形成被告林育謙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之心證強度,依法本應為被告林育謙無罪之諭知,並不受本院另案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亦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偽造之印章及數量 │├──┼────────────────────────────┤│ 1.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印章││ │1 顆 。 │├──┼────────────────────────────┤│ 2. │「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印章1 顆。 │├──┼────────────────────────────┤│ 3.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印章1 顆。 │├──┼────────────────────────────┤│ 4.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RSEA_VACRS」印章1 顆。 │├──┼────────────────────────────┤│ 5. │「隊長張順忠」印章1 顆。 │├──┼────────────────────────────┤│ 6.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圖記」印章1 顆。 │├──┼────────────────────────────┤│ 7.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印章1 顆。 │├──┼────────────────────────────┤│ 8. │「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顆。 │├──┼────────────────────────────┤│ 9. │「李志仁」印章1 顆。 │├──┼────────────────────────────┤│ 10.│「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棄土專用」印章1 顆。 │├──┼────────────────────────────┤│總計│偽造之印章共10顆。 │└──┴────────────────────────────┘附表二:(偽造之函文、工程合約書及偽造之印文)┌──┬─────────┬───────────┬──────┐│編號│偽造之函文、工程合│偽造之印文 │影本所在卷頁││ │約書 │ │ │├──┼─────────┼───────────┼──────┤│ 1. │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1)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證人陳美惠於││ │基礎工程(土岩開挖│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91年10月17日││ │運棄部分)議(比)│ 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 │庭呈資料第37││ │價紀錄 │ 」印文3枚 。 │頁。 ││ │ │(2)偽造「基礎工程隊隊 │ ││ │ │ 長張順忠」印文1 枚 │ ││ │ │ 。 │ │├──┼─────────┼───────────┼──────┤│ 2. │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1)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證人陳美惠於││ │基礎工程(土岩開挖│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91年10月17日││ │運棄部分)比價須知│ 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 │庭呈資料第 ││ │ │ 」印文20枚。 │38-41頁。 ││ │ │(2)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 ││ │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 ││ │ │ 工務組」印文3 枚。 │ │├──┼─────────┼───────────┼──────┤│ 3. │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1)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證人陳美惠於││ │基礎工程(土岩開挖│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91年10月17日││ │運棄部分)工程標單│ 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 │庭呈資料第 ││ │文件明細表(及所列│ 」印文85枚。 │42-77頁。 ││ │文件) │(2)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 ││ │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 ││ │ │ 工務組」印文27枚。 │ ││ │ │(3)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 ││ │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 ││ │ │ RSEA_VACRS」印文35 │ ││ │ │ 枚。 │ │├──┼─────────┼───────────┼──────┤│ 4.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偽造「隊長張順忠」印文│91年度偵字第││ │程隊87年12月24 日 │1枚 │18013 號卷第││ │00-000 -0000 號 書│ │14頁。 ││ │函 │ │ │├──┼─────────┼───────────┼──────┤│ 5. │承諾書 │(1)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91年度偵字第││ │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18013 號卷第││ │ │ 工務組」印文1 枚。 │20頁 ││ │ │(2)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 ││ │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 ││ │ │ 騎縫之章」印文2 枚 │ ││ │ │ 。 │ │├──┼─────────┼───────────┼──────┤│ 6.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1)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91年度偵字第││ │程隊與瑞騰公司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18013 號卷第││ │簽訂之「亞太世貿十│ 圖記」印文1 枚。 │15-20頁 ││ │期停車場基礎工程(│(2)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 ││ │土岩開挖運棄部份)│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 ││ │契約編號161- │ 隊長」印文1 枚。 │ ││ │K045-C工程契約 │(3)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 ││ │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 ││ │ │ 工務組」印文4 枚。 │ ││ │ │(4)偽造「榮民工程股份 │ ││ │ │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 │ ││ │ │ 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 │ ││ │ │ 」印文8 枚。 │ │├──┼─────────┼───────────┼──────┤│ 7.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偽造「隊長張順忠」印文│91年度偵字第││ │程隊88年1 月8 日 │1枚 。 │18013 號卷第││ │00-000-0000 號函 │ │30-1頁 │├──┼─────────┼───────────┼──────┤│ 8. │瑞騰公司與信逸公司│(1)偽造「信逸開發股份 │91年度偵字第││ │88年1 月5日 協議書│ 有限公司」印文1 枚 │18013 號卷第││ │ │ 。 │178頁 ││ │ │(2)偽造「李志仁印文1 │ ││ │ │ 枚。 │ │├──┼─────────┼───────────┼──────┤│ 9. │信逸公司88年1 月11│偽造「信逸開發股份有限│91年度偵字第││ │日(88)信棄文字第│公司棄土專用」印文1 枚│18013 號卷第││ │006 號函 │。 │179頁 │├──┼─────────┼───────────┼──────┤│10.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偽造「隊長張順忠」印文│91年度偵字第││ │程隊88年10月25 日 │1枚 。 │18013 號卷第││ │88-1+1-0102 號函 │ │29頁 │├──┼─────────┼───────────┼──────┤│11.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偽造「隊長張順忠」印文│91年度偵字第││ │程隊89年11月18 日 │1枚 。 │18013 號卷第││ │89-1+1-0103 號函 │ │27頁 │├──┼─────────┴───────────┴──────┤│總計│偽造之印文共198枚。 │└──┴────────────────────────────┘附表三:

(瑞騰公司於88年1 月19日、同年月21日自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共貸得1 億9678萬8600元之流向)

壹、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88年1 月19日放款1 億6678萬8600元,同日撥入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活存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 ),瑞騰公司隨即於同日將全部金額匯入瑞騰公司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 ),再將款項分別匯出如下:

一、瑞騰公司於88年1 月19日匯款8000萬元至周尚龍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 ),周尚龍之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隨即將該筆資金匯出如下:

(一)周尚龍於88年1 月19日自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匯款7000萬元至顏清金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內,顏清金之帳戶即於同日提領6930萬元,分別匯出9 筆資料如下(詳見附表四編號4):

1.88年1 月19日匯款40萬元至環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 )。

2.88年1 月19日匯款40萬元至臺灣增澤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 )。

3.88年1 月19日匯款400 萬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 )。

4.88年1 月19日匯款2000萬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8 )。

5.88年1 月19日匯款1050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9 )。

6.88年1 月19日匯款2000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0)。

7.88年1 月19日匯款1000萬元至鍾碧華在世華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1)。

8.88年1 月19日匯款300 萬元至翁坤山在農民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2)。

9.88年1 月19日匯款100 萬元至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在寶島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3)。

(二)周尚龍於88年1 月19日自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匯款502萬5806元至郭泰宏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該帳戶隨即將款項匯出如下(詳見附表四編號14):

1.88年1 月19日支票存款2 萬5806元至柯明漢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6)。

2.88年1 月20日支票匯款500 萬元至臺灣極水公司在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5)。

(三)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於88年1 月20日匯款340 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7),同日再由慶騰投資公司自上開帳戶匯款350萬4987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商銀)忠孝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8)。

(四)周尚龍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尚有資金157 萬4194元未經清查。

二、瑞騰公司於88年1 月20日自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匯款8678萬8600元至祥利建設公司在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19),並於同日由上開帳戶將同額款項匯入瑞騰公司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0),復再由瑞騰公司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領取8680萬元匯入周尚龍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二21):

(一)周尚龍於88年1 月20日自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匯款

340 萬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2),並於同日將350 萬4987元自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匯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仁愛分行帳戶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3)。

(二)周尚龍於88年1 月20日自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匯款8100萬元至周尚龍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4),該帳戶分別匯出2 筆資金如下:

1.88年1 月21日匯款100 萬元至臺灣增澤公司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5)。

2.88年1 月20日下午14時22分匯款8000萬元至祥利建設公司在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6,此筆資金流向另詳見後「三」之說明)。

(三)周尚龍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尚有資金238 萬8600元未經清查。

三、周尚龍於88年1 月20日下午14時22分自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匯款8000萬元予祥利建設公司,並分別於88年1 月20日、同年月21日匯款7000萬元、1000萬元至瑞騰公司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7、29),其後再分別於同年月20、22日將7000萬元、1000萬元匯至周尚龍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28、30),再由周尚龍前開帳戶分別匯出款項如下:

(一)88年1 月20日匯款300 萬元至李茂田在第七商業銀行(下稱第七商銀)文心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1)。

(二)88年1 月20日匯款30萬2054元至劉益宏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2)。

(三)88年1 月20日匯款1288萬667 元至林文騰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3)。

(四)88年1 月20日匯款30萬2054元至林朝鑫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4)。

(五)88年1 月21日匯款1640萬元至郭泰宏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5),再分別匯出如下:

1.88年1 月21日匯款140 萬元至翁坤山在第七商銀文心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0)。

2.88年1 月21日匯款1500萬元至范名俊在台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1)。

(六)88年1 月21日取款350 萬元,同日匯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6),隨即匯款342 萬4873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仁愛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2)。

(七)88年1 月25日取款55萬元,同日匯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7),再分別匯出如下:

1.88年1 月25日匯款57萬8823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仁愛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3)。

2.88年1 月25日匯款5 萬46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支票存款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4)。

(八)88年1 月21日匯款1000萬元至趙新春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8),再分別匯出如下:

1.88年1 月22日匯款10萬元至瑞騰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5)。

2.88年1 月22日匯款30萬元至臺灣增澤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6)。

3.88年1 月25日匯款10萬元至中興航空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7)。

4.88年1 月25日匯款460 萬元至貿祥工程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8)。

5.88年1 月25日匯款190 萬元至瑞騰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59)。

6.88年1 月25日匯款80萬元至仁斌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0)。

7.88年1 月25日匯款15萬元至另眼文化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1)。

8.88年1 月27日匯款10萬元至瑞騰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2)。

(九)88年1 月22日匯款153 萬7863元至鍾碧華在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39)。

(十)88年1 月22日匯款230 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0),再分別匯出如下:

1.88年1 月22日匯款136 萬1983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中國信託商銀忠孝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3)。

2.88年1 月22日匯款98萬7405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4)。

(十一)88年1 月22日匯款50萬元至瑞豐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1)。

(十二)88年1 月25日匯款200 萬元至王禮揚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2),再於同日簽發支票

200 萬元並存入簡碧雲在富邦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5)。

(十三)88年1 月21日匯款350 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3),再於同日匯款340 萬4845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6)。

(十四)88年1 月25日匯款135 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4),再分別匯出如下:

1.88年1 月25日匯款1 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彰化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7)。

2.88年1 月25日匯款68萬969 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8)。

3.88年1 月25日匯款68萬969 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中國信託商銀忠孝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69)。

(十五)88年1 月26日匯款200 萬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5)。

(十六)88年1 月26日匯款170 萬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劍潭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6),再於同日匯款170 萬7429元至豐華投資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仁愛分行所設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0)。

(十七)88年1 月29日匯款202 萬2500元至嚴培中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7),嚴培中分別開立2 張支票如下:

1.票號EA0000000 、發票日88年1 月30日、金額200 萬元,存入易其珠在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1)。

2.票號EA0000000 、發票日88年1 月30日、金額2 萬2500元,存入易其珠於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2)。

(十八)88年2 月1 日匯款1638萬元至昇澤企業公司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8),再於同日匯款1638萬元至信誼機器公司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之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3)。

(十九)88年2 月2 日匯款110 萬元至郭泰宏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49)。

(二十)88年1 月29日自周尚龍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內提領現金100 萬元。

(二一)周尚龍在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之帳戶尚有6 萬3462 元款項並無對應支出。

貳、88年1 月21日貸款3000萬元撥入瑞騰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活存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4),並於同日匯入瑞騰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支票存款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5):

一、88年1 月20日由瑞騰公司開立支票3000萬元予仁斌公司,經仁斌公司於88年1 月21日存入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6)。

(一)88年1 月21日取款1800萬元後,匯至陳姿妙在臺灣中小企銀臺中分行之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7),隨即由該帳戶分別匯出如下:

1.88年1 月21日匯款1360萬元至翁坤山在第七商銀文心分行之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8)。

2.88年1 月21日匯款440 萬元至吳娟娟在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之帳戶內(詳見附表四編號79)。

(二)由嚴培中於88年1 月21日提領現金1200萬元(詳如附表四編號80)。

附表四:

(資金流向表)┌─┬────────┬────────┬───────┬───┬──────┬────────┐│編│匯款、交易銀行 │ 帳戶名稱 │ 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交易金│ 卷證出處 ││號│ │ 帳戶號碼 │ │ │額 │ │├─┼────────┼────────┼───────┼───┼──────┼────────┤│01│台企銀儲蓄部(放│瑞騰公司 │88年1 月19 日 │ │166,788,600 │ 放款轉帳支出傳 ││ │款) │台企銀儲蓄部 │ │ │元 │ 票、存款轉帳收 ││ │ │活期存款帳戶 │ │ │ │ 入傳票、交易明 ││ │ │00000000000 │ │ │ │ 細(91 年 度偵 ││ │ │ │ │ │ │ 字第18013 號卷 ││ │ │ │ │ │ │ 第95-96 、170 ││ │ │ │ │ │ │ 頁、93年度訴字 ││ │ │ │ │ │ │ 第610 號卷㈩第 ││ │ │ │ │ │ │ 16頁) │├─┼────────┼────────┼───────┼───┼──────┼────────┤│02│瑞騰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 月19 日 │ │166,788,600 │取款憑條、匯款單││ │台企銀儲蓄部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 │ │元 │(91年度偵字第 ││ │ │000000000000 │ │ │ │18013 號卷第97 ││ │ │ │ │ │ │-106、172-177 頁││ │ │ │ │ │ │、93年度訴字第 ││ │ │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17-22 頁) │├─┼────────┼────────┼───────┼───┼──────┼────────┤│03│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 月19 日 │ │8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華南銀行士林分行│ │ │ │款存款憑條(93年││ │ │000000000000 │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㈩第23-24 頁) │├─┼────────┼────────┼───────┼───┼──────┼────────┤│04│周尚龍 │顏清金 │88年1 月19 日 │ │7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華南銀行士林分行│ │ │ │款存款憑條(92年││ │ │000000000000 │ │ │ │度偵字第1591㈠第││ │ │ │ │ │ │127-129 頁、93年││ │ │ │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㈩第25-26 頁) │├─┼────────┼────────┼───────┼───┼──────┼────────┤│05│顏清金 │環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19 日 │楊鏗盟│4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儲蓄部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 ││ │ │ │ │ │ │27-29 頁) │├─┼────────┼────────┼───────┼───┼──────┼────────┤│06│顏清金 │台灣增澤公司 │88年1 月19 日 │顏寬恆│4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儲蓄部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27││ │ │ │ │ │ │、30-31 頁) │├─┼────────┼────────┼───────┼───┼──────┼────────┤│07│顏清金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19 日 │翁坤山│4,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27││ │ │ │ │ │ │、32-33 、40-41 │├─┼────────┼────────┼───────┼───┼──────┤頁) ││08│顏清金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19 日 │翁坤山│20,000,000元│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09│顏清金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19 日 │許文智│10,5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27│├─┼────────┼────────┼───────┼───┼──────┤、34-35 、36-37 ││10│顏清金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19 日 │許文智│20,000,000元│頁)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11│顏清金 │鍾碧華 │88年1 月19 日 │鍾碧華│1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世華銀行民權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27││ │ │ │ │ │ │、38-39 頁) │├─┼────────┼────────┼───────┼───┼──────┼────────┤│12│顏清金 │翁坤山 │88年1 月19 日 │翁坤山│3,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農民銀行台中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27││ │ │ │ │ │ │、42-43 元) │├─┼────────┼────────┼───────┼───┼──────┼────────┤│13│顏清金 │日盛證券大墩分公│88年1 月19 日 │張陳秀│1,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司 │ │霞 │ │款單(92年度偵字││ │ │寶島銀行台中分行│ │ │ │第1591㈡第55至58││ │ │00000000000000 │ │ │ │頁、93年度訴字第││ │ │ │ │ │ │610 號卷㈩第27、││ │ │ │ │ │ │44-45 頁) │├─┼────────┼────────┼───────┼───┼──────┼────────┤│14│周尚龍 │郭泰宏 │88年1 月19 日 │ │5,025,806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儲蓄部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98││ │ │ │ │ │ │至99 頁 、卷㈩第││ │ │ │ │ │ │46頁) │├─┼────────┼────────┼───────┼───┼──────┼────────┤│15│郭泰宏 │台灣極水公司 │88年1 月20 日 │顏清金│5,000,000元 │支票、(支票)匯││ │台企銀儲蓄部 │華南銀行城東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 ││ │ │ │ │ │ │47-48 頁) │├─┼────────┼────────┼───────┼───┼──────┼────────┤│16│郭泰宏 │柯明漢 │88年1 月19 日 │ │25,806元 │支票、(支票)存││ │台企銀儲蓄部 │台企銀儲蓄部 │ │ │ │款憑條(92偵1591││ │ │00000000000 │ │ │ │㈡第70-72 頁、93││ │ │ │ │ │ │年度訴字第610 號││ │ │ │ │ │ │卷㈩第49-51 頁)│├─┼────────┼────────┼───────┼───┼──────┼────────┤│17│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0 日 │許文智│3,400,000元 │匯款單(93年度訴││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字第610 號卷㈩第││ │(註3) │00000000000 │ │ │ │第52-53 頁) │├─┼────────┼────────┼───────┼───┼──────┼────────┤│18│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0 日 │ │3,504,987元 │交易明細、匯款單││ │台企銀劍潭分行 │中國信託商銀忠孝│ │ │ │(93年度訴字第 ││ │ │分行 │ │ │ │610 號卷㈡第50、││ │ │00000000000000 │ │ │ │56頁) │├─┼────────┼────────┼───────┼───┼──────┼────────┤│19│瑞騰公司 │祥利建設公司 │88年1 月20 日 │ │86,788,6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聯邦銀行三重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 ││ │ │(註1) │ │ │ │105 至109 頁、93││ │ │ │ │ │ │年度訴字第610 號││ │ │ │ │ │ │卷㈩第54-60 頁)│├─┼────────┼────────┼───────┼───┼──────┼────────┤│20│祥利建設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0 日 │ │86,788,6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行00000000000000│ │ │ │第610 號卷㈡第87││ │ │ │ │ │ │至93頁、卷㈩第 ││ │ │ │ │ │ │62-66 頁) │├─┼────────┼────────┼───────┼───┼──────┼────────┤│21│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 月20 日 │ │86,8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存款憑條(93年││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㈡第15 、17 頁、││ │ │ │ │ │ │卷㈩第69-70 頁)│├─┼────────┼────────┼───────┼───┼──────┼────────┤│22│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0 日 │翁坤山│3,4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22││ │ │ │ │ │ │、24 頁 、卷㈩第││ │ │ │ │ │ │71-72頁) │├─┼────────┼────────┼───────┼───┼──────┼────────┤│23│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0 日 │ │3,504,987元 │交易明細(93年度││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仁愛分行 │ │ │ │訴字第610 號卷㈡││ │ │00000000000 │ │ │ │第50頁) │├─┼────────┼────────┼───────┼───┼──────┼────────┤│24│周尚龍 │周尚龍 │88年1 月20 日 │周尚龍│81,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華南銀士林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21││ │ │ │ │ │ │、25 至29 頁、卷││ │ │ │ │ │ │㈩第73-78 頁) │├─┼────────┼────────┼───────┼───┼──────┼────────┤│25│周尚龍 │台灣增澤公司 │88年1 月21 日 │ │1,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存││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註2) │ │ │款存款憑條(93年││ │ │000000000000 │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㈩第128-130 頁)│├─┼────────┼────────┼───────┼───┼──────┼────────┤│26│周尚龍 │祥利建設公司 │88年1 月20 日 │ │8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聯邦銀行三重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 ││ │ │ │ │ │ │100-104 頁、卷㈩││ │ │ │ │ │ │第79-83 頁) │├─┼────────┼────────┼───────┼───┼──────┼────────┤│27│祥利建設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0 日 │ │7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行00000000000000│ │ │ │第610 號卷㈡第87││ │ │ │ │ │ │至93 頁) │├─┼────────┼────────┼───────┼───┼──────┼────────┤│28│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 月20 日 │ │7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存款憑條(93年││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㈡第16 、18 頁)│├─┼────────┼────────┼───────┼───┼──────┼────────┤│29│祥利建設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1 日 │ │1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行00000000000000│ │ │ │第610 號卷㈡第94│├─┼────────┼────────┼───────┼───┼──────┤頁) ││30│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 月22 日 │ │10,000,000元│ ││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 ││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 │├─┼────────┼────────┼───────┼───┼──────┼────────┤│31│周尚龍 │李茂田 │88年1 月20 日 │李茂田│3,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第七商銀文心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20││ │ │ │ │ │ │、23 頁 、卷㈩第││ │ │ │ │ │ │84- 85頁) │├─┼────────┼────────┼───────┼───┼──────┼────────┤│32│周尚龍 │劉益宏 │88年1 月20 日 │劉益宏│302,054元 │取款憑條、交易明││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儲蓄部 │ │ │ │細、匯款明細(93││ │行 │00000000000000 │ │ │ │年度訴字第610 號││ │ │ │ │ │ │卷㈩第86、344 、││ │ │ │ │ │ │348 頁) │├─┼────────┼────────┼───────┼───┼──────┼────────┤│33│周尚龍 │林文騰 │88年1 月20 日 │林文騰│12,880,667元│取款憑條、交易明││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儲蓄部 │ │ │ │細、匯款明細(93││ │行 │00000000000000 │ │ │ │年度訴字第610 號││ │ │ │ │ │ │卷㈩第86、348 、││ │ │ │ │ │ │354 頁) │├─┼────────┼────────┼───────┼───┼──────┼────────┤│34│周尚龍 │林朝鑫 │88年1 月20 日 │林朝鑫│302,054元 │取款憑條、交易明││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儲蓄部 │ │ │ │細、匯款明細(93││ │行 │00000000000000 │ │ │ │年度訴字第610 號││ │ │ │ │ │ │卷㈩第86、348 、││ │ │ │ │ │ │375 頁) │├─┼────────┼────────┼───────┼───┼──────┼────────┤│35│周尚龍 │郭泰宏 │88年1 月21 日 │ │16,4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存款憑條(93年││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㈩第87 、175頁)│├─┼────────┼────────┼───────┼───┼──────┼────────┤│36│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1 日 │翁坤山│3,500,000元 │交易明細、存款取││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憑條(93年度訴││ │行 │00000000000 │ │ │ │字第610 號卷㈡第││ │ │ │ │ │ │50頁、卷㈩第88頁││ │ │ │ │ │ │) │├─┼────────┼────────┼───────┼───┼──────┼────────┤│37│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5 日 │翁坤山│550,000元 │交易明細、存款取││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憑條、匯款單(││ │行 │00000000000 │ │ │ │93年度訴字第610 ││ │ │ │ │ │ │號卷㈡第39、50頁││ │ │ │ │ │ │、卷㈩第89-90 頁││ │ │ │ │ │ │) │├─┼────────┼────────┼───────┼───┼──────┼────────┤│38│周尚龍 │趙新春 │88年1 月21 日 │周尚龍│1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30││ │ │ │ │ │ │頁、卷㈩第91-92 ││ │ │ │ │ │ │頁) │├─┼────────┼────────┼───────┼───┼──────┼────────┤│39│周尚龍 │鍾碧華 │88年1 月22 日 │鍾碧華│1,537,863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世華銀行民權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32││ │ │ │ │ │ │、35 頁 、卷㈩第││ │ │ │ │ │ │93-94頁) │├─┼────────┼────────┼───────┼───┼──────┼────────┤│40│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2 日 │許文智│2,3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33││ │ │ │ │ │ │、36 頁 、卷㈩第││ │ │ │ │ │ │95-96頁) │├─┼────────┼────────┼───────┼───┼──────┼────────┤│41│周尚龍 │瑞豐投資公司 │88年1 月22 日 │嚴培中│5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交││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儲蓄部 │ │ │ │易明細(93年度訴││ │行 │00000000000000 │ │ │ │字第610 號卷㈡第││ │ │ │ │ │ │34頁、卷㈩第97、││ │ │ │ │ │ │383 頁) │├─┼────────┼────────┼───────┼───┼──────┼────────┤│42│周尚龍 │王禮揚 │88年1 月25 日 │ │2,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票、支票存款單(││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93年度訴字第610 ││ │ │ │ │ │ │號卷㈡第37、46頁││ │ │ │ │ │ │、卷㈩第98-100頁││ │ │ │ │ │ │) │├─┼────────┼────────┼───────┼───┼──────┼────────┤│43│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1 日 │許文智│3,500,000元 │交易明細、存款取││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憑條、匯款單(││ │行 │00000000000 │ │ │ │93年度訴字第610 ││ │ │ │ │ │ │號卷㈡第31、50頁││ │ │ │ │ │ │、卷㈩第101-102 ││ │ │ │ │ │ │頁) │├─┼────────┼────────┼───────┼───┼──────┼────────┤│44│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5 日 │許文智│1,35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38││ │ │ │ │ │ │頁、93年度訴字第││ │ │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103-104 頁) │├─┼────────┼────────┼───────┼───┼──────┼────────┤│45│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6 日 │許文智│2,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40││ │ │ │ │ │ │頁、93年度訴字第││ │ │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105-106 頁) │├─┼────────┼────────┼───────┼───┼──────┼────────┤│46│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6 日 │翁坤山│1,7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㈡第41││ │ │ │ │ │ │頁、93年度訴字第││ │ │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107-108 頁) │├─┼────────┼────────┼───────┼───┼──────┼────────┤│47│周尚龍 │嚴培中 │88年1 月29 日 │ │2,022,500元 │存款取款憑條、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票存款單(93年度││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訴字第610 號卷㈡││ │ │ │ │ │ │第42頁、卷㈩第 ││ │ │ │ │ │ │109-110 頁) │├─┼────────┼────────┼───────┼───┼──────┼────────┤│48│周尚龍 │昇澤企業 │88年2 月1日 │ │16,38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憑條(93年度訴││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字第610 號卷㈡第││ │ │ │ │ │ │43、47 頁 、卷㈩││ │ │ │ │ │ │第112-113頁) │├─┼────────┼────────┼───────┼───┼──────┼────────┤│49│周尚龍 │郭泰宏 │88年2 月2日 │ │1,1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存││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款憑條(93年度訴││ │行 │行00000000000000│ │ │ │字第610 號卷㈡第││ │ │ │ │ │ │45頁、卷㈩第114-││ │ │ │ │ │ │115 頁) │├─┼────────┼────────┼───────┼───┼──────┼────────┤│50│郭泰宏 │翁坤山 │88年1 月21 日 │郭泰宏│1,400,000元 │存摺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第七商銀文心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 ││ │ │ │ │ │ │176-177 頁) │├─┼────────┼────────┼───────┼───┼──────┼────────┤│51│郭泰宏 │范名俊 │88年1 月21 日 │郭泰宏│15,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企銀儲蓄部 │ │ │ │款單(93年度訴字││ │行 │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 ││ │ │ │ │ │ │178-179 頁) │├─┼────────┼────────┼───────┼───┼──────┼────────┤│52│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1 日 │ │3,424,873元 │交易明細(93年度││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仁愛分行 │ │ │ │訴字第610 號卷㈡││ │ │00000000000 │ │ │ │第50 頁) │├─┼────────┼────────┼───────┼───┼──────┼────────┤│53│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578,823元 │交易明細、取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仁愛分行 │ │ │ │條、存款憑條(93││ │ │00000000000 │ │ │ │年度訴字第610 號││ │ │ │ │ │ │卷㈡第50、63頁)│├─┼────────┼────────┼───────┼───┼──────┼────────┤│54│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54,600元 │交易明細、取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劍潭支票存│ │ │ │條、存款憑條(93││ │ │款帳戶00-000000 │ │ │ │年度訴字第610 號││ │ │ │ │ │ │卷㈡第50、64頁)│├─┼────────┼────────┼───────┼───┼──────┼────────┤│55│趙新春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2 日 │ │1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儲蓄部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403-404 頁) │├─┼────────┼────────┼───────┼───┼──────┼────────┤│56│趙新春 │台灣增澤公司 │88年1 月22 日 │ │3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儲蓄部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405-406 頁) │├─┼────────┼────────┼───────┼───┼──────┼────────┤│57│趙新春 │中興航空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1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儲蓄部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407-408 頁) │├─┼────────┼────────┼───────┼───┼──────┼────────┤│58│趙新春 │貿祥工程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4,6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儲蓄部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409-410 頁) │├─┼────────┼────────┼───────┼───┼──────┼────────┤│59│趙新春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1,9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儲蓄部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411-412 頁) │├─┼────────┼────────┼───────┼───┼──────┼────────┤│60│趙新春 │仁斌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8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儲蓄部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㈡第 ││ │ │ │ │ │ │72-73 頁) │├─┼────────┼────────┼───────┼───┼──────┼────────┤│61│趙新春 │另眼文化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15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劍潭分行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418-419 頁) │├─┼────────┼────────┼───────┼───┼──────┼────────┤│62│趙新春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7 日 │ │1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儲蓄部 │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420-421 頁) │├─┼────────┼────────┼───────┼───┼──────┼────────┤│63│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2 日 │ │1,361,983元 │取款憑條、匯款單││ │台企銀劍潭分行 │中國信託商銀忠孝│ │ │ │(93年度訴字第 ││ │ │分行 │ │ │ │610 號卷㈡第 ││ │ │00000000000000 │ │ │ │59-60 頁反、卷㈩││ │ │ │ │ │ │第151) │├─┼────────┼────────┼───────┼───┼──────┼────────┤│64│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2 日 │ │987,405元 │取款憑條、匯款單││ │台企銀行劍潭分行│世華銀行台北分行│ │ │ │(93年度訴字第 ││ │ │000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 │ │ │ │ │ │151-152) │├─┼────────┼────────┼───────┼───┼──────┼────────┤│65│王禮揚 │簡碧雲 │88年1 月25 日 │ │2,000,000元 │支票(92年度偵字││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富邦銀行天母分行│ │ │ │第1591㈡第66頁反││ │行 │00000000000000 │ │ │ │) │├─┼────────┼────────┼───────┼───┼──────┼────────┤│66│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1 日 │ │3,404,845元 │交易明細(93年度││ │台企銀劍潭分行 │世華銀行中壢分行│ │ │ │訴字第610 號卷㈡││ │ │00000000000000 │ │ │ │第50 頁) │├─┼────────┼────────┼───────┼───┼──────┼────────┤│67│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10,000元 │交易明細、取款憑││ │台企銀劍潭分行 │彰化銀行建成分行│ │ │ │條(93年度訴字第││ │ │000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㈡第50、││ │ │ │ │ │ │58 頁) │├─┼────────┼────────┼───────┼───┼──────┼────────┤│68│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680,969元 │交易明細、匯款單││ │台企銀劍潭分行 │世華銀行中壢分行│ │ │ │(93年度訴字第 ││ │ │000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㈡第50、││ │ │ │ │ │ │59頁) │├─┼────────┼────────┼───────┼───┼──────┼────────┤│69│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 月25 日 │ │680,969元 │交易明細、匯款單││ │台企銀劍潭分行 │中國信託商銀忠孝│ │ │ │(93年度訴字第 ││ │ │分行 │ │ │ │610 號卷㈡第50、││ │ │00000000000000 │ │ │ │60頁) │├─┼────────┼────────┼───────┼───┼──────┼────────┤│70│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 月26 日 │ │1,707,429元 │取款單、存款單(││ │台企銀劍潭分行 │台企銀仁愛分行 │ │ │ │93 年 度訴字第 ││ │ │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142 ││ │ │ │ │ │ │頁) │├─┼────────┼────────┼───────┼───┼──────┼────────┤│71│嚴培中 │易其珠 │88年1 月30日 │ │2,000,000元 │支票、支票存款單││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中商銀台北分行│ │ │ │(93年度訴字第 ││ │行 │000000000000 │ │ │ │610 號卷㈩第 │├─┼────────┼────────┼───────┼───┼──────┤203-205 頁) ││72│嚴培中 │易其珠 │88年1 月30日 │ │22,500元 │ ││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台中商銀台北分行│ │ │ │ ││ │行 │000000000000 │ │ │ │ │├─┼────────┼────────┼───────┼───┼──────┼────────┤│73│昇澤公司 │信誼機器公司 │88年2 月1 日 │ │16,380,000元│取款憑條、存款憑││ │上海銀行東台北分│上海銀行東台北分│ │ │ │條(93年度訴字第││ │行 │行 │ │ │ │610 號卷㈡第47、││ │ │00000000000000 │ │ │ │48 頁) │├─┼────────┼────────┼───────┼───┼──────┼────────┤│74│台企銀儲蓄部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1 日 │ │30,000,000元│放款轉帳支出傳票││ │(放款) │台企銀儲蓄部 │ │ │ │(91年度偵字第 ││ │ │00000000000 │ │ │ │18013 號卷第 ││ │ │ │ │ │ │107-111 頁、93年││ │ │ │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㈩第2 頁) │├─┼────────┼────────┼───────┼───┼──────┼────────┤│75│瑞騰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 月21 日 │ │30,000,000元│交易明細、存款取││ │台企銀儲蓄部 │台企銀儲蓄部 │ │ │ │款憑條、支存送款││ │ │支票存款帳戶 │ │ │ │簿(91年度偵字第││ │ │00000000000 │ │ │ │18013 號卷第112-││ │ │ │ │ │ │113 、182 、93年││ │ │ │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㈩第3-4 頁) │├─┼────────┼────────┼───────┼───┼──────┼────────┤│76│瑞騰公司 │仁斌公司 │88年1 月21 日 │ │30,000,000元│交易明細、支票、││ │台企銀儲蓄部 │台企銀儲蓄部 │ │ │ │存款憑條(91年度││ │ │00000000000 │ │ │ │偵字第18013 號卷││ │ │ │ │ │ │第114-115 、182 ││ │ │ │ │ │ │頁、93年度訴字第││ │ │ │ │ │ │610號卷㈩第5-7頁││ │ │ │ │ │ │) │├─┼────────┼────────┼───────┼───┼──────┼────────┤│77│仁斌公司 │陳姿妙 │88年1 月21 日 │ │18,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 │台企銀儲蓄部 │台企銀台中分行 │ │ │ │款存款憑條(93年││ │ │00-000000 │ │ │ │度訴字第610 號卷││ │ │ │ │ │ │㈩第8-9 頁) │├─┼────────┼────────┼───────┼───┼──────┼────────┤│78│陳姿妙 │翁坤山 │88年1 月21 日 │沈振昇│13,6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 │台企銀台中分行 │第七商銀文心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 ││ │ │ │ │ │ │10-12 頁) │├─┼────────┼────────┼───────┼───┼──────┼────────┤│79│陳姿妙 │吳娟娟 │88年1 月21 日 │沈振昇│4,4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 │台企銀台中分行 │合作金庫新店分行│ │ │ │款單(93年度訴字││ │ │00000000000000 │ │ │ │第610 號卷㈩第 ││ │ │ │ │ │ │10-11 、13頁) │├─┼────────┼────────┼───────┼───┼──────┼────────┤│80│仁斌公司 │嚴培中 │88年1 月21 日 │ │12,000,000元│取款憑條(93年度││ │台企銀儲蓄部 │(提領現金) │ │ │ │訴字第610 號卷㈩││ │ │ │ │ │ │第14 頁) │└─┴────────┴────────┴───────┴───┴──────┴────────┘註1 :起訴書誤將祥利建設公司設於聯邦銀三重分行之帳號誤載為第00000000000 號。

註2 :起訴書誤將匯款日期誤載為88年1 月20日。

註3:起訴書誤將匯款銀行誤載為臺企銀行士林分行。

附表五: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74年6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楊鏗盟、林政賢、許│ │ ││ │月4日 │⑴原公司名稱:「台灣│文智、陳良義、林文│ │ ││ │ │ 增澤工程有限公司」│堂。 │ │ ││ │ │ 。 │ │ │ ││ │ │⑵公司地址:台北市南│ │ │ ││ │ │ 京東路五段200號9樓│ │ │ ││ │ │ 之11。 │ │ │ ││ │ │⑶資本額:500萬元。 │ │ │ ││ │ │⑷董事:楊鏗盟。 │ │ │ ││ │ │ 股東:楊鏗盟、林 │ │ │ ││ │ │ 政賢、許文智、陳 │ │ │ ││ │ │ 良義、林文堂。 │ │ │ ││ │ │◆上開五人均提出身分│ │ │ ││ │ │ 證供登記,其等配偶│ │ │ ││ │ │ 欄均為「空白」。)│ │ │ │├─┼───┼──────────┼─────────┼──────┼───┤│二│74年8 │1.74年8月9日遷址至:│楊鏗盟、許文智、陳│ │ ││ │月9日 │ 台北市○○○路153 │良義、林文堂、林政│ │ ││ │至9月 │ 號3樓。 │賢、余俊鵬。 │ │ ││ │12日 │2.原股東許文智出資全│ │ │ ││ │ │ 部轉該予于俊鵬承接│ │ │ ││ │ │ ,於74年9月12日辦 │ │ │ ││ │ │ 畢變更登記。 │ │ │ │├─┼───┼──────────┼─────────┼──────┼───┤│三│74年11│74年11月30日增資、變│1.此次股東會出席股│ │ ││ │月30日│更組織為「台灣增澤工│ 東:楊鏗盟、于俊│ │ ││ │至12月│程股份有限公司」,並│ 鵬、林政賢、林文│ │ ││ │17日 │於當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堂、陳良義、郭泰│ │ ││ │ │,由楊鏗盟擔任主席、│ 宏、王子豪。 │ │ ││ │ │于俊鵬擔任紀錄,經推│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選楊鏗盟、于俊鵬、林│ 事:楊鏗盟、于俊│ │ ││ │ │政賢為董事,推選郭泰│ 鵬、林政賢。 │ │ ││ │ │宏為監察人,再由上開│ │ │ ││ │ │三位董事於同日推選楊│ │ │ ││ │ │鏗盟為董事長,74年12│ │ │ ││ │ │月3日申辦變更登記, │ │ │ ││ │ │同年月9日補正文件, │ │ │ ││ │ │於74年12月17日完成變│ │ │ ││ │ │更登記。 │ │ │ ││ │ │⑴新公司名稱:「台灣│ │ │ ││ │ │ 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⑵公司地址相同。 │ │ │ ││ │ │⑶資本額:1000萬元。│ │ │ ││ │ │⑷董事長:楊鏗盟。 │ │ │ ││ │ │ 董事:于俊鵬、林政│ │ │ ││ │ │ 賢。 │ │ │ ││ │ │ 監察人:郭泰宏。 │ │ │ ││ │ │⑸股東:楊鏗盟、林政│ │ │ ││ │ │ 賢、陳良義、林文堂│ │ │ ││ │ │ 、于俊鵬、郭泰宏、│ │ │ ││ │ │ 王子豪等,共七人。│ │ │ ││ │ │⑹楊鏗盟、林政賢、于│ │ │ ││ │ │ 俊鵬、郭泰宏、王子│ │ │ ││ │ │ 豪等五人均提出身分│ │ │ ││ │ │ 證供登記,依上開身│ │ │ ││ │ │ 分證所載:郭泰宏之│ │ │ ││ │ │ 父母即為「郭榮波」│ │ │ ││ │ │ 、「郭吳金葉」。 │ │ │ │├─┼───┼──────────┼─────────┼──────┼───┤│四│75年12│75年12月24日聘任林文│此次董事會出席董事│ │ ││ │月24日│騰為該公司總經理,於│:楊鏗盟、余俊鵬、│ │ ││ │至12月│75年12月31日完成變更│林政賢。 │ │ ││ │31日 │登記。 │ │ │ │├─┼───┼──────────┼─────────┼──────┼───┤│五│77年8 │77年8月12日改推選林 │此次董事會出席者:│ │ ││ │月12日│文騰為董事長,於77年│⑴董事:林文騰、于│ │ ││ │至8月 │8月25日辦畢更登記。 │ 俊鵬、林政賢。 │ │ ││ │25日 │⑴董事長:林文騰。 │⑵監察人:郭泰宏。│ │ ││ │ │ 董事:于俊鵬、林政│ │ │ ││ │ │ 賢 │ │ │ ││ │ │ 監察人:郭泰宏。 │ │ │ │├─┼───┼──────────┼─────────┼──────┼───┤│六│77年10│77年10月3日召開股東 │林文騰等股東。 │ │ ││ │月3日 │臨時會,由林文騰擔任│ │ │ ││ │至11月│主席,郭泰宏擔任紀錄│ │ │ ││ │18日 │,決議增資1500萬元,│ │ │ ││ │ │於77年11月18日完成變│ │ │ ││ │ │更登記。 │ │ │ ││ │ │⑴增資後股東成員:林│ │ │ ││ │ │ 文騰、楊鏗盟、林政│ │ │ ││ │ │ 賢、陳良義、于俊鵬│ │ │ ││ │ │ 、郭泰宏、范名蘭等│ │ │ ││ │ │ ,共七人。 │ │ │ │├─┼───┼──────────┼─────────┼──────┼───┤│七│79年12│79年12月18日遷址至:│全體董事三人。 │ │ ││ │月18日│台北市○○路○○○號7樓│ │ │ ││ │至12月│,於79年12月26日完成│ │ │ ││ │26日 │變更登記。 │ │ │ ││ │ │⑴公司原址:台北市敦│ │ │ ││ │ │ 化北路153號3樓。 │ │ │ ││ │ │⑵董事長仍為:林文騰│ │ │ ││ │ │ 。 │ │ │ │├─┼───┼──────────┼─────────┼──────┼───┤│八│82年7 │82年7月10日改選林文 │此次董事會出席董事│ │ ││ │月10日│騰為董事長,於82年7 │:林文騰、范名俊、│ │ ││ │至7月 │月13日申辦變更登記,│林政賢。 │ │ ││ │16日 │於82年7月16日辦畢更 │ │ │ ││ │ │登記。 │ │ │ ││ │ │⑴主席:林文騰、紀錄│ │ │ ││ │ │ :張家榕。 │ │ │ ││ │ │⑵董事長:林文騰。 │ │ │ ││ │ │ 董事:范名俊、林政│ │ │ ││ │ │ 賢。 │ │ │ ││ │ │ 監察人:郭泰宏。 │ │ │ ││ │ │ 股東:林文騰、范名│ │ │ ││ │ │ 俊、范名蘭、林政賢│ │ │ ││ │ │ 、郭泰宏、楊鏗盟、│ │ │ ││ │ │ 王友增。 │ │ │ │├─┼───┼──────────┼─────────┼──────┼───┤│九│84年10│1.84年10月5日郭泰宏 │全體股東出席。 │ │ ││ │月5日 │ 、林政賢均將股份轉│ │ │ ││ │至10月│ 讓予范名蘭,因而喪│ │ │ ││ │26日 │ 失董事身分。 │ │ │ ││ │ │2.84年10月21日上午10│ │ │ ││ │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 │ ││ │ │ 經全體股東親自或代│ │ │ ││ │ │ 理出席,由林文騰擔│ │ │ ││ │ │ 任主席、張家榕擔任│ │ │ ││ │ │ 紀錄,改選林政賢為│ │ │ ││ │ │ 董事,郭泰宏為監察│ │ │ ││ │ │ 人,於84年10月23日│ │ │ ││ │ │ 申辦變更登記,於84│ │ │ ││ │ │ 年10月26日辦畢登記│ │ │ ││ │ │ 。 │ │ │ ││ │ │⑴董事長:林文騰。 │ │ │ ││ │ │ 董事:林政賢、范名│ │ │ ││ │ │ 俊。 │ │ │ ││ │ │ 監察人:郭泰宏。 │ │ │ ││ │ │⑵股東:林文騰、范名│ │ │ ││ │ │ 俊、范名蘭、林政賢│ │ │ ││ │ │ 、郭泰宏、楊鏗盟、│ │ │ ││ │ │ 范名美。 │ │ │ ││ │ │⑶郭泰宏、林政賢均提│ │ │ ││ │ │ 出身分證供登記,依│ │ │ ││ │ │ 上開身分證所載: │ │ │ ││ │ │◆郭泰宏之父、母為郭│ │ │ ││ │ │ 榮波、郭吳金葉,其│ │ │ ││ │ │ 職業欄登載載:「台│ │ │ ││ │ │ 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業務經理」。 │ │ │ ││ │ │◆林政賢之職業欄登載│ │ │ ││ │ │ :「臺灣增澤工程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 │ │├─┼───┼──────────┼─────────┼──────┼───┤│十│85年6 │1.林文騰於85年6月7日│1.此次股東會出席股│ │ ││ │月7日 │ 轉該部分持股予王友│ 東包括:全部股東│ │ ││ │至7月 │ 增。 │ 八人。 │ │ ││ │13日 │2.85年6月25日下午2時│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 召開股東臨時會,經│ 事:林文騰、林政│ │ ││ │ │ 全體股東親自或代理│ 賢、范名俊、王友│ │ ││ │ │ 出席,由林文騰擔任│ 增。 │ │ ││ │ │ 主席、張家榕擔任紀│ │ │ ││ │ │ 錄,決議增加董事為│ │ │ ││ │ │ 四人,經選任林文騰│ │ │ ││ │ │ 、林政賢、范名俊、│ │ │ ││ │ │ 王友增為董事,郭泰│ │ │ ││ │ │ 宏為監察人,並經上│ │ │ ││ │ │ 開四位董事親自出席│ │ │ ││ │ │ 同日下午3時召開之 │ │ │ ││ │ │ 董事會,仍由林文騰│ │ │ ││ │ │ 擔任主席,經互推林│ │ │ ││ │ │ 文騰擔任董事長,於│ │ │ ││ │ │ 85 年6月29日申辦變│ │ │ ││ │ │ 更登記,於85年7月 │ │ │ ││ │ │ 13 日辦畢登記。 │ │ │ ││ │ │⑴主席:林文騰、紀錄│ │ │ ││ │ │ :張家榕。 │ │ │ ││ │ │⑵董事長:林文騰。 │ │ │ ││ │ │ 董事:林政賢、范名│ │ │ ││ │ │ 俊、王友增。 │ │ │ ││ │ │ 監察人:郭泰宏。 │ │ │ ││ │ │⑶股東:林文騰、范名│ │ │ ││ │ │ 俊、范名蘭、林政賢│ │ │ ││ │ │ 、郭泰宏、楊鏗盟、│ │ │ ││ │ │ 范名美、王友增。 │ │ │ ││ │ │⑷王友增提出身分證供│ │ │ ││ │ │ 登記,依上開身分證│ │ │ ││ │ │ 所載:王友增之妻為│ │ │ ││ │ │ 「黃秀梅」。 │ │ │ │├─┼───┼──────────┼─────────┼──────┼───┤│十│86年3 │1.董事王友增、監察人│出席及代理出席股東│ │ ││一│月10日│ 郭泰宏均將全部持股│包括:全部股東七人│ │ ││ │前之某│ 轉讓予「趙新春」,│。 │ │ ││ │日至4 │ 致其等均當然喪失董│ │ │ ││ │月16日│ 事、監察人身分,其│ │ │ ││ │ │ 等並於86年3月18日 │ │ │ ││ │ │ 申報繳納交易稅。 │ │ │ ││ │ │2.86年3月10日召開股 │ │ │ ││ │ │ 東臨時會,全體股東│ │ │ ││ │ │ 親自或代理出席,由│ │ │ ││ │ │ 林文騰擔任主席、范│ │ │ ││ │ │ 名美擔任紀錄,決議│ │ │ ││ │ │ 增資8000萬元,使資│ │ │ ││ │ │ 本額增加為1億8千萬│ │ │ ││ │ │ 元,以同年3月26日 │ │ │ ││ │ │ 為增資基準日,經范│ │ │ ││ │ │ 名美、范名俊、趙新│ │ │ ││ │ │ 春三人全部認足後,│ │ │ ││ │ │ 於86年3月26日上午 │ │ │ ││ │ │ 10 時召開股東臨時 │ │ │ ││ │ │ 會,全體股東親自或│ │ │ ││ │ │ 代理出席,由林文騰│ │ │ ││ │ │ 擔任主席、范名美擔│ │ │ ││ │ │ 任紀錄,決議補選范│ │ │ ││ │ │ 名美為董事,補選楊│ │ │ ││ │ │ 鏗盟為監察人,於86│ │ │ ││ │ │ 年月8日申辦變更登 │ │ │ ││ │ │ 記,於86年4月16日 │ │ │ ││ │ │ 辦畢登記。 │ │ │ ││ │ │⑴董事長:林文騰。 │ │ │ ││ │ │ 董事:林政賢、范名│ │ │ ││ │ │ 俊、范名美。 │ │ │ ││ │ │ 監察人:楊鏗盟。 │ │ │ ││ │ │⑵股東:林文騰、范名│ │ │ ││ │ │ 俊、范名蘭、林政賢│ │ │ ││ │ │ 、楊鏗盟、范名美、│ │ │ ││ │ │ 趙新春。 │ │ │ ││ │ │⑶范名美、楊鏗盟均提│ │ │ ││ │ │ 出身分證供登記,依│ │ │ ││ │ │ 上開身分證所載:范│ │ │ ││ │ │ 名美之職業欄登載「│ │ │ ││ │ │ 台灣增澤工程公司董│ │ │ ││ │ │ 事長特別助理」。 │ │ │ │├─┼───┼──────────┼─────────┼──────┼───┤│十│86年8 │1.董事林政賢將全部持│出席股東:七人。 │ │ ││二│月19日│ 股轉讓予「陳端志」│ │ │ ││ │前某日│ ,致其當然喪失董事│ │ │ ││ │至9月 │ 身分,並於86年8月 │ │ │ ││ │26日 │ 19日申報繳納交易稅│ │ │ ││ │ │ 。 │ │ │ ││ │ │2.86年9月4日下午2時 │ │ │ ││ │ │ 召開股東臨時會,全│ │ │ ││ │ │ 體股東親自或代理出│ │ │ ││ │ │ 席,由林文騰擔任主│ │ │ ││ │ │ 席、張家榕擔任紀錄│ │ │ ││ │ │ ,決議補選趙新春為│ │ │ ││ │ │ 董事,並於86年9月 │ │ │ ││ │ │ 18日申辦變更登記,│ │ │ ││ │ │ 於86年9月26日辦畢 │ │ │ ││ │ │ 登記。 │ │ │ ││ │ │⑴董事長:林文騰。 │ │ │ ││ │ │ 董事:范名俊、范名│ │ │ ││ │ │ 美、趙新春。 │ │ │ ││ │ │ 監察人:楊鏗盟。 │ │ │ ││ │ │⑵股東:林文騰、范名│ │ │ ││ │ │ 俊、范名蘭、楊鏗盟│ │ │ ││ │ │ 、范名美、趙新春、│ │ │ ││ │ │ 陳端志。 │ │ │ ││ │ │⑶趙新春提出身分證供│ │ │ ││ │ │ 登記。 │ │ │ │├─┼───┼──────────┼─────────┼──────┼───┤│十│87年7 │於87年7月2日上午10時│1.董事長:林文騰。│ │ ││三│月2日 │召開董事會,全體董事│2.董事:范名俊、范│ │ ││ │至7月 │出席,由林文騰擔任主│ 名美、趙新春。 │ │ ││ │18日 │席、范名美擔任紀錄,│ │ │ ││ │ │決議遷址至「臺北市承│ │ │ ││ │ │德路四段192之1號」,│ │ │ ││ │ │於87年7月7日申辦變更│ │ │ ││ │ │登記,於87年7月18日 │ │ │ ││ │ │辦畢登記。 │ │ │ ││ │ │⑴原址:台北市中山區│ │ │ ││ │ │ 松江路101號7樓。 │ │ │ ││ │ │ │ │ │ │├─┼───┼──────────┼─────────┼──────┼───┤│十│87年8 │1.董事長林文騰轉讓全│1.此次股東會出席及│依此部分登記│ ││四│月17日│ 部持股予「張惠菊」│ 代理出席股東:七│資料所附由「│ ││ │前某日│ 、「黃文章」、「林│ 人。 │江穗君」於87│ ││ │至8月 │ 朝鑫」、董事范名俊│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年8月20日下 │ ││ │21日 │ 轉讓全部持股予「翁│ 事:嚴寬恆、呂志│午3 時38分記│ ││ │ │ 坤山」、董事趙新春│ 峰、黃文章。 │載之「經濟部│ ││ │ │ 轉讓全部持股予「顏│ │外來電話訪問│ ││ │ │ 寬恆」、「翁坤山」│ │賓客紀錄單」│ ││ │ │ 、董事范名美轉讓全│ │所載,「曾振│ ││ │ │ 部持股予「呂志峰」│ │農立委辦公室│ ││ │ │ ,致其等均當然喪失│ │」之郭美華小│ ││ │ │ 董事(長)身分,其│ │姐自00000000│ ││ │ │ 等並均於87年8月17 │ │號電話來電,│ ││ │ │ 日申報繳納交易稅。│ │表示「124924│ ││ │ │2.公司監察人楊鏗盟於│ │(收案案號)│ ││ │ │ 87年8月18日上午10 │ │台灣增澤工程│ ││ │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股份有限公司│ ││ │ │ 全體股東親自或代理│ │改選董監事變│ ││ │ │ 出席,由楊鏗盟擔任│ │更登記乙案,│ ││ │ │ 主席、張惠菊擔任紀│ │請惠予提辦(│ ││ │ │ 錄,決議減少董事人│ │承辦人:蘇淑│ ││ │ │ 數為三人,並改選顏│ │婉小姐)」。│ ││ │ │ 寬恆、呂志峰、黃文│ │經該部商業司│ ││ │ │ 章為董事,改選楊鏗│ │於上開紀錄單│ ││ │ │ 盟為監察人,再經同│ │記載「請承辦│ ││ │ │ 日上午11時召開之董│ │科協助並將審│ ││ │ │ 事會,由顏寬恆擔任│ │查結果告知司│ ││ │ │ 主席、張惠菊擔任紀│ │長室」等語,│ ││ │ │ 錄,經全部董事出席│ │承辦人乃於同│ ││ │ │ ,一致推選顏寬恆為│ │年8 月21日下│ ││ │ │ 董事長,並解任總經│ │午將上開准予│ ││ │ │ 理林文騰,並於87年│ │登記之審查結│ ││ │ │ 8 月19日申辦變更登│ │果告知司長室│ ││ │ │ 記,於87年8月21日 │ │,經該司司長│ ││ │ │ 辦畢登記。 │ │劉坤堂於該紀│ ││ │ │⑴董事長:顏寬恆。 │ │錄單上押署「│ ││ │ │ 董事:呂志峰、黃文│ │坤堂8/21」等│ ││ │ │ 章。 │ │文字。 │ ││ │ │ 監察人:楊鏗盟。 │ │ │ ││ │ │⑵新股東:楊鏗盟、顏│ │ │ ││ │ │ 寬恆、林朝鑫、翁坤│ │ │ ││ │ │ 山、呂志峰、黃文章│ │ │ ││ │ │ 、張惠菊。 │ │ │ ││ │ │⑶楊鏗盟、顏寬恆、呂│ │ │ ││ │ │ 志峰、黃文章均提出│ │ │ ││ │ │ 身分證供登記,依上│ │ │ ││ │ │ 開身分證所載: │ │ │ ││ │ │◆顏寬恆之父為「顏清│ │ │ ││ │ │ 標」。 │ │ │ ││ │ │◆楊鏗盟之妻為「施月│ │ │ ││ │ │ 卿」。 │ │ │ │├─┼───┼──────────┼─────────┼──────┼───┤│十│87年9 │董事會於87年9月10日 │此次董事會出席董事│ │ ││五│月10日│決議聘任「周裕晃」為│:嚴寬恆、呂志峰、│ │ ││ │至9月 │總經理,於87年9月14 │黃文章。 │ │ ││ │17日 │日申辦登記,於87年9 │ │ │ ││ │ │月17日辦畢登記。 │ │ │ ││ │ │⑴董事長:顏寬恆。 │ │ │ │├─┼───┼──────────┼─────────┼──────┼───┤│十│88年3 │董事會於88年3月6日決│此次董事會出席董事│ │ ││六│月6日 │議解任總經理「周裕晃│:嚴寬恆、呂志峰、│ │ ││ │至3月 │」,並於88年3月22日 │黃文章。 │ │ ││ │24日 │申辦登記,於88年3月 │ │ │ ││ │ │24日辦畢登記。 │ │ │ ││ │ │⑴董事長:顏寬恆。 │ │ │ │├─┼───┼──────────┼─────────┼──────┼───┤│十│89年2 │1.董事呂志峰轉讓全部│經全體股東出席。 │依上開變更登│ ││七│月22日│ 持股予「劉益宏」,│ │記申請書所載│ ││ │前某日│ 致其當然喪失董事身│ │:台灣增澤公│ ││ │至3月 │ 分,並於89年2月22 │ │司董事長為「│ ││ │17日 │ 日申報繳納交易稅。│ │顏寬恆」,所│ ││ │ │2.89年3 月9 日上午9 │ │在地記載為「│ ││ │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台北市大同區│ ││ │ │ 全體股東親自或代理│ │承德路三段26│ ││ │ │ 出席,由顏寬恆擔任│ │號8 樓」,但│ ││ │ │ 主席、黃文章擔任紀│ │聯絡人記為「│ ││ │ │ 錄,決議補選劉益宏│ │林聖峰」,聯│ ││ │ │ 為董事,於89年3月 │ │絡地址為台北│ ││ │ │ 10日申辦變更登記,│ │市○○路○段│ ││ │ │ 於89年3月17辦畢登 │ │192之1號3樓 │ ││ │ │ 記。 │ │,電話:(02│ ││ │ │⑴董事長:顏寬恆。 │ │)00000000轉│ ││ │ │ 董事:黃文章、劉益│ │306。 │ ││ │ │ 宏。 │ │ │ ││ │ │ 監察人:楊鏗盟。 │ │ │ ││ │ │⑵新股東:楊鏗盟、顏│ │ │ ││ │ │ 寬恆、林朝鑫、翁坤│ │ │ ││ │ │ 山、黃文章、張惠菊│ │ │ ││ │ │ 、劉益宏。 │ │ │ ││ │ │⑶劉益宏提出身分證供│ │ │ ││ │ │ 登記,依上開身分證│ │ │ ││ │ │ 所載:劉益宏之妻為│ │ │ ││ │ │ 「鄭亞靖」,其職業│ │ │ ││ │ │ 欄為「時報文化事業│ │ │ ││ │ │ 總管理記者」。 │ │ │ │├─┼───┼──────────┼─────────┼──────┼───┤│十│89年3 │於89年3月28日上午9時│1.董事長:顏寬恆。│依上開變更登│ ││八│月28日│召開董事會,全部董事│2.董事:黃文章、劉│記申請書所載│ ││ │至3月 │出席,由顏寬恆擔任主│ 益宏。 │:台灣增澤公│ ││ │30日 │席、黃文章擔任紀錄,│ │司董事長為「│ ││ │ │決議遷址至「台北市中│ │顏寬恆」,所│ ││ ○ ○○區○○路○○○號7樓之│ │在地雖變更為│ ││ │ │1」,於89年3月28日申│ │「台北市中山│ ││ │ │辦變更登記,於89年○ ○ ○區○○路101 │ ││ │ │月30 日辦畢登記。 │ │號7樓之1 」 │ ││ │ │⑴原址:台北市○○路│ │,但聯絡人仍│ ││ │ │ 四段192之1號。(與│ │為「林聖峰」│ ││ │ │ 上開變更之地址正好│ │,聯絡地址亦│ ││ │ │ 相反) │ │仍為台北市承│ ││ │ │ │ │德路四段192 │ ││ │ │ │ │之1號3樓,聯│ ││ │ │ │ │絡電話亦為:│ ││ │ │ │ │(00)000000│ ││ │ │ │ │58轉306。 │ │├─┼───┼──────────┼─────────┼──────┼───┤│十│89年6 │1.於89年6月9日上午10│1.此次股東會出席及│ │ ││九│月9日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代理出席股東包括│ │ ││ │至7月4│ 全體股東親自或代理│ :全體股東。 │ │ ││ │日 │ 出席,由顏寬恆擔任│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 主席、黃文章擔任紀│ 事:楊鏗盟、劉益│ │ ││ │ │ 錄,決議增資1900萬│ 宏、黃文章。 │ │ ││ │ │ 元,使資本額增加為│ │ │ ││ │ │ 1 億9千9百萬元,並│ │ │ ││ │ │ 改選楊鏗盟、劉益宏│ │ │ ││ │ │ 、黃文章三人為董事│ │ │ ││ │ │ ,改選林朝鑫為監察│ │ │ ││ │ │ 人,再經同日下午2 │ │ │ ││ │ │ 時董事會,由全部董│ │ │ ││ │ │ 事出席,推選楊鏗盟│ │ │ ││ │ │ 為董事長,並決議以│ │ │ ││ │ │ 89 年6月15日為增資│ │ │ ││ │ │ 基準日,另決議遷址│ │ │ ││ │ │ 至「台北市大同區承│ │ │ ││ │ │ 德路三段267號8樓」│ │ │ ││ │ │ 。於89年6月28日申 │ │ │ ││ │ │ 辦變更登記,於89年│ │ │ ││ │ │ 7 月4日辦畢登記。 │ │ │ ││ │ │⑴董事長:楊鏗盟。 │ │ │ ││ │ │ 董事:劉益宏、黃文│ │ │ ││ │ │ 章。 │ │ │ ││ │ │ 監察人:林朝鑫。 │ │ │ ││ │ │⑵股東:仍為楊鏗盟、│ │ │ ││ │ │ 顏寬恆、林朝鑫、翁│ │ │ ││ │ │ 坤山、黃文章、張惠│ │ │ ││ │ │ 菊、劉益宏等七人。│ │ │ ││ │ │⑶楊鏗盟、林朝鑫均提│ │ │ ││ │ │ 出身分證供登記。 │ │ │ ││ │ │⑷原址:台北市中山區│ │ │ ││ │ │ 松江路101號7樓之1 │ │ │ ││ │ │ 。 │ │ │ │├─┼───┼──────────┼─────────┼──────┼───┤│二│90年6 │此後,尚有數次股東臨│1.90年6月11日、90 │ │ ││十│月11日│時會、董事會及變更登│ 年10月16日股東會│ │ ││ │至11月│記。在此期間,其股東│ 出席股東包括:全│ │ ││ │13日 │及董監事成員均無太大│ 體股東。 │ │ ││ │ │變動,且其中: │2.90年6月11日、90 │ │ ││ │ │1.90年6月11日上午9時│ 年10月16日董事會│ │ ││ │ │ 召開之股東臨時會,│ 出席者: │ │ ││ │ │ 經全部股東即「楊鏗│⑴董事長:楊鏗盟。│ │ ││ │ │ 盟、顏寬恆、林朝鑫│⑵董事:劉益宏、黃│ │ ││ │ │ 、翁坤山、黃文章、│ 文章。 │ │ ││ │ │ 張惠菊、劉益宏等七│ │ │ ││ │ │ 人」親自或代理出席│ │ │ ││ │ │ ,由楊鏗盟擔任主席│ │ │ ││ │ │ 、黃文章擔任紀錄,│ │ │ ││ │ │ 經決議增資9600萬元│ │ │ ││ │ │ 後,亦由「麗正國際│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全部認足,致其股東│ │ │ ││ │ │ 成員除包括上開楊鏗│ │ │ ││ │ │ 盟、顏寬恆、林朝鑫│ │ │ ││ │ │ 、翁坤山、黃文章、│ │ │ ││ │ │ 張惠菊、劉益宏等七│ │ │ ││ │ │ 人外,另增加「麗正│ │ │ ││ │ │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復經董事長楊│ │ │ ││ │ │ 鏗盟、董事劉益宏、│ │ │ ││ │ │ 黃文章三人於90年6 │ │ │ ││ │ │ 月11日下午2時召開 │ │ │ ││ │ │ 之董事會「董事會議│ │ │ ││ │ │ 簽到名冊」上親自簽│ │ │ ││ │ │ 名,於90年6 月29日│ │ │ ││ │ │ 申辦變更登記,於90│ │ │ ││ │ │ 年7 月4 日辦畢登記│ │ │ ││ │ │ 。 │ │ │ ││ │ │⑴依「委託書」所載,│ │ │ ││ │ │ 該公司董事長為「楊│ │ │ ││ │ │ 鏗盟」,公司地址係│ │ │ ││ │ │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 │ │ ││ │ │ 路三段267號8樓」,│ │ │ ││ │ │ 電話:(00)000000│ │ │ ││ │ │ 88。 │ │ │ ││ │ │2.90年10月16日上午10│ │ │ ││ │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 │ ││ │ │ 再決議增資7000萬元│ │ │ ││ │ │ (由麗正國際公司全│ │ │ ││ │ │ 部認足);復經董事│ │ │ ││ │ │ 長楊鏗盟、董事劉益│ │ │ ││ │ │ 宏、黃文章三人於同│ │ │ ││ │ │ 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 │ │ │ ││ │ │ 「董事會議簽到名冊│ │ │ ││ │ │ 」上親自簽名,於90│ │ │ ││ │ │ 年11月12日申辦變更│ │ │ ││ │ │ 登記,於90年11月13│ │ │ ││ │ │ 日辦畢登記。 │ │ │ ││ │ │⑴股東成員:同上1.所│ │ │ ││ │ │ 載,共八人。 │ │ │ ││ │ │⑵依「委託書」所載,│ │ │ ││ │ │ 該公司董事長為「楊│ │ │ ││ │ │ 鏗盟」,公司地址係│ │ │ ││ │ │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 │ │ ││ │ │ 路三段267號8樓」,│ │ │ ││ │ │ 電話:(00)000000│ │ │ ││ │ │ 88。 │ │ │ │├─┼───┼──────────┼─────────┼──────┼───┤│二│90年12│楊鏗盟、劉益宏、黃文│1.此次股東會出席股│ │ ││一│月31日│章、林朝鑫四人均於90│ 東包括:全體股東│ │ ││ │至91年│年12月31日提出辭職書│ 。 │ │ ││ │1月30 │,該公司乃於90年12月│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日 │31日上午9時召開股東 │ 事:王友增、林文│ │ ││ │ │臨時會,全部股東親自│ 騰、李金鳳。 │ │ ││ │ │或代理出席,由楊鏗盟│ │ │ ││ │ │擔任主席、黃文章擔任│ │ │ ││ │ │紀錄,決議改選董、監│ │ │ ││ │ │事,並均由「麗正國際│ │ │ ││ │ │公司」之代表「王友增│ │ │ ││ │ │」、「林文騰」、「李│ │ │ ││ │ │金鳳」當選為董事,亦│ │ │ ││ │ │由「麗正國際公司」之│ │ │ ││ │ │代表「黃秀梅」當選為│ │ │ ││ │ │監察人,再由上開全部│ │ │ ││ │ │董事推選王友增為董事│ │ │ ││ │ │長,於91年1月11日申 │ │ │ ││ │ │辦變更登記,於91年1 │ │ │ ││ │ │月30日辦畢登記。 │ │ │ ││ │ │⑴新股東:林文騰、范│ │ │ ││ │ │ 名蘭、王友增、劉益│ │ │ ││ │ │ 宏、黃秀梅、李金鳳│ │ │ ││ │ │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 │ │ ││ │ │ 有限公司等7人。 │ │ │ ││ │ │⑵董事王友增、林文騰│ │ │ ││ │ │ 、李金鳳均於上開董│ │ │ ││ │ │ 事會之「董事會簽到│ │ │ ││ │ │ 簿」、「董事(長)│ │ │ ││ │ │ 」願任同意書上親自│ │ │ ││ │ │ 簽名,黃秀梅亦在監│ │ │ ││ │ │ 察人願任同意書上親│ │ │ ││ │ │ 自簽名。 │ │ │ ││ │ │⑶林文騰、王友增、李│ │ │ ││ │ │ 金鳳、黃秀梅均提出│ │ │ ││ │ │ 身分證供登記,依上│ │ │ ││ │ │ 開身分證所載: │ │ │ ││ │ │◆林文騰與范名蘭係夫│ │ │ ││ │ │ 妻。 │ │ │ ││ │ │◆王友增與黃秀梅係夫│ │ │ ││ │ │ 妻。 │ │ │ │├─┼───┼──────────┼─────────┼──────┼───┤│二│92年1 │董事王友增、林文騰、│ │ │ ││二│月13日│李金鳳、黃秀梅均於下│ │ │ ││ │至95年│列簽到簿上各別親自簽│ │ │ ││ │8月23 │名: │ │ │ ││ │日 │1.92年1月13日董事會 │ │ │ ││ │ │ 「董事會簽到簿」之│ │ │ ││ │ │ 「董事簽到」欄、「│ │ │ ││ │ │ 列席監察人」欄。 │ │ │ ││ │ │2.92年2月11日董事會 │ │ │ ││ │ │ 「董事會簽到簿」之│ │ │ ││ │ │ 「董事簽到」欄、「│ │ │ ││ │ │ 列席監察人」欄。 │ │ │ ││ │ │3.92年6月13日董事會 │ │ │ ││ │ │ 「董事會簽到簿」之│ │ │ ││ │ │ 「董事簽到」欄、「│ │ │ ││ │ │ 列席監察人」欄。 │ │ │ ││ │ │4.92年6月25日董事會 │ │ │ ││ │ │ 「董事會簽到簿」之│ │ │ ││ │ │ 「董事簽到」欄。(│ │ │ ││ │ │ 監察人黃秀梅未簽名│ │ │ ││ │ │ ) │ │ │ ││ │ │5.93年6月10日董事會 │ │ │ ││ │ │ 「董事會簽到簿」之│ │ │ ││ │ │ 「董事簽到」欄、「│ │ │ ││ │ │ 列席監察人」欄。 │ │ │ ││ │ │6.93年9月3日董事會「│ │ │ ││ │ │ 董事會簽到簿」之「│ │ │ ││ │ │ 董事簽到」欄、「列│ │ │ ││ │ │ 席監察人」欄。 │ │ │ ││ │ │⑴上開四人並均於董事│ │ │ ││ │ │ (長)、監察人願任│ │ │ ││ │ │ 同意書上親自簽名。│ │ │ ││ │ │7.95年8月23日董事會 │ │ │ ││ │ │ 「董事會簽到簿」之│ │ │ ││ │ │ 「董事簽到」欄、「│ │ │ ││ │ │ 列席監察人」欄。 │ │ │ │└─┴───┴──────────┴─────────┴──────┴───┘附表六: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0年11│完成設立登記。 │由鄭其正以中興航空│ │ ││ │月14日│ │董事長身份提出申請│ │ ││ │ │ │。 │ │ │├─┼───┼──────────┼─────────┼──────┼───┤│二│85年4 │85年4月27日推選曾振 │此次董事會出席者:│ │在此之││ │月27日│農為董事長,並遷址至│⑴董事長:曾振農。│ │前數年││ │至5月9│台北市○○區○○○路│⑵董事:張一三、曾│ │之董事││ │日 │340號。 │ 茂欽。 │ │長均為││ │ │⑴原址:台北市青島西│ │ │曾振農││ │ │ 路11號4樓。 │ │ │;與本││ │ │ │ │ │案無關││ │ │ │ │ │。 │├─┼───┼──────────┼─────────┼──────┼───┤│三│86年4 │「瑞騰交通有限公司」│由林文騰以中興航空│ │ ││ │月30日│承接「台灣涼椅工業股│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董│ │ ││ │ │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事長身份委託眾信聯│ │ ││ │ │份及「張一三」之部分│合會計師事務所賴冠│ │ ││ │ │股份,「台灣增澤工程│仲會計師辦理變更登│ │ ││ │ │股份有限公司」亦承接│記事件。 │ │ ││ │ │「張一三」之部分股份│ │ │ ││ │ │。 │ │ │ ││ │ │⑴股東變更為:「瑞騰│ │ │ ││ │ │ 交通有限公司」、台│ │ │ ││ │ │ 灣增澤工程公司、范│ │ │ ││ │ │ 名俊、趙新春等九人│ │ │ ││ │ │ 。 │ │ │ ││ │ │◆台灣增澤公司指派代│ │ │ ││ │ │ 表人為「范名美」,│ │ │ ││ │ │ 其公司地址登載為「│ │ │ ││ │ │ 台北市○○路○○○號 │ │ │ ││ │ │ 7樓」。 │ │ │ │├─┼───┼──────────┼─────────┼──────┼───┤│四│86年5 │86年5月15日於上午9時│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經│ :曾張花冠、范名│ │ ││ │至5月 │全部股東親自或代理出│ 美。 │ │ ││ │20日 │席,由監察人「曾張花│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冠」(曾振農之妻)擔│ 事:林文騰、范名│ │ ││ │ │任主席、范名美擔任紀│ 俊、趙新春。 │ │ ││ │ │錄,報告上開原股東之│ │ │ ││ │ │股份業已全部轉讓,經│ │ │ ││ │ │決議改選瑞騰交通有限│ │ │ ││ │ │公司(指派代表人:林│ │ │ ││ │ │文騰)、范名俊、趙新│ │ │ ││ │ │春三人為董事,改選曾│ │ │ ││ │ │張花冠為監察人,並經│ │ │ ││ │ │上開三名董事互推林文│ │ │ ││ │ │騰為董事長,於85年5 │ │ │ ││ │ │月15日申辦變更登記,│ │ │ ││ │ │於85年5月20日完成登 │ │ │ ││ │ │記。 │ │ │ ││ │ │⑴瑞騰交通有限公司於│ │ │ ││ │ │ 85年5月15日,由周 │ │ │ ││ │ │ 尚龍以董事長之分出│ │ │ ││ │ │ 具指派書,指派「林│ │ │ ││ │ │ 文騰」為其股東代表│ │ │ ││ │ │ ,並得當選為董事。│ │ │ ││ │ │⑵林文騰、范名俊、趙│ │ │ ││ │ │ 新春均提出身分證供│ │ │ ││ │ │ 登記,依上開身分證│ │ │ ││ │ │ 所載: │ │ │ ││ │ │◆林文騰之職業欄登載│ │ │ ││ │ │ :「台灣增澤工程股│ │ │ ││ │ │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 ││ │ │ 。 │ │ │ ││ │ │◆范名俊之職業欄登載│ │ │ ││ │ │ :「台灣增澤工程公│ │ │ ││ │ │ 司工務部工地主任」│ │ │ ││ │ │ 、「台灣增澤工程公│ │ │ ││ │ │ 司環工部經理」。 │ │ │ │├─┼───┼──────────┼─────────┼──────┼───┤│五│86年8 │上午9時召開股東臨時 │出席者:林文藤、范│ │ ││ │月10日│會,決議增資6000萬元│名俊。 │ │ ││ │ │,資本額增加為1億600│ │ │ ││ │ │0萬元,增資後之股東 │ │ │ ││ │ │、董事、監察人、公司│ │ │ ││ │ │地址均同前。 │ │ │ │├─┼───┼──────────┼─────────┼──────┼───┤│六│87年7 │1.87年7月6日上午10時│1.87年7月6日、87年│ │ ││ │月6日 │ 召開股東臨時會,決│ 8月10日股東會出 │ │ ││ │至8月 │ 議增資3800萬元,資│ 席股東:林文騰、│ │ ││ │24日 │ 本額增加為億9800萬│ 范名俊、范名美、│ │ ││ │ │ 元,依所附「中興航│ 趙新春、台灣增澤│ │ ││ │ │ 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公司(代表人:范│ │ ││ │ │ 繳納股款明細表」所│ 名美)、嚴培中、│ │ ││ │ │ 載,上開增資程序係│ 曾張花冠、曾茂欽│ │ ││ │ │ 由林文騰、嚴培中、│ 、禾穎投資股份有│ │ ││ │ │ 趙新春三人全部認足│ 限公司(代表人:│ │ ││ │ │ 。 │ 陳榮典)等九人。│ │ ││ │ │2.因完成增資程序,依│2.87年8月10日董事 │ │ ││ │ │ 新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會出席董事:林文│ │ ││ │ │ 持股之股東請求,於│ 騰、范名俊、趙新│ │ ││ │ │ 87年8 月10日上午10│ 春。 │ │ ││ │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 │ ││ │ │ 經全部股東出席,選│ │ │ ││ │ │ 任林文騰、范名俊、│ │ │ ││ │ │ 趙新春為董事,選任│ │ │ ││ │ │ 曾張花冠為監察人,│ │ │ ││ │ │ 並推選林文騰為董事│ │ │ ││ │ │ 長,於87年8 月12日│ │ │ ││ │ │ 申辦變更登記,於87│ │ │ ││ │ │ 年8月24日完成登記 │ │ │ ││ │ │ 。 │ │ │ ││ │ │⑴股東成員包括:林文│ │ │ ││ │ │ 騰、范名俊、范名美│ │ │ ││ │ │ 、趙新春、台灣增澤│ │ │ ││ │ │ 公司(代表人:范名│ │ │ ││ │ │ 美)、嚴培中、曾張│ │ │ ││ │ │ 花冠、曾茂欽、禾穎│ │ │ ││ │ │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代表人:陳榮典)等│ │ │ ││ │ │ 九人。 │ │ │ ││ │ │◆依所附「財政部臺灣│ │ │ ││ │ │ 省北區國稅局年度證│ │ │ ││ │ │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 ││ │ │ 額繳款書」所載,原│ │ │ ││ │ │ 股東「瑞騰交通有限│ │ │ ││ │ │ 公司」已更名為「瑞│ │ │ ││ │ │ 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並由林文騰於87│ │ │ ││ │ │ 年7月30日承接其持 │ │ │ ││ │ │ 股。 │ │ │ │├─┼───┼──────────┼─────────┼──────┼───┤│七│87年9 │此後於87年9月21日、 │出席者:林文騰、郭│另依其89年5 │ ││ │月21日│87年10月28日、88年9 │韋利。 │月23日向經濟│ ││ │至89年│月6日、88年9月30日、│ │部申修改公司│ ││ │5月23 │88年11月30日召開之相│ │章程變更記之│ ││ │日 │關股東臨時會或董事會│ │申請函所載,│ ││ │ │,均由林文騰擔任主席│ │公司地址雖係│ ││ │ │、郭韋利擔任紀錄,而│ │登載台北市松│ ││ │ │林文騰仍續擔任董事長○ ○○區○○路34│ ││ │ │,范名俊、趙新春等則│ │0號,惟其申 │ ││ │ │仍擔任董事,另台灣增│ │案件之聯絡人│ ││ │ │澤公司、林江涯則為其│ │係記為「林聖│ ││ │ │持股百分之五股東。 │ │峰」,聯地址│ ││ │ │ │ │則記載為「台│ ││ │ │ │ │市○○路○段│ ││ │ │ │ │192-1號3 樓 │ ││ │ │ │ │」,聯絡電亦│ ││ │ │ │ │為「(02)28│ ││ │ │ │ │805058轉306 │ ││ │ │ │ │ 」。 │ │└─┴───┴──────────┴─────────┴──────┴───┘附表七:麗正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5年10│該公司為彌補虧損,改│ │1.85年12月24│85年12││ │月16日│善財務結構,及增加自│ │ 日當時之董│月19日││ │至86年│有資金,提高競爭能力│ │ 事長為「王│以前之││ │4月17 │,為股東創造利潤,於│ │ 政一」。 │資料與││ │日 │85年10月16日股東常會│ │2.瑞業投資公│本案無││ │ │決議減資4 億8 千元,│ │ 司為其股東│關。又││ │ │銷除480萬股,再同時 │ │ 、董事,原│瑞業投││ │ │增資7億6千元,每股溢│ │ 指派紀華鎗│資公司││ │ │價15元發行,經85年12│ │ 為董事代表│之相關││ │ │月18日臨時董事會決議│ │ ,於85年12│資料見││ │ │通過減資及增資計劃,│ │ 月24日改派│附表十││ │ │於86年4月7日提出申請│ │ 廖慶芳為代│五所示││ │ │,經經濟部於86年4月 │ │ 表,原指派│。 ││ │ │17 日以經(八六)商 │ │ 施素蘭為監│ ││ │ │字第105462號函覆業經│ │ 察人代表,│ ││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於85年12月│ ││ │ │核准減資銷除上開已發│ │ 28日改派陳│ ││ │ │行股份。 │ │ 潮東為代表│ ││ │ │ │ │ 。 │ ││ │ │ │ │3.大人物開發│ ││ │ │ │ │ 公司為其股│ ││ │ │ │ │ 東、董事,│ ││ │ │ │ │ 指派梁益田│ ││ │ │ │ │ 、葉永興為│ ││ │ │ │ │ 董事代表。│ │├─┼───┼──────────┼─────────┼──────┼───┤│二│86年2 │86年2月24日上午10 時│ │ │在此時││ │月24日│臨時董事會,因法人股│ │ │之前之││ │至3月6│東大人物開發公司改派│ │ │相關董││ │日 │代表人擔任董事,致原│ │ │事(代││ │ │董事長王政一、副董事│ │ │表)、││ │ │長陳志彬均解任,由董│ │ │監察人││ │ │事互推王煌樟擔任主席│ │ │(代表││ │ │,改選陳乃玉、徐步雲│ │ │),均││ │ │擔任董事,再於同日上│ │ │尚未出││ │ │午11時,由出席常務董│ │ │現與本││ │ │事互推王煌樟擔任主席│ │ │案有關││ │ │,改選王煌樟擔任董事│ │ │之人員││ │ │長,於86年3 月5 日申│ │ │。 ││ │ │辦變更登記,於86年3 │ │ │ ││ │ │月6 日完成變更登記。│ │ │ ││ │ │⑴依當時麗正公司股東│ │ │ ││ │ │ 名冊所載,該公司董│ │ │ ││ │ │ 事(長)、常務董事│ │ │ ││ │ │ 、監察人及常駐監察│ │ │ ││ │ │ 人共計十八人,其中│ │ │ ││ │ │ 有七人(含董事長王│ │ │ ││ │ │ 煌樟)係屬瑞業投資│ │ │ ││ │ │ 公司指派,另三人(│ │ │ ││ │ │ 含常駐監察人)則由│ │ │ ││ │ │ 大人物開發公司指派│ │ │ ││ │ │ 。 │ │ │ ││ │ │ │ │ │ │├─┼───┼──────────┼─────────┼──────┼───┤│三│86年4 │因原董事長王煌樟請辭│此次董事監察人會議│ │ ││ │月11日│,經該公司於86年4 月│,出席董監事包括:│ │ ││ │至5月 │11日上午9時,在台北 │林文騰、林育謙、范│ │ ││ │13日 │市○○路○段○○○○○ 號│名美、范名俊、林政│ │ ││ │ │2 樓(增澤關係企業大│賢、李文中、陳德武│ │ ││ │ │樓)召開臨時董事監察│、陳美玉等人。 │ │ ││ │ │人會議,由王煌樟擔任│ │ │ ││ │ │主席,經改選部分常務│ │ │ ││ │ │董事,由大人物開發公│ │ │ ││ │ │司代表人林文騰、大人│ │ │ ││ │ │物開發公司代表人李文│ │ │ ││ │ │中、天宇實業(股)公│ │ │ ││ │ │司代表人范名美當選為│ │ │ ││ │ │常務董事,再於同日上│ │ │ ││ │ │午10時召開之常務董事│ │ │ ││ │ │會推選大人物開發公司│ │ │ ││ │ │代表人林文騰為董事長│ │ │ ││ │ │,推選林育謙為監察人│ │ │ ││ │ │,於86年4月21日申辦 │ │ │ ││ │ │變更登記,於86年5月 │ │ │ ││ │ │9日補正文件,於86年 │ │ │ ││ │ │5月13日完成變更登記 │ │ │ ││ │ │。 │ │ │ ││ │ │⑴大人物開發公司原指│ │ │ ││ │ │ 派梁益田、葉永興、│ │ │ ││ │ │ 張碧玲為代表,惟於│ │ │ ││ │ │ 86年4 月10日另指派│ │ │ ││ │ │ 林文騰、林育謙、李│ │ │ ││ │ │ 文中為代表。 │ │ │ ││ │ │⑵天宇實業公司原指法│ │ │ ││ │ │ 人董事代表五人,嗣│ │ │ ││ │ │ 於86年4月10日另指 │ │ │ ││ │ │ 派趙新春、林政賢、│ │ │ ││ │ │ 范名美、陳德武、陳│ │ │ ││ │ │ 美玉等五人為董事代│ │ │ ││ │ │ 表,指派范名俊為監│ │ │ ││ │ │ 察人代表。 │ │ │ ││ │ │⑶依當時麗正公司股東│ │ │ ││ │ │ 名冊所載,該公司董│ │ │ ││ │ │ 事(長)、常務董事│ │ │ ││ │ │ 、監察人仍為十八人│ │ │ ││ │ │ ,其中包括董事長林│ │ │ ││ │ │ 文騰(大人物)、常│ │ │ ││ │ │ 務董事李文中(大人│ │ │ ││ │ │ 物)、范名美(天宇│ │ │ ││ │ │ )、董事趙新春(天│ │ │ ││ │ │ 宇)、林政賢(天宇│ │ │ ││ │ │ )、監察人林育謙(│ │ │ ││ │ │ 大人物)、范名俊(│ │ │ ││ │ │ 天宇)等人。 │ │ │ ││ │ │⑷林文騰、林育謙、李│ │ │ ││ │ │ 文中、范名美、范名│ │ │ ││ │ │ 俊、趙新春、陳美玉│ │ │ ││ │ │ 、林政賢、陳德武均│ │ │ ││ │ │ 提出身分證供登記,│ │ │ ││ │ │ 依上開身分證所載:│ │ │ ││ │ │◆林文騰職業欄登載「│ │ │ ││ │ │ 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負責人」。 │ │ │ ││ │ │◆林育謙職業欄登載「│ │ │ ││ │ │ 堂城開發投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助理員」。 │ │ │ ││ │ │◆李文中職業欄登載「│ │ │ ││ │ │ 律師」。 │ │ │ ││ │ │◆范名美職業欄登載「│ │ │ ││ │ │ 台灣增澤工程公司董│ │ │ ││ │ │ 事長特別助理」。 │ │ │ ││ │ │◆范名俊職業欄登載「│ │ │ ││ │ │ 台灣增澤工程公司環│ │ │ ││ │ │ 工部經理」。 │ │ │ ││ │ │◆林政賢職業欄登載「│ │ │ ││ │ │ 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業務經理」。│ │ │ ││ │ │◆陳美玉、陳德武係夫│ │ │ ││ │ │ 妻。 │ │ │ │├─┼───┼──────────┼─────────┼──────┼───┤│四│87年3 │上午9時,在台北市承 │出席者:林文騰、范│ │ ││ │月18日│德路四段192之1號3樓 │名蘭、范名美、謝金│ │ ││ │ │會議室召開之董事會,│玉、林石逢、周尚龍│ │ ││ │ │主席為林文騰。 │、王禮揚、許文智、│ │ ││ │ │ │李文中、陳德武、陳│ │ ││ │ │ │美玉、徐秀名等十人│ │ ││ │ │ │。 │ │ │├─┼───┼──────────┼─────────┼──────┼───┤│五│87年6 │1.87年6月3日上午11時│出席者:林文騰、范│ │ ││ │月3日 │ ,在台北市○○路四│名美、王禮揚、許文│ │ ││ │至12月│ 段192之1號3樓會議 │智、王佑中等五人。│ │ ││ │14日 │ 室召開之臨時董事會│ │ │ ││ │ │ ,主席為林文騰。 │ │ │ ││ │ │⑴林江涯、王禮揚、王│ │ │ ││ │ │ 佑中、李文中提出身│ │ │ ││ │ │ 分證,依上開身分證│ │ │ ││ │ │ 所載,林江涯職業欄│ │ │ ││ │ │ 登載「信誼機器工業│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 │ 」。 │ │ │ ││ │ │⑵依指派書所載: │ │ │ ││ │ │◆大人物開發司由王佑│ │ │ ││ │ │ 中擔任負責人,於87│ │ │ ││ │ │ 年5 月18日出具指派│ │ │ ││ │ │ 書,指派范名美、王│ │ │ ││ │ │ 佑中、劉燈發為代表│ │ │ ││ │ │ 人。 │ │ │ ││ │ │◆瑞業投資公司王禮揚│ │ │ ││ │ │ 擔任負責人,於87年│ │ │ ││ │ │ 5 月18日出具指派書│ │ │ ││ │ │ ,指派王禮揚、許文│ │ │ ││ │ │ 智、李文中為代表人│ │ │ ││ │ │ 。 │ │ │ ││ │ │⑶瑞業投資公司嗣由王│ │ │ ││ │ │ 禮揚擔任負責人,於│ │ │ ││ │ │ 87年6月8 日出具指 │ │ │ ││ │ │ 派,改指派林江涯(│ │ │ ││ │ │ 代替許文智)為董事│ │ │ ││ │ │ 代表人。 │ │ │ ││ │ │⑷瑞業投資公司再於87│ │ │ ││ │ │ 年9月1,仍由王禮揚│ │ │ ││ │ │ 以該公司董事長之身│ │ │ ││ │ │ 分,改派范名蘭為代│ │ │ ││ │ │ 表人(代替林江涯)│ │ │ ││ │ │ 。 │ │ │ ││ │ │2.上開變更登記均係林│ │ │ ││ │ │ 文騰以麗正公司董事│ │ │ ││ │ │ 長之身分,委由「建│ │ │ ││ │ │ 業聯合計師事務所」│ │ │ ││ │ │ 石紹成會計師辦理,│ │ │ ││ │ │ 其中87年9 月1部分 │ │ │ ││ │ │ 之變更登記,係遲至│ │ │ ││ │ │ 87年12月14日始出具│ │ │ ││ │ │ 「代理人委託書」委│ │ │ ││ │ │ 託石紹成會計師辦理│ │ │ ││ │ │ 。 │ │ │ │├─┼───┼──────────┼─────────┼──────┼───┤│六│88年3 │1.88年3月30日下午2時│出席者:林文騰、范│ │ ││ │月30日│ ,在台北市○○路四│名蘭、范名美、王禮│ │ ││ │至4月 │ 段192之1號3樓會議 │揚、王佑中等五人。│ │ ││ │15日 │ 室召開之臨時董事會│ │ │ ││ │ │ ,主席為林文騰。 │ │ │ ││ │ │2.上開變更登記(修訂│ │ │ ││ │ │ 章程變更登記)係由│ │ │ ││ │ │ 林文騰以麗正公司董│ │ │ ││ │ │ 事長之身分,於88年│ │ │ ││ │ │ 3 月30日委由「建業│ │ │ ││ │ │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 │ │ 林美瑤會計師辦理,│ │ │ ││ │ │ 於88年4 月13日申辦│ │ │ ││ │ │ 變更登記,於88年4 │ │ │ ││ │ │ 月15日完成變更登記│ │ │ ││ │ │ 。 │ │ │ │├─┼───┼──────────┼─────────┼──────┼───┤│七│88年5 │1.88年5月6日上午9時 │出席者:林文騰、范│ │ ││ │月6日 │ ,在台北市○○路四│名蘭、范名美、王禮│ │ ││ │至7月 │ 段192之1號3樓會議 │揚、王佑中等五人。│ │ ││ │28日 │ 室,及同年5月13日 │ │ │ ││ │ │ 上午9時、同年5月20│ │ │ ││ │ │ 日上午9時,均在同 │ │ │ ││ │ │ 地點召開之臨時董事│ │ │ ││ │ │ 會,均由林文騰擔任│ │ │ ││ │ │ 主席,決議訂定增資│ │ │ ││ │ │ 基準日為88年7月12 │ │ │ ││ │ │ 日,增資後,股東增│ │ │ ││ │ │ 加「環華投資公司」│ │ │ ││ │ │ 、「慶騰投資公司」│ │ │ ││ │ │ 、「豐華投資公司」│ │ │ ││ │ │ 。 │ │ │ ││ │ │2.上開變更登記(修訂│ │ │ ││ │ │ 章程變更登記)係由│ │ │ ││ │ │ 林文騰以麗正公司董│ │ │ ││ │ │ 事長之身分,於88年│ │ │ ││ │ │ 7月12日委由「安侯 │ │ │ ││ │ │ 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 │ ││ │ │ 所」林美瑤會計師辦│ │ │ ││ │ │ 理,於88年7月16日 │ │ │ ││ │ │ 申辦變更登記,於88│ │ │ ││ │ │ 年7月28日完成變更 │ │ │ ││ │ │ 登記。 │ │ │ │├─┼───┼──────────┼─────────┼──────┼───┤│八│89年4 │89年4 月12日上午9 時│出席者:林文騰、范│ │ ││ │月12日│,在臺北市○○路○段│名蘭、范名美、王禮│ │ ││ │至4月 │192之1號3樓會議室召 │揚、王佑中等五人。│ │ ││ │21日 │開臨時董事會,由林文│ │ │ ││ │ │騰擔任主席,決議公司│ │ │ ││ │ │登記地址由「台北市信│ │ │ ││ │ │義路四段415號13樓」 │ │ │ ││ │ │遷址至「臺北市士林區│ │ │ ││ │ │承德路四段192-1號」 │ │ │ ││ │ │,於89年4月14日申辦 │ │ │ ││ │ │變更登記,於89年4月 │ │ │ ││ │ │21日完成變更登記。 │ │ │ ││ │ │⑴依該次會議紀錄後所│ │ │ ││ │ │ 附公司執照所載,大│ │ │ ││ │ │ 人物開發公司董事長│ │ │ ││ │ │ 為「王佑中」、瑞業│ │ │ ││ │ │ 投資公司董事長為「│ │ │ ││ │ │ 王禮揚」。 │ │ │ ││ │ │⑵依該次會議紀錄後所│ │ │ ││ │ │ 附「范名蘭」之身分│ │ │ ││ │ │ 證(87年12月9日換 │ │ │ ││ │ │ 發)所載,范名蘭之│ │ │ ││ │ │ 配偶為「林文騰」,│ │ │ ││ │ │ 惟其職業欄係空白未│ │ │ ││ │ │ 登載職業。 │ │ │ │├─┼───┼──────────┼─────────┼──────┼───┤│九│90年6 │上午11時,在台北市承│1.出席董事:林文騰│ │ ││ │月29日│德路四段192之1號3 樓│ 、范名蘭、李金鳳│ │ ││ │ │會議室召開之董事會,│ 。 │ │ ││ │ │主席為林文騰。 │2.依上開會議簽到簿│ │ ││ │ │ │ 所載,上開三人均│ │ ││ │ │ │ 親自簽名。 │ │ │├─┼───┼──────────┼─────────┼──────┼───┤│十│91年4 │上午9時,在台北市承 │1.出席董事:林文騰│ │ ││ │月30日│德路四段192之1號3 樓│ 、李金鳳、王友增│ │ ││ │ │會議室召開之董監事聯│ 。 │ │ ││ │ │席會議,主席為林文騰│2.出席監察人:葛俊│ │ ││ │ │。 │ 人。 │ │ ││ │ │ │3.依上開會議簽到簿│ │ ││ │ │ │ 所載,上開四人均│ │ ││ │ │ │ 親自簽名。 │ │ │├─┼───┼──────────┼─────────┼──────┼───┤│十│91年7 │上午10時,在台北市承│1.出席董事:林文騰│ │ ││一│月29日│德路四段192之1號3樓 │ 、李金鳳、王友增│ │ ││ │ │會議室召開之董事會,│ 。 │ │ ││ │ │主席為林文騰。 │2.出席監察人:葛俊│ │ ││ │ │ │ 人。 │ │ ││ │ │ │3.依上開會議簽到簿│ │ ││ │ │ │ 所載,上開四人均│ │ ││ │ │ │ 親自簽名。 │ │ │├─┼───┼──────────┼─────────┼──────┼───┤│十│92年10│上午10時,在台北市承│1.出席董事:林文騰│ │ ││二│月24日│德路四段192之1號3樓 │ 、李金鳳、王友增│ │ ││ │ │會議室召開之董事會,│ 。 │ │ ││ │ │主席為林文騰。 │2.出席監察人:黃秀│ │ ││ │ │ │ 梅。 │ │ ││ │ │ │3.依上開會議簽到簿│ │ ││ │ │ │ 所載,上開四人均│ │ ││ │ │ │ 親自簽名。 │ │ │├─┼───┼──────────┼─────────┼──────┼───┤│十│93年6 │上午11時,在台北市承│1.出席董事:林文騰│後續仍有甚多│ ││三│月25日│德路四段192之1號3樓 │ 、李金鳳、王友增│會議紀錄、願│ ││ │ │會議室召開之董事會,│ 。 │任同意書等,│ ││ │ │主席為林文騰。 │2.出席監察人:黃秀│其董事先後包│ ││ │ │⑴大人物開發公司於93│ 梅、顏清標。 │括林文騰、王│ ││ │ │ 年6月25日,由王友 │3.依上開會議紀錄後│友增、李金鳳│ ││ │ │ 增以董事長身分具函│ 所附願任同意書所│、劉宜木、張│ ││ │ │ 予麗正公司,載明「│ 載,上開董事、監│國政、陳姿妙│ ││ │ │ 本公司茲指派顏清標│ 察人共五人均親自│、李佩璽、林│ ││ │ │ 先生為投資於貴公司│ 簽名。 │瑞萍,監察人│ ││ │ │ 之代表人,依照本公│ │則先後包括黃│ ││ │ │ 司之指示,行使有關│ │秀梅、林江涯│ ││ │ │ 股東之權限,並得被│ │、顏清標,其│ ││ │ │ 選為監察人」等語。│ │中黃秀梅並曾│ ││ │ │◆顏清標提出身分證供│ │擔任董事長,│ ││ │ │ 登記。 │ │其等並曾各於│ ││ │ │ │ │各次會議簽到│ ││ │ │ │ │簿、願任董事│ ││ │ │ │ │(長)、監察│ ││ │ │ │ │人同意書上各│ ││ │ │ │ │別簽名或代理│ ││ │ │ │ │簽名。 │ │└─┴───┴──────────┴─────────┴──────┴───┘附表八: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3年7 │完成設立登記。 │由周尚龍以瑞騰交通│ │ ││ │月20日│⑴原公司名稱:「瑞騰│有限公司代表人名義│ │ ││ │ │ 交通有限公司」。 │委託李明瑜會計師辦│ │ ││ │ │⑵登記地址:基隆市七│理設立登記事件。 │ │ ││ ○ ○ ○區○○路○○○號1樓│ │ │ ││ │ │ 。 │ │ │ ││ │ │⑶原始股東(發起人)│ │ │ ││ │ │ :周尚龍、蔣台華、│ │ │ ││ │ │ 陳登賢、林勇沛、陳│ │ │ ││ │ │ 進松等五人。 │ │ │ ││ │ │◆上開五人均提出身分│ │ │ ││ │ │ 證供登記。 │ │ │ ││ │ │⑷董事:周尚龍。 │ │ │ │├─┼───┼──────────┼─────────┼──────┼───┤│二│85年6 │85年6月1日,經全體股│經股陳登賢、許文智│ │ ││ │月1日 │東同意,由張國政、許│、林勇沛、張國政、│ │ ││ │至6月 │文智、嚴培中等,各別│周尚龍、陳進松、蔣│ │ ││ │14日 │全部承接原股東陳登賢│台華、嚴培中同意。│ │ ││ │ │、林勇沛、陳進松等人│ │ │ ││ │ │之出資,該三人均退出│ │ │ ││ │ │股東,於85年6月13日 │ │ │ ││ │ │申請變更登記,於85年│ │ │ ││ │ │6月14完成變更登記。 │ │ │ ││ │ │⑴董事:周尚龍。 │ │ │ ││ │ │⑵股東:周尚龍、蔣台│ │ │ ││ │ │ 華、張國政、許文智│ │ │ ││ │ │ 、嚴培中等,共五人│ │ │ ││ │ │ 。 │ │ │ │├─┼───┼──────────┼─────────┼──────┼───┤│三│86年2 │86年2月1日,經全體股│經股東周尚龍、蔣台│ │ ││ │月1日 │東同意增資5000萬元,│華、張國政、許文智│ │ ││ │至2月 │由原股東周尚龍、蔣台│、嚴培中同意。 │ │ ││ │18日 │華、張國政、許文智、│ │ │ ││ │ │嚴培中等全部認足,於│ │ │ ││ │ │86年2月17日申請變更 │ │ │ ││ │ │登記,於86年2月18日 │ │ │ ││ │ │完成變更登記。 │ │ │ ││ │ │⑴董事:周尚龍。 │ │ │ ││ │ │⑵股東:周尚龍、蔣台│ │ │ ││ │ │ 華、張國政、許文智│ │ │ ││ │ │ 、嚴培中等,共五人│ │ │ ││ │ │ 。 │ │ │ ││ │ │⑶周尚龍、蔣台華、張│ │ │ ││ │ │ 國政、許文智、嚴培│ │ │ ││ │ │ 中等均提出身分證登│ │ │ ││ │ │ 記,依上開身分證所│ │ │ ││ │ │ 載: │ │ │ ││ │ │◆「蔣台華」之職業欄│ │ │ ││ │ │ 係登載:「台灣增澤│ │ │ ││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 │ │ ││ │ │ 任」。(與「許文智│ │ │ ││ │ │ 」同。 │ │ │ ││ │ │◆周尚龍之職業欄登載│ │ │ ││ │ │ :「瑞騰交通有限公│ │ │ ││ │ │ 司負責人」。 │ │ │ │├─┼───┼──────────┼─────────┼──────┼───┤│四│86年4 │86年4月22日上午9時,│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22日│在「台北市○○路○段│ :周尚龍、許文智│ │ ││ │至7月8│192-1號2樓」召開股東│ 。 │ │ ││ │日 │臨時會,由周尚龍擔任│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主席,許文智擔任紀錄│ 事:周尚龍、王禮│ │ ││ │ │,「股東親自出席連同│ 揚、許文智。 │ │ ││ │ │代理出席共七名」即股│ │ │ ││ │ │東全部出席,因該次股│ │ │ ││ │ │東會係該公司變更組織│ │ │ ││ │ │為「股份有限公司」後│ │ │ ││ │ │第一次股東會,經決議│ │ │ ││ │ │推選周尚龍、王禮揚、│ │ │ ││ │ │許文智三人為董事,另│ │ │ ││ │ │推選趙新春為監察人之│ │ │ ││ │ │決議,再經同日上午10│ │ │ ││ │ │時於同一地點召開之董│ │ │ ││ │ │事會,經上開三名董事│ │ │ ││ │ │全部出席,共同推選周│ │ │ ││ │ │尚龍擔任董事長後,於│ │ │ ││ │ │86年6 月21日申請變更│ │ │ ││ │ │登記,於86年7 月5 日│ │ │ ││ │ │補正文件,於86年7 月│ │ │ ││ │ │日完成登記。 │ │ │ ││ │ │⑴新公司名稱:瑞騰交│ │ │ ││ │ │ 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⑵公司登記地址:同上│ │ │ ││ │ │ 。 │ │ │ ││ │ │⑶新股東:周尚龍、王│ │ │ ││ │ │ 禮揚(承接張國政之│ │ │ ││ │ │ 出資)、許文智、范│ │ │ ││ │ │ 孫月香(承接許文智│ │ │ ││ │ │ 之部分出資)、謝金│ │ │ ││ │ │ 玉(亦承接許文智之│ │ │ ││ │ │ 部分出資)、趙新春│ │ │ ││ │ │ (承接嚴培中之出資│ │ │ ││ │ │ )、林石逢(承接蔣│ │ │ ││ │ │ 台華之出資)等,共│ │ │ ││ │ │ 七人。 │ │ │ ││ │ │⑷周尚龍、王禮揚、許│ │ │ ││ │ │ 文智、范孫月香、謝│ │ │ ││ │ │ 金玉、趙新春、林石│ │ │ ││ │ │ 逢等均提出身分證登│ │ │ ││ │ │ 記,依上開身分證所│ │ │ ││ │ │ 載: │ │ │ ││ │ │◆「范孫月香」之夫係│ │ │ ││ │ │ :「范文明」,即係│ │ │ ││ │ │ 林文騰之岳母。 │ │ │ ││ │ │◆周尚龍之職業欄登載│ │ │ ││ │ │ :「瑞騰交通有限公│ │ │ ││ │ │ 司負責人」。 │ │ │ ││ │ │◆「許文智」之職業欄│ │ │ ││ │ │ 係登載:「台灣增澤│ │ │ ││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 │ │ ││ │ │ 任」。 │ │ │ ││ │ │◆「謝金玉」之職業欄│ │ │ ││ │ │ 係登載:「信誼機器│ │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 │ │ ││ │ │ 事」。 │ │ │ ││ │ │◆「林石逢」之職業欄│ │ │ ││ │ │ 係登載:「信誼機器│ │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 │ │ ││ │ │ 責人」。 │ │ │ │├─┼───┼──────────┼─────────┼──────┼───┤│五│86年12│86年12月1日上午10 時│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1日 │召開股東臨時會,由周│ :周尚龍、王禮揚│ │ ││ │至12月│尚龍擔任主席,王禮揚│ 。 │ │ ││ │24日 │擔任紀錄,股東親自及│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代表出席共七名即股東│ 事:周尚龍、王禮│ │ ││ │ │全部出席,經決議推選│ 揚、許文智。 │ │ ││ │ │周尚龍、王禮揚、許文│ │ │ ││ │ │智三人為董事,另推選│ │ │ ││ │ │趙新春為監察人之決議│ │ │ ││ │ │,再經同日下午2時召 │ │ │ ││ │ │開之董事會,經上開三│ │ │ ││ │ │名董事全部出席,共同│ │ │ ││ │ │推選周尚龍擔任董事長│ │ │ ││ │ │,於86年12月10日申請│ │ │ ││ │ │變更登記,於86年12月│ │ │ ││ │ │23日補正文件,於86年│ │ │ ││ │ │12月24日完成登記。 │ │ │ │├─┼───┼──────────┼─────────┼──────┼───┤│六│87年10│1.於87年10月12日上午│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12日│ 10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周尚龍、林素君│ │ ││ │至10月│ ,由周尚龍擔任主席│ 。 │ │ ││ │22日 │ ,林素君擔任紀錄,│2.此次董事會出席者│ │ ││ │ │ 股東親自及代表出席│ : │ │ ││ │ │ 共七名即股東全部出│⑴董事長:周尚龍。│ │ ││ │ │ 席,經決議增資1 億│⑵董事:王禮揚、許│ │ ││ │ │ 1 千萬元,即資本額│ 文智。 │ │ ││ │ │ 由8000萬元增加為1 │ │ │ ││ │ │ 億9 千萬元,再經同│ │ │ ││ │ │ 日下午3時召開之董 │ │ │ ││ │ │ 事會,經三名董事全│ │ │ ││ │ │ 部出席,仍由周尚龍│ │ │ ││ │ │ 擔任主席,林素君擔│ │ │ ││ │ │ 任紀錄,經決議通過│ │ │ ││ │ │ 依上開股東會決議辦│ │ │ ││ │ │ 理,並訂定增資基準│ │ │ ││ │ │ 日為87年10月22日。│ │ │ ││ │ │2.上開增資,由王禮揚│ │ │ ││ │ │ 、廖進貴、許文智、│ │ │ ││ │ │ 林文騰、巨鼎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各認繳 │ │ │ ││ │ │ 450 萬元、2300萬元│ │ │ ││ │ │ 、450 萬元、3800萬│ │ │ ││ │ │ 元、4000萬元,合計│ │ │ ││ │ │ 1 億1千萬元,並均 │ │ │ ││ │ │ 於87年10月22日,各│ │ │ ││ │ │ 以上開認股人名義匯│ │ │ ││ │ │ 入臺灣中小企業儲蓄│ │ │ ││ │ │ 部第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瑞騰交通│ │ │ ││ │ │ (股)公司」之帳戶│ │ │ ││ │ │ 內。 │ │ │ ││ │ │⑴因上開增資認股,該│ │ │ ││ │ │ 公司股東增加廖進貴│ │ │ ││ │ │ 、林文騰、巨鼎投資│ │ │ ││ │ │ 公司。 │ │ │ │├─┼───┼──────────┼─────────┼──────┼───┤│七│87年10│1.林文騰於87年10月22│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22日│ 日完成上開增資繳款│ :王禮揚、林素君│ │ ││ │至11月│ 後,即以瑞騰公司負│ 。 │ │ ││ │9日 │ 責人之身分,於同日│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 出具「代理人委任書│ 事:林文騰、廖進│ │ ││ │ │ 」,委託建業聯合會│ 貴、王禮揚。 │ │ ││ │ │ 計師事務所之石紹成│ │ │ ││ │ │ 會計師代向主管機關│ │ │ ││ │ │ 經濟部申辦增資、修│ │ │ ││ │ │ 訂公司章程、改選董│ │ │ ││ │ │ 監事變更登記及公司│ │ │ ││ │ │ 印鑑變更申請核備、│ │ │ ││ │ │ 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 │ │ ││ │ │ 簽證等相關事項,經│ │ │ ││ │ │ 石紹成會計師查核後│ │ │ ││ │ │ ,於87年10月23日出│ │ │ ││ │ │ 具「瑞騰交通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增資登記資本│ │ │ ││ │ │ 額查核報告書」。 │ │ │ ││ │ │2.復因周尚龍於其董事│ │ │ ││ │ │ 任期中轉讓全部持股│ │ │ ││ │ │ ,依公司法規定視為│ │ │ ││ │ │ 當然解任,無法召集│ │ │ ││ │ │ 股東會,故由剩餘董│ │ │ ││ │ │ 事王禮揚、許文智於│ │ │ ││ │ │ 87年11月7 日上午10│ │ │ ││ │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 │ ││ │ │ 互推由王禮揚擔任主│ │ │ ││ │ │ 席,林素君擔任紀錄│ │ │ ││ │ │ ,經改選林文騰、廖│ │ │ ││ │ │ 進貴、王禮揚為董事│ │ │ ││ │ │ ,推選許文智為監察│ │ │ ││ │ │ 人,再經同日下午3 │ │ │ ││ │ │ 時之董事會,由王禮│ │ │ ││ │ │ 揚擔任主席,林素君│ │ │ ││ │ │ 擔任紀錄,由上開三│ │ │ ││ │ │ 位董事出席,經互選│ │ │ ││ │ │ 林文騰擔任董事長。│ │ │ ││ │ │⑴董事長:林文騰。 │ │ │ ││ │ │ 董事:廖進貴、王禮│ │ │ ││ │ │ 揚。 │ │ │ ││ │ │ 監察人:許文智。 │ │ │ ││ │ │⑵股東:林文騰、王禮│ │ │ ││ │ │ 揚、許文智、范孫月│ │ │ ││ │ │ 香、廖進貴、謝金玉│ │ │ ││ │ │ 、林石逢、巨鼎投資│ │ │ ││ │ │ 公司等,共八人。 │ │ │ ││ │ │⑶林文騰、許文智、廖│ │ │ ││ │ │ 進貴等均提出身分證│ │ │ ││ │ │ 供登記,依上開身分│ │ │ ││ │ │ 證所載,許文智之職│ │ │ ││ │ │ 業欄係登載:「台灣│ │ │ ││ │ │ 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主任」。 │ │ │ ││ │ │3.石紹成會計師於87年│ │ │ ││ │ │ 11月9日代瑞騰公司 │ │ │ ││ │ │ 向經濟部提出前揭增│ │ │ ││ │ │ 資、修訂公司章程、│ │ │ ││ │ │ 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 │ │ ││ │ │ 及公司印鑑變更申請│ │ │ ││ │ │ 核備等項申請,於該│ │ │ ││ │ │ 申請函上載明瑞騰交│ │ │ ││ │ │ 通公司之董事長為「│ │ │ ││ │ │ 林文騰」,董事為廖│ │ │ ││ │ │ 進貴、王禮揚,監察│ │ │ ││ │ │ 人為許文智等情,經│ │ │ ││ │ │ 該部於87年11月9日 │ │ │ ││ │ │ 收件案。 │ │ │ │├─┼───┼──────────┼─────────┼──────┼───┤│八│87年11│林文騰於87年11月16日│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16日│,以其因業務繁忙,無│ :林文騰、林素君│ │ ││ │至88年│法擔任董事及董事長職│ 。 │ │ ││ │1月12 │務,請辭瑞騰公司董事│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日 │(長)職務,並聲明該│ 事:廖進貴、王禮│ │ ││ │ │辭職案俟新任董事(長│ 揚、范孫月香。 │ │ ││ │ │)補選後生效,瑞騰公│ │ │ ││ │ │司乃於87年12月9 日上│ │ │ ││ │ │午10時召集股東臨時會│ │ │ ││ │ │,由林文騰擔任主席,│ │ │ ││ │ │林素君擔任紀錄,決議│ │ │ ││ │ │改選范孫月香為董事,│ │ │ ││ │ │並於同日下午3 時,由│ │ │ ││ │ │董事廖進貴、王禮揚、│ │ │ ││ │ │范孫月香三人出席,由│ │ │ ││ │ │廖進貴擔任主席,林素│ │ │ ││ │ │君擔任紀錄,經互推廖│ │ │ ││ │ │進貴擔任董事長,再由│ │ │ ││ │ │廖進貴重新提出「代理│ │ │ ││ │ │人委任書」,委由石紹│ │ │ ││ │ │成會計師(此時已變更│ │ │ ││ │ │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 │ │ ││ │ │務所」所屬會計師)續│ │ │ ││ │ │辦上開變更登記,經石│ │ │ ││ │ │紹成會計師於88年1月8│ │ │ ││ │ │日代為提出「台灣省公│ │ │ ││ │ │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 │ │ ││ │ │監理站88年1 月4 日八│ │ │ ││ │ │七北監基字第12578 號│ │ │ ││ │ │許可函【該函內容略以│ │ │ ││ │ │同意瑞騰公司向該站申│ │ │ ││ │ │請變更登記,並就瑞騰│ │ │ ││ │ │公司負責人部分特別載│ │ │ ││ │ │明:「廖進貴(有關前│ │ │ ││ │ │改選林文騰先生為負責│ │ │ ││ │ │人乙節,請并同向商業│ │ │ ││ │ │主管機關并提申辦)」│ │ │ ││ │ │等語】而補正後,於88│ │ │ ││ │ │年1月12日經經濟部以 │ │ │ ││ │ │經(088)商字第08810│ │ │ ││ │ │0968 號函准予變更登 │ │ │ ││ │ │記。 │ │ │ │├─┼───┼──────────┼─────────┼──────┼───┤│九│88年4 │於88年4月17日上午10 │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1.瑞騰公司之│ ││ │月17日│時召開股東臨時會,由│ :王禮揚、許文智│ 地址雖已遷│ ││ │至5月 │王禮揚擔任主席,許文│ 。 │ 至上開新址│ ││ │27日 │智擔任紀錄,股東親自│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惟於上開│ ││ │ │及代表出席共七名即股│ 事:周尚龍、范孫│ 88年4月21 │ ││ │ │東全部出席,經決議改│ 月香、王禮揚。 │ 日變更登記│ ││ │ │選周尚龍、范孫月香、│ │ 申請書上所│ ││ │ │王禮揚為董事,再經同│ │ 載瑞騰公司│ ││ │ │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 │ │ 之聯絡電話│ ││ │ │經三名董事全部出席,│ │ 為:「2880│ ││ │ │仍由周尚龍擔任主席,│ │ 6888轉255 │ ││ │ │王禮揚擔任紀錄,決議│ │ 郭小姐」,│ ││ │ │互推周尚龍擔任董事長│ │ 88年5月24 │ ││ │ │,並將公司地址遷至「│ │ 日補正申請│ ││ │ │台北縣樹林市○○街二│ │ 書上所載瑞│ ││ │ │段195 之2 號4 樓」繼│ │ 騰公司之聯│ ││ │ │續營業,於88年4 月21│ │ 絡電話則為│ ││ │ │日申請變更登記,於88│ │ :「288068│ ││ │ │年5 月12日、同年5 月│ │ 88轉253郭 │ ││ │ │24日二次補正文件,於│ │ 小姐」(另│ ││ │ │88年5 月27日完成登。│ │ 一電話:22│ ││ │ │⑴董事長:周尚龍。 │ │ 048141「林│ ││ │ │ 董事:范孫月香、王│ │ 先生」) │ ││ │ │ 禮揚。 │ │2.於88年9月 │ ││ │ │ 監察人:許文智。 │ │ 17日申辦所│ ││ │ │⑵股東:林文騰(持股│ │ 營事業變更│ ││ │ │ 4600萬元)、王禮揚│ │ 、修正章程│ ││ │ │ 、范孫月香、許文智│ │ 登記之申請│ ││ │ │ 、周尚龍、謝金玉、│ │ 書上,加列│ ││ │ │ 巨鼎投資公司(持股│ │ :「聯絡人│ ││ │ │ 8750萬元)等,共七│ │ :林榮俊」│ ││ │ │ 人。 │ │ ,聯絡電話│ ││ │ │ │ │ :00000000│ ││ │ │ │ │ ,通訊處為│ ││ │ │ │ │ 「新莊市後│ ││ │ │ │ │ 港一路11號│ ││ │ │ │ │ 5樓」。 │ │├─┼───┼──────────┼─────────┼──────┼───┤│十│88年12│88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依上開公司登│ ││ │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周│ :周尚龍、林文騰│記案卷二所附│ ││ │至89年│尚龍擔任主席,林文騰│ 。 │巨鼎投資公司│ ││ │2月24 │擔任紀錄,股東親自及│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之公司執照及│ ││ │日 │代表出席共七名即股東│ 事:周尚龍、楊鏗│該公司於88年│ ││ │ │全部出席,經決議改選│ 盟、陳欽文。 │12月15日出具│ ││ │ │周尚龍、楊鏗盟、陳欽│ │之指派書所載│ ││ │ │文(均為巨鼎投資公司│ │,該公司係由│ ││ │ │之代表人)為董事,推│ │「林朝鑫」擔│ ││ │ │選陳姿妙(亦為巨鼎投│ │任董事長,並│ ││ │ │資公司之代表)為監察│ │指派周尚龍、│ ││ │ │人,再經同日下午2時 │ │陳欽文、楊鏗│ ││ │ │之董事會,經三名董事│ │盟為其投資瑞│ ││ │ │全部出席,仍由周尚龍│ │騰公司之董事│ ││ │ │擔任主席,林文騰擔任│ │代表,另指派│ ││ │ │紀錄,決議互推周尚龍│ │陳姿妙為其投│ ││ │ │擔任董事長,於89年2 │ │資瑞騰公司之│ ││ │ │月23日申請變更登記,│ │監察人代表。│ ││ │ │於89年2月24日完成登 │ │ │ ││ │ │記。 │ │ │ ││ │ │⑴董事長:周尚龍。 │ │ │ ││ │ │ 董事:楊鏗盟、陳欽│ │ │ ││ │ │ 文。 │ │ │ ││ │ │ 監察人:陳姿妙。 │ │ │ ││ │ │⑵股東:林文騰、周尚│ │ │ ││ │ │ 龍、巨鼎投資公司、│ │ │ ││ │ │ 環華投資公司、慶騰│ │ │ ││ │ │ 投資公司、瑞豐投資│ │ │ ││ │ │ 公司、豐華投資公司│ │ │ ││ │ │ 、群勝投資公司等,│ │ │ ││ │ │ 共八人。 │ │ │ ││ │ │⑶周尚龍、楊鏗盟、陳│ │ │ ││ │ │ 欽文、陳姿妙均提出│ │ │ ││ │ │ 身分證供登記,依上│ │ │ ││ │ │ 開身分證所載:楊鏗│ │ │ ││ │ │ 盟之妻為「施月卿」│ │ │ ││ │ │ 。 │ │ │ │├─┼───┼──────────┼─────────┼──────┼───┤│十│89年9 │89年9月14日,林朝鑫 │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張國││一│月14日│以巨鼎投資公司負責人│ :周尚龍、楊鏗盟│ │憲」與││ │至9月 │之身分,請辭周尚龍、│ 。 │ │「瑞豐││ │28日 │楊鏗盟、陳欽文之董事│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投資公││ │ │代表及陳姿妙之監察人│ 事:周尚龍、楊鏗│ │司」有││ │ │代表,瑞騰公司乃於同│ 盟、陳欽文。 │ │關。 ││ │ │日上午9時召開股東臨 │ │ │ ││ │ │時會,由周尚龍擔任主│ │ │ ││ │ │席,楊鏗盟擔任紀錄,│ │ │ ││ │ │由全部股東出席,經決│ │ │ ││ │ │議改選慶騰投資公司(│ │ │ ││ │ │代表人:周尚龍、陳欽│ │ │ ││ │ │文)、環華投資公司(│ │ │ ││ │ │代表人楊鏗盟)為董事│ │ │ ││ │ │,推選慶騰投資公司(│ │ │ ││ │ │代表人陳姿妙)為監察│ │ │ ││ │ │人,再經同日上午10時│ │ │ ││ │ │之董事會,經三名董事│ │ │ ││ │ │全部出席,仍由周尚龍│ │ │ ││ │ │擔任主席,楊鏗盟擔任│ │ │ ││ │ │紀錄,決議互推周尚龍│ │ │ ││ │ │擔任董事長,於89年9 │ │ │ ││ │ │月26日申請變更登記,│ │ │ ││ │ │於89年9月28日完成登 │ │ │ ││ │ │記。 │ │ │ ││ │ │⑴董事長:周尚龍。 │ │ │ ││ │ │ 董事:楊鏗盟、陳欽│ │ │ ││ │ │ 文。 │ │ │ ││ │ │ 監察人:陳姿妙。 │ │ │ ││ │ │◆上開董事代表、監察│ │ │ ││ │ │ 人代表等四人,實際│ │ │ ││ │ │ 上與改選前相同。 │ │ │ ││ │ │⑵股東:林文騰、周尚│ │ │ ││ │ │ 龍、巨鼎投資公司、│ │ │ ││ │ │ 環華投資公司、慶騰│ │ │ ││ │ │ 投資公司、瑞豐投資│ │ │ ││ │ │ 公司、豐華投資公司│ │ │ ││ │ │ 、群勝投資公司等,│ │ │ ││ │ │ 共八人。 │ │ │ ││ │ │◆上開股東成員,亦與│ │ │ ││ │ │ 改選前完全相同。 │ │ │ ││ │ │⑶周尚龍、楊鏗盟、陳│ │ │ ││ │ │ 欽文均實際出席董事│ │ │ ││ │ │ 會,並於董事會簽到│ │ │ ││ │ │ 簿上親自簽名。 │ │ │ ││ │ │⑷依上開公司登記案卷│ │ │ ││ │ │ 二所附慶騰投資公司│ │ │ ││ │ │ 、環華投資公司之公│ │ │ ││ │ │ 司執照及各該公司於│ │ │ ││ │ │ 89年9 月14日出具之│ │ │ ││ │ │ 指派書所載,各該公│ │ │ ││ │ │ 司係各由「許文智」│ │ │ ││ │ │ 、「楊鏗盟」擔任董│ │ │ ││ │ │ 事長,並各指派周尚│ │ │ ││ │ │ 龍、陳欽文、楊鏗盟│ │ │ ││ │ │ 為其投資瑞騰公司之│ │ │ ││ │ │ 董事代表,另指派陳│ │ │ ││ │ │ 姿妙為其投資瑞騰公│ │ │ ││ │ │ 司之監察人代表。 │ │ │ ││ │ │⑸周尚龍提出身分證供│ │ │ ││ │ │ 登記,依上開公司登│ │ │ ││ │ │ 記案卷二所附周尚龍│ │ │ ││ │ │ 之身分證(89年1月 │ │ │ ││ │ │ 31 日換發),及本 │ │ │ ││ │ │ 件卷附周尚龍之戶籍│ │ │ ││ │ │ 資料所示,其配偶即│ │ │ ││ │ │ 係「郭韋利」,係於│ │ │ ││ │ │ 89年1月22日結婚。 │ │ │ ││ │ │⑹依上開公司登記案卷│ │ │ ││ │ │ 二所附慶騰投資公司│ │ │ ││ │ │ 之變更登記表及本件│ │ │ ││ │ │ 卷附「巫琇琪」之戶│ │ │ ││ │ │ 籍資料所示,「巫琇│ │ │ ││ │ │ 琪」之配偶即係「張│ │ │ ││ │ │ 國憲」。 │ │ │ │├─┼───┼──────────┼─────────┼──────┼───┤│十│91年9 │周尚龍曾於91年9月18 │ │ │ ││二│月18日│日之董事會簽簿、董事│ │ │ ││ │ │(長)願任同意書上親│ │ │ ││ │ │ 自簽名。 │ │ │ │├─┼───┼──────────┼─────────┼──────┼───┤│十│96年3 │因有自行停止營業6 個│ │ │ ││三│月30日│月以上之情事,經經濟│ │ │ ││ │至6月 │部以96年3 月30日經授│ │ │ ││ │29日 │中字第09634821330 號│ │ │ ││ │ │函,依公司法第10條第│ │ │ ││ │ │2 項規定命令解散,惟│ │ │ ││ │ │未依規定向經濟部中部│ │ │ ││ │ │辦公室申請解散登記,│ │ │ ││ │ │經該部於96年6 月29日│ │ │ ││ │ │以96年6 月29日經授中│ │ │ ││ │ │字第09635029920號函 │ │ │ ││ │ │廢止登記。 │ │ │ │└─┴───┴──────────┴─────────┴──────┴───┘附表九:昇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76年4 │1.「臺灣增澤公司」先│出席者:楊鏗盟、郭│ │ ││ │月10日│ 於76年4月10日召開 │泰宏。 │ │ ││ │至5月 │ 股東會議,由「楊鏗│ │ │ ││ │20 日 │ 盟」擔任主席、「郭│ │ │ ││ │ │ 泰宏」擔任紀錄,經│ │ │ ││ │ │ 討論並一致通過,作│ │ │ ││ │ │ 成決議:同意本公司│ │ │ ││ │ │ 總經理擔任「台灣增│ │ │ ││ │ │ 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董事長。 │ │ │ ││ │ │2.76年5月8日提出設立│ │ │ ││ │ │ 登記申請、76年5月 │ │ │ ││ │ │ 20日完成設立記。 │ │ │ ││ │ │⑴原公司名稱:「臺灣│ │ │ ││ │ │ 增澤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⑵登記地址:台北市松│ │ │ ││ ○ ○ ○區○○○路○○○號3│ │ │ ││ │ │ 樓B室。 │ │ │ ││ │ │⑶原始股東:「林文騰│ │ │ ││ │ │ 、郭泰宏、楊鏗盟」 │ │ │ ││ │ │ 、陳柏蓉、林志鴻、 │ │ │ ││ │ │ 林政賢、于俊鵬等七│ │ │ ││ │ │ 人。 │ │ │ ││ │ │⑷董事長:林文騰。 │ │ │ ││ │ │⑸總經理:林政賢。 │ │ │ │├─┼───┼──────────┼─────────┼──────┼───┤│二│80年7 │原始股東于俊鵬出售全│ │ │ ││ │月3日 │部股份。股東變更為:│ │ │ ││ │前某日│林文騰、郭泰宏、楊鏗│ │ │ ││ │至7月3│盟、林志鴻、林政賢等│ │ │ ││ │日 │,並增加「范名蘭」、│ │ │ ││ │ │「范名俊」等,仍為七│ │ │ ││ │ │人,于俊鵬因而解除董│ │ │ ││ │ │事職務,於80年7 月3 │ │ │ ││ │ │日辦畢變更登記。 │ │ │ │├─┼───┼──────────┼─────────┼──────┼───┤│三│81年9 │1.公司名稱變更為「昇│ │ │ ││ │月12日│ 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2.公司地址:由「台北│ │ │ ││ │ │ 市○○路○○○號7樓」│ │ │ ││ │ │ ,變更為「台北市松│ │ │ ││ │ │ 江路97巷9 號樓」。│ │ │ ││ │ │3.改選「范名俊」為董│ │ │ ││ │ │ 事長。董事:郭泰宏│ │ │ ││ │ │ 、林志鴻;監察人:│ │ │ ││ │ │ 楊鏗盟。 │ │ │ ││ │ │4.股東仍為:林文騰、│ │ │ ││ │ │ 郭泰宏、楊鏗盟、林│ │ │ ││ │ │ 志鴻、林政賢、范名│ │ │ ││ │ │ 蘭、范名俊等七人。│ │ │ ││ │ │5.累計虧損:673,112 │ │ │ ││ │ │ 元。 │ │ │ ││ │ │6.辦理增資,繳款人:│ │ │ ││ │ │ 林文騰、范名蘭、林│ │ │ ││ │ │ 政賢、郭泰宏、林志│ │ │ ││ │ │ 鴻、范名俊等六人。│ │ │ │├─┼───┼──────────┼─────────┼──────┼───┤│三│81年12│公司遷址:由「台北市│ │ │ ││ │月14日│松江路97巷9號5樓」,│ │ │ ││ │ │再變更為「台北市松江│ │ │ ││ │ │路101號7 樓」。 │ │ │ │├─┼───┼──────────┼─────────┼──────┼───┤│四│84年12│於84年12月5日召開股 │ │ │ ││ │月5日 │東會議,改選董事、監│ │ │ ││ │至12月│察人。由范名俊、林志│ │ │ ││ │15日 │鴻、郭泰宏當選董事,│ │ │ ││ │ │楊鏗盟當選監察人,並│ │ │ ││ │ │由范名俊繼當選為董事│ │ │ ││ │ │長,於84年12月15日完│ │ │ ││ │ │成變更登記。 │ │ │ ││ │ │⑴股東仍為:林文騰、│ │ │ ││ │ │ 郭泰宏、楊鏗盟、林│ │ │ ││ │ │ 志鴻、林政賢、范名│ │ │ ││ │ │ 蘭、范名俊等七人。│ │ │ │├─┼───┼──────────┼─────────┼──────┼───┤│五│86年4 │1.在「台北市○○路4 │出席者:范名俊、范│ │ ││ │月10日│ 段192之1號2樓」召 │名美。 │ │ ││ │ │ 開股東臨時會,由范│ │ │ ││ │ │ 名俊擔任主席、「范│ │ │ ││ │ │ 名美」擔任紀錄,「│ │ │ ││ │ │ 股東親自及代理出席│ │ │ ││ │ │ 計七名」即股東全部│ │ │ ││ │ │ 出席,經作成修正該│ │ │ ││ │ │ 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之│ │ │ ││ │ │ 決議。 │ │ │ ││ │ │2.公司登記地址仍為:│ │ │ ││ │ │ 「台北市○○路101 │ │ │ ││ │ │ 號7樓之1」。 │ │ │ │├─┼───┼──────────┼─────────┼──────┼───┤│六│86年9 │董事中之林志鴻因轉該│ │ │ ││ │月6日 │持股逾二分之一,依法│ │ │ ││ │ │喪失董事身分而解任,│ │ │ ││ │ │於86年9月6日完成變更│ │ │ ││ │ │登記。 │ │ │ ││ │ │⑴股東:林文騰、郭泰│ │ │ ││ │ │ 宏、楊鏗盟、范名蘭│ │ │ ││ │ │ 、范名俊,及陳端志│ │ │ ││ │ │ 、趙新春(依所附「│ │ │ ││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 │ ││ │ │ 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 │ ││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 ││ │ │ 所載,係承接林志鴻│ │ │ ││ │ │ 之持股】等七人。 │ │ │ ││ │ │⑵依此時所附「范名俊│ │ │ ││ │ │ 」之身分證所載,范│ │ │ ││ │ │ 名俊已結婚,其配偶│ │ │ ││ │ │ 為「張秀蘭」。 │ │ │ ││ │ │◆依卷附戶籍資料所載│ │ │ ││ │ │ ,范名俊係於86年2 │ │ │ ││ │ │ 月24日與張秀蘭結婚│ │ │ ││ │ │ ,於86年4月8日登記│ │ │ ││ │ │ 。 │ │ │ │├─┼───┼──────────┼─────────┼──────┼───┤│八│86年9 │1.於86年9月5日召開臨│出席者:范名俊。 │ │ ││ │月5日 │ 時股東會,由范名俊│ │ │ ││ │至9月 │ 擔任主席,補選趙新│ │ │ ││ │20日 │ 春為董事,於86年9 │ │ │ ││ │ │ 月20日完成變更記。│ │ │ ││ │ │2.於86年9月5日召開董│ │ │ ││ │ │ 事會,仍由范名俊擔│ │ │ ││ │ │ 任主席,並因林政賢│ │ │ ││ │ │ 請辭總經理,而改聘│ │ │ ││ │ │ 范名俊為總經理,於│ │ │ ││ │ │ 86年9 月20日同時完│ │ │ ││ │ │ 成變更登記。 │ │ │ ││ │ │⑴范名俊同時擔任董事│ │ │ ││ │ │ 長兼總經理。 │ │ │ ││ │ │⑵股東仍為:林文騰、│ │ │ ││ │ │ 郭泰宏、楊鏗盟、范│ │ │ ││ │ │ 名蘭、范名俊,及陳│ │ │ ││ │ │ 端志、趙新春等七人│ │ │ ││ │ │ ,董監成員亦同。 │ │ │ │├─┼───┼──────────┼─────────┼──────┼───┤│九│86年11│分別於86年11月5日下 │出席者:范名俊。 │ │ ││ │月5日 │午2時、3時召開股東臨│ │ │ ││ │至12月│時會、董事會,均由范│ │ │ ││ │12日 │名俊擔任主席,決議增│ │ │ ││ │ │資3000萬元,並由范名│ │ │ ││ │ │俊、范名蘭各認繳1500│ │ │ ││ │ │萬元,於86年12月12日│ │ │ ││ │ │完成變更登記。 │ │ │ │├─┼───┼──────────┼─────────┼──────┼───┤│十│87年8 │1.於87年8月20日上午 │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林文騰││ │月20日│ 10時召開股東臨時 │ :楊鏗盟、張惠菊│ │、郭泰││ │至8月 │ 會,由「楊鏗盟」擔│ 。 │ │宏、范││ │25日 │ 任主席,「張惠菊」│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名蘭均││ │ │ 擔任紀錄,「股東親│ 事:范名俊、黃文│ │變更為││ │ │ 自及代理出席計七名│ 章、陳姿妙。 │ │「非股││ │ │ 」即股東全部出席,│ │ │東」。││ │ │ 經作成下列報告及決│ │ │ ││ │ │ 議: │ │ │ ││ │ │⑴報告事項:董事長范│ │ │ ││ │ │ 名俊因轉讓持股逾二│ │ │ ││ │ │ 分之一,董事趙春、│ │ │ ││ │ │ 郭泰宏均因轉該全部│ │ │ ││ │ │ 持股,均當然解任,│ │ │ ││ │ │ 因而無法依公司法第│ │ │ ││ │ │ 171條之規定召開股 │ │ │ ││ │ │ 東會,故由監察人楊│ │ │ ││ │ │ 鏗盟依公司法第220 │ │ │ ││ │ │ 條之規定召集並擔任│ │ │ ││ │ │ 主席。 │ │ │ ││ │ │⑵決議:因原事長范名│ │ │ ││ │ │ 俊因轉讓持股逾二分│ │ │ ││ │ │ 之一,董事趙新、郭│ │ │ ││ │ │ 泰宏均因轉該全部持│ │ │ ││ │ │ 股,均當然解任,原│ │ │ ││ │ │ 察人楊鏗盟亦同意提│ │ │ ││ │ │ 前解任,而提前改選│ │ │ ││ │ │ 董監。改選結果,由│ │ │ ││ │ │ 范名俊、黃文章、陳│ │ │ ││ │ │ 姿妙三人選董事,楊│ │ │ ││ │ │ 鏗盟仍當選監察人。│ │ │ ││ │ │2.續於當日午11時召開│ │ │ ││ │ │ 董事會,由上開董事│ │ │ ││ │ │ 三人出席,由范名俊│ │ │ ││ │ │ 擔任主席,並仍推選│ │ │ ││ │ │ 范名俊為董事長,於│ │ │ ││ │ │ 87年8月25日完成更 │ │ │ ││ │ │ 登記。 │ │ │ ││ │ │⑴股東成員變更為:楊│ │ │ ││ │ │ 鏗盟(承接范名俊部│ │ │ ││ │ │ 分股份)、范名俊、│ │ │ ││ │ │ 翁坤山(承接范名俊│ │ │ ││ │ │ 部分股份)、林朝鑫│ │ │ ││ │ │ (承接范名俊部分股│ │ │ ││ │ │ 份、郭泰宏股份)、│ │ │ ││ │ │ 陳姿妙、黃文章、張│ │ │ ││ │ │ 惠菊(承接趙新春股│ │ │ ││ │ │ 份)等七人。 │ │ │ ││ │ │◆林文騰、郭泰宏、范│ │ │ ││ │ │ 名蘭均變更為「非股│ │ │ ││ │ │ 東」。 │ │ │ ││ │ │◆依此部分所附身分證│ │ │ ││ │ │ 資料所載,「楊鏗盟│ │ │ ││ │ │ 」之配偶為「施月卿│ │ │ ││ │ │ 」(於77年1月18日 │ │ │ ││ │ │ 與施月卿結婚,於 │ │ │ ││ │ │ 89年7月26日與施月 │ │ │ ││ │ │ 卿離婚)。 │ │ │ │├─┼───┼──────────┼─────────┼──────┼───┤│十│88年2 │決議增資3000萬元,股│ │ │ ││一│月9日 │本增加為8000萬元,由│ │ │ ││ │ │翁坤山、范名俊二人全│ │ │ ││ │ │部認足,於88年2 月9 │ │ │ ││ │ │日完成變更登記。 │ │ │ ││ │ │⑴董事長:范名俊。 │ │ │ │├─┼───┼──────────┼─────────┼──────┼───┤│十│88年3 │分別於88年3月23日上 │出席者:范名俊、楊│在申辦增資變│ ││二│月23日│午10時、11時召開股東│鏗盟。 │更登記時,「│ ││ │至4月 │臨時會、董事會,由七│ │林瑞圖」立法│ ││ │17日 │位股東全部親自及代理│ │委員辦公室尚│ ││ │ │出席,均由范名俊擔任│ │曾於88年4 月│ ││ │ │主席、楊鏗盟擔任紀錄│ │1日,以「立 │ ││ │ │,決議增資2000萬元,│ │法院便簽」聯│ ││ │ │股本增加為1億元,由 │ │繫經濟部商業│ ││ │ │楊鏗盟一人全部認足,│ │司承辦人,請│ ││ │ │登記主管機關由臺北市│ │儘速協助辦理│ ││ │ │政府變更為經濟部,於│ │等語。 │ ││ │ │88 年4月17日完成更登│ │ │ ││ │ │記。 │ │ │ │├─┼───┼──────────┼─────────┼──────┼───┤│十│88年4 │於88年4月30日上午9時│出席者:范名俊、楊│ │ ││三│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七│鏗盟。 │ │ ││ │至5月5│位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 │ │ ││ │日 │,由范名俊擔任主席,│ │ │ ││ │ │楊鏗盟擔任紀錄。決議│ │ │ ││ │ │內容:因原董事黃文章│ │ │ ││ │ │持股全部轉讓(其持股│ │ │ ││ │ │係由施月卿承接),其│ │ │ ││ │ │董事資格自然解任,決│ │ │ ││ │ │議補選「施月卿」(楊│ │ │ ││ │ │鏗盟之妻)為董事。於│ │ │ ││ │ │88年5月5日完成登記。│ │ │ ││ │ │⑴股東成員:楊鏗盟、│ │ │ ││ │ │ 范名俊、翁坤山、林│ │ │ ││ │ │ 朝鑫、陳姿妙、張惠│ │ │ ││ │ │ 菊、施月卿等七人。│ │ │ │├─┼───┼──────────┼─────────┼──────┼───┤│十│89年3 │於89年3月21日上午9時│1.董事長:范名俊。│於89年4月6日│ ││四│月21日│召開董事會,由范名俊│2.董事:施月卿、陳│所提出之遷址│ ││ │至4月8│擔任主席,陳姿妙擔任│ 姿妙。 │申請函上所載│ ││ │日 │紀錄,由董事范名俊、│3.股東:楊鏗盟、范│新公司登記址│ ││ │ │施月卿、陳姿妙出席,│ 名俊、翁坤山、林│為「台中市西│ ││ │ │作成決議:將公司登記│ 朝鑫、陳姿妙、○○○區○○○路│ ││ │ │地址遷至「台中市西屯│ 惠菊、施月卿等七│二段122-19號│ │○ ○ ○區○○○路○段122-19│ 人。 │14樓之3」, │ ││ │ │號14樓之3 」,並經89│ │惟同時載明「│ ││ │ │年4 月日上午9 時臨時│ │聯絡地址」為│ ││ │ │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全│ │「台北市承德│ ││ │ │體股東出席,仍由范名│ │路四段192-1 │ ││ │ │俊擔任主席,陳姿妙擔│ │號3樓」,聯 │ ││ │ │任紀錄,通過上開議案│ │絡人為「林聖│ ││ │ │),於89年4 月8日完 │ │峰」,聯絡電│ ││ │ │成變更登記。 │ │話:00-00000│ ││ │ │⑴董事長仍為:范名俊│ │05(轉305) │ ││ │ │ 。 │ │。 │ │├─┼───┼──────────┼─────────┼──────┼───┤│十│89年5 │於89年5月25日上午9時│1.董事長:黃文章。│於89年5月25 │ ││五│月2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施│2.董事:陳姿妙、施│日所提出變更│ ││ │至5月 │月卿擔任主席,陳姿妙│ 月卿。 │上開登記之申│ ││ │31日 │擔任紀錄,由全體股東│3.股東:楊鏗盟、翁│請函上所載新│ ││ │ │出席,作成因原董事(│ 坤山、林朝鑫、陳│公司登記址為│ ││ │ │董事長)范名俊轉讓全│ 姿妙、張惠菊、施│「台中市西屯│ ││ │ │部持股,其資格自然解│ 月卿、黃文章○○○區○○○路二│ ││ │ │任,而補選黃文章為董│ 人。 │段122-19號14│ ││ │ │事,並經該公司董事會│ │樓之3 」,並│ ││ │ │於同日上午10時作成選│ │載明「聯絡地│ ││ │ │任黃文章為董事長之決│ │址」為「台北│ ││ │ │議(董事黃文章、施月│ │市○○路○段│ ││ │ │卿、陳姿妙出席,並由│ │192-1號3 樓 │ ││ │ │黃文章擔任主席,陳姿│ │」,聯絡人亦│ ││ │ │擔任紀錄),於89年5 │ │為「林聖峰」│ ││ │ │月31日完成變更登記。│ │,聯絡電話:│ ││ │ │⑴股東成員:楊鏗盟、│ │00-0000000(│ ││ │ │ 翁坤山、林朝鑫、陳│ │轉305 )。 │ ││ │ │ 姿妙、張惠菊、施月│ │ │ ││ │ │ 卿、黃文章(承接范│ │ │ ││ │ │ 名俊之股份)等七人│ │ │ ││ │ │ 。 │ │ │ ││ │ │◆黃文章提出身分證影│ │ │ ││ │ │ 本供作登記資料。 │ │ │ ││ │ │⑵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 所載:董事長為黃文│ │ │ ││ │ │ 章、董事為陳姿妙、│ │ │ ││ │ │ 施月卿、監察人為楊│ │ │ ││ │ │ 鏗盟。 │ │ │ │├─┼───┼──────────┼─────────┼──────┼───┤│十│89年11│於89年11月17日上午9 │1.董事長:黃文章。│於89年12月7 │ ││六│月17日│時召開董事會,由黃文│2.董事:施月卿、陳│日所提出之上│ ││ │至12月│章擔任主席,陳姿妙擔│ 姿妙。 │開變更登記申│ ││ │11日 │任紀錄,由董事黃文章│3.股東:楊鏗盟、翁│請函上所載「│ ││ │ │、施月卿、陳姿妙出席│ 坤山、林朝鑫、陳│聯絡地址」仍│ ││ │ │,作成決議:將公司登│ 姿妙、張惠菊、施│為「台北市承│ ││ │ │記地址遷至「台中縣大│ 月卿、黃文章等七│德路四段192-│ ││ ○ ○○鄉○○路○ 巷○ 弄24│ 人。 │1 號3 樓」,│ ││ │ │號」,並經89年12月4 │ │聯絡人:「林│ ││ │ │日上午9時股東臨時會 │ │聖峰」,聯絡│ ││ │ │決議通過(由全體股東│ │電話:02-288│ ││ │ │出席,仍由黃文章擔任│ │05058(305)│ ││ │ │主席,陳姿妙擔任紀錄│ │。 │ ││ │ │,通過上開議案),於│ │ │ ││ │ │89年12月11日完成變更│ │ │ ││ │ │登記。 │ │ │ ││ │ │⑴黃文章、施月卿、陳│ │ │ ││ │ │ 姿妙均於董事會簽到│ │ │ ││ │ │ 簿上親自簽名。 │ │ │ │├─┼───┼──────────┼─────────┼──────┼───┤│十│90年8 │90年8月10日上午10時 │出席董事:許榮山、│ │ ││七│月10日│召開之董事會,經同日│施月卿、陳姿妙。 │ │ ││ │至8月 │上午10時臨時股東會改│ │ │ ││ │29日 │選之董事「許榮山、陳│ │ │ ││ │ │姿妙、施月卿」均親自│ │ │ ││ │ │出席,並於出席董事簽│ │ │ ││ │ │到簿上各自親自簽名,│ │ │ ││ │ │於90年8月29日完成變 │ │ │ ││ │ │更登記。 │ │ │ ││ │ │⑴股東成員:楊鏗盟、│ │ │ ││ │ │ 翁坤山、林朝鑫、陳│ │ │ ││ │ │ 姿妙、張惠菊、施月│ │ │ ││ │ │ 卿、黃文章、「許榮│ │ │ ││ │ │ 山(承接范名俊之股│ │ │ ││ │ │ 份)」等八人。 │ │ │ ││ │ │◆許榮山提出身分證影│ │ │ ││ │ │ 本供登記。 │ │ │ ││ │ │⑵許榮山、施月卿、姿│ │ │ ││ │ │ 妙各親自簽名出具「│ │ │ ││ │ │ 董事(長)願任同意│ │ │ ││ │ │ 書」;楊鏗盟親自簽│ │ │ ││ │ │ 名出具「監察人願任│ │ │ ││ │ │ 同意書」。 │ │ │ │├─┼───┼──────────┼─────────┼──────┼───┤│十│91年6 │於91年6月10日上午9時│1.董事長:黃文章。│ │ ││八│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董│2.董事:施月卿、陳│ │ ││ │至7月2│事互推陳姿妙擔任主席│ 姿妙。 │ │ ││ │日 │,施月卿擔任紀錄,全│3.股東:楊鏗盟、翁│ │ ││ │ │體股東出席,作成因原│ 坤山、林朝鑫、陳│ │ ││ │ │董事長許榮山辭職,而│ 姿妙、張惠菊、施│ │ ││ │ │補選黃文章為董事,並│ 月卿、黃文章、許│ │ ││ │ │經該公司董事會於同日│ 榮山等八人。 │ │ ││ │ │上午10時作成選任黃文│ │ │ ││ │ │章為董事長之決議(董│ │ │ ││ │ │事黃文章、施月卿、陳│ │ │ ││ │ │姿妙出席,並由董事互│ │ │ ││ │ │推陳姿妙擔任主席,施│ │ │ ││ │ │月卿擔任紀錄),於91│ │ │ ││ │ │年7月2日完成變更登記│ │ │ ││ │ │。 │ │ │ ││ │ │⑴陳姿妙、施月卿均於│ │ │ ││ │ │ 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 │ │ ││ │ │ 錄、董事會議事錄之│ │ │ ││ │ │ 「主席」、「記錄」│ │ │ ││ │ │ 欄親自簽名。 │ │ │ ││ │ │⑵黃文章、陳姿妙、施│ │ │ ││ │ │ 月卿均於「董事會簽│ │ │ ││ │ │ 到表」上親自簽名。│ │ │ ││ │ │⑶黃文章於「董事( │ │ │ ││ │ │ 長)願任同意書」 │ │ │ ││ │ │ 上親自簽名。 │ │ │ ││ │ │⑷股東成員:楊鏗盟、│ │ │ ││ │ │ 翁坤山、林朝鑫、陳│ │ │ ││ │ │ 姿妙、張惠菊、施月│ │ │ ││ │ │ 卿、黃文章、許榮山│ │ │ ││ │ │ 等八人。 │ │ │ ││ │ │◆黃文章提出身分證影│ │ │ ││ │ │ 本供登記。 │ │ │ │├─┼───┼──────────┼─────────┼──────┼───┤│十│94年7 │1.於94年7月15日上午 │出席者:許榮山。 │ │ ││九│月15至│ 10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 │ ││ │7月28 │ ,經全體股東親自或│ │ │ ││ │日 │ 代理出席,決議解散│ │ │ ││ │ │ ,並選任(董事長)│ │ │ ││ │ │ 許榮山為清算人。 │ │ │ ││ │ │2.於94年7月28日向經 │ │ │ ││ │ │ 濟部申辦解散登記,│ │ │ ││ │ │ 經該部函轉中部辦公│ │ │ ││ │ │ 室辦理。 │ │ │ │└─┴───┴──────────┴─────────┴──────┴───┘附表十: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5年5 │1.依85年5月21日「公 │發起人:范名俊、范│ │ ││ │月21日│ 司設立預查名稱申請│名美、顏清通、侯麗│ │ ││ │至7月 │ 表」所載,該申請表│娟、張國政、顏懷、│ │ ││ │11日 │ 之「申請人」係「顏│顏月香等,共七人。│ │ ││ │ │ 清通」,即係以「顏│ │ │ ││ │ │ 清通」名義提出公司│ │ │ ││ │ │ 名稱預查申請。 │ │ │ ││ │ │2.85年7月6日上午10時│ │ │ ││ │ │ 發起人會議,全體發│ │ │ ││ │ │ 起人出席。主席:范│ │ │ ││ │ │ 名俊、紀錄:侯麗娟│ │ │ ││ │ │ 。 │ │ │ ││ │ │3.85年7月11日完成設 │ │ │ ││ │ │ 登記。 │ │ │ ││ │ │⑴公司登記地址:台中│ │ │ ││ │ │ 縣○○鎮○○路4-23│ │ │ ││ │ │ 號2樓。 │ │ │ ││ │ │⑵董事長:范名俊。 │ │ │ ││ │ │ 董事:范名美、顏清│ │ │ ││ │ │ 通。 │ │ │ ││ │ │ 監察人:侯麗娟。 │ │ │ ││ │ │⑶股東:范名俊、范名│ │ │ ││ │ │ 美、顏清通、侯麗娟│ │ │ ││ │ │ 、張國政、顏懷、顏│ │ │ ││ │ │ 月香等,共七人。 │ │ │ ││ │ │⑷范名俊、范名美、顏│ │ │ ││ │ │ 清通、侯麗娟、張國│ │ │ ││ │ │ 政、顏懷、顏月香等│ │ │ ││ │ │ 七人均提出身分證供│ │ │ ││ │ │ 登記,依上開身分證│ │ │ ││ │ │ 所載,上開股東之職│ │ │ ││ │ │ 業: │ │ │ ││ │ │◆范名俊:臺灣增澤工│ │ │ ││ │ │ 程公司工務部工地主│ │ │ ││ │ │ 任、環工部經理。 │ │ │ ││ │ │◆范名美:臺灣增澤工│ │ │ ││ │ │ 程公司董事長特別助│ │ │ ││ │ │ 理。 │ │ │ ││ │ │◆顏清通:柏發營造股│ │ │ ││ │ │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 │├─┼───┼──────────┼─────────┼──────┼───┤│二│87年3 │1.於87年3月1日上午10│1.87年3月1日股東會│ │ ││ │月1日 │ 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出席者:顏清通、│ │ ││ │至88年│ 由顏清通擔任主席、│ 范名美。 │ │ ││ │3月4日│ 范名美擔任紀錄,決│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 議改選:蔡滄鋌、范│ 事:蔡滄鋌、范名│ │ ││ │ │ 名美、顏清通為董事│ 美、顏清通。 │ │ ││ │ │ ,改選侯麗娟為監察│3.88年2月22日股東 │ │ ││ │ │ 人。 │ 會出席者:蔡滄鋌│ │ ││ │ │2.於同日下午2時之董 │ 、顏月香。 │ │ ││ │ │ 事會,經董事蔡滄鋌│ │ │ ││ │ │ 、范名美、顏清通三│ │ │ ││ │ │ 人全體出席,共同推│ │ │ ││ │ │ 選蔡滄鋌擔任董事長│ │ │ ││ │ │ ,於87年3月9日申辦│ │ │ ││ │ │ 變更登記,於87年3 │ │ │ ││ │ │ 月9 日辦畢。 │ │ │ ││ │ │⑴蔡滄鋌提出身分證影│ │ │ ││ │ │ 本供登記。 │ │ │ ││ │ │3.范名美嗣後於87年12│ │ │ ││ │ │ 月22日請辭,經該公│ │ │ ││ │ │ 司股東臨時會於88年│ │ │ ││ │ │ 2 月22日上午9時改 │ │ │ ││ │ │ 選顏月香為董事,於│ │ │ ││ │ │ 88年3 月4日申辦, │ │ │ ││ │ │ 於88年3 月日辦畢變│ │ │ ││ │ │ 更登記。 │ │ │ │├─┼───┼──────────┼─────────┼──────┼───┤│三│89年1 │1.貿祥公司之「全體董│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12日│ 監事持有股份轉讓」│ :蔡滄鋌、侯麗娟│ │ ││ │前某日│ ,致無法召集股東會│ 。 │ │ ││ │至2月 │ 補選董監事,經該公│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14日 │ 司股東「豐華投資股│ 事:蔡滄鋌、顏月│ │ ││ │ │ 份有限公司」以貿祥│ 香、顏清通。 │ │ ││ │ │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持│ │ │ ││ │ │ 股股東之身分,於89│ │ │ ││ │ │ 年1 月12日向主管機│ │ │ ││ │ │ 關申請自行召集股東│ │ │ ││ │ │ 會,經主管機關於89│ │ │ ││ │ │ 年1 月14日函覆核准│ │ │ ││ │ │ 。 │ │ │ ││ │ │2.依股東名簿所載,此│ │ │ ││ │ │ 時之股東:蔡滄鋌、│ │ │ ││ │ │ 顏清通、侯麗娟、顏│ │ │ ││ │ │ 懷、顏月香、慶騰投│ │ │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環│ │ │ ││ │ │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豐華投資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群勝投資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大人物開│ │ │ ││ │ │ 發公司、張勝吉,共│ │ │ ││ │ │ 13人。 │ │ │ ││ │ │3.於89年1月28日上午 │ │ │ ││ │ │ 10時召開股東臨時會│ │ │ ││ │ │ ,由蔡滄鋌擔任主席│ │ │ ││ │ │ 、侯麗娟擔任紀錄,│ │ │ ││ │ │ 決議改選:蔡滄鋌、│ │ │ ││ │ │ 顏月香、顏清通為董│ │ │ ││ │ │ 事,改選侯麗娟為監│ │ │ ││ │ │ 察人。 │ │ │ ││ │ │4.於同日下午2時之董 │ │ │ ││ │ │ 事會,經董事蔡滄鋌│ │ │ ││ │ │ 、顏月香、顏清通三│ │ │ ││ │ │ 人全體出席,共同推│ │ │ ││ │ │ 選蔡滄鋌擔任董事長│ │ │ ││ │ │ ,於89年2月14日申 │ │ │ ││ │ │ 辦變更登記,於89年│ │ │ ││ │ │ 2 月14日辦畢。 │ │ │ │├─┼───┼──────────┼─────────┼──────┼───┤│四│97年3 │經經濟部廢止登記。 │ │ │ ││ │月10日│ │ │ │ │├─┼───┼──────────┼─────────┼──────┼───┤│五│99年11│因有自行停止營業6 個│ │ │ ││ │月10日│月以上之情事,經經濟│ │ │ ││ │ │部命令解散。 │ │ │ │└─┴───┴──────────┴─────────┴──────┴───┘附表十一:慶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7年3 │87年3月31日上午9時,│1.發起人會議出席者│公司地址雖為│ ││ │月31日│由發起人許文智、劉益│ :許文智、劉益宏│上址,惟由許│ ││ │至4月 │宏、林朝鑫、巫琇琪、│ 、林朝鑫、巫琇琪│文智於87年3 │ ││ │13日 │范志誠、郭瓊鈺、王郭│ 、范志誠、郭瓊鈺│月31日出具,│ ││ │ │麗美等七人出席,由許│ 、王郭麗美等七人│亦委由魏早里│ ││ │ │文智擔任主席、劉益宏│ 。 │會計師申辦設│ ││ │ │擔任紀錄,經選任許文│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立登記之委託│ ││ │ │智、劉益宏、林朝鑫為│ 事:許文智、劉益│書所載聯絡電│ ││ │ │董事,選任巫琇琪為監│ 宏、林朝鑫。 │話亦為「02-2│ ││ │ │察人,並經同日下午2 │ │0000000」。 │ ││ │ │時之董事會,經上開三│ │ │ ││ │ │位董事出席,推選許文│ │ │ ││ │ │智為董事長,於87年4 │ │ │ ││ │ │月13日辦畢設立登記。│ │ │ ││ │ │⑴公司地址:台北市忠│ │ │ ││ │ │ 誠路二段92號7樓。 │ │ │ ││ │ │⑵資本額:100萬元。 │ │ │ ││ │ │⑶發起人:許文智、劉│ │ │ ││ │ │ 益宏、林朝鑫、巫琇│ │ │ ││ │ │ 琪、范志誠、郭瓊鈺│ │ │ ││ │ │ 、王郭麗美等七人。│ │ │ ││ │ │⑷上開七人均提出身分│ │ │ ││ │ │ 證供登記,依上開身│ │ │ ││ │ │ 分證所載: │ │ │ ││ │ │◆許文智身分證職業欄│ │ │ ││ │ │ 登載「台灣增澤工程│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主任」│ │ │ ││ │ │ 。 │ │ │ ││ │ │◆劉益宏身分證職業欄│ │ │ ││ │ │ 登載「時報文化事業│ │ │ ││ │ │ 總管理處記者」,其│ │ │ ││ │ │ 配偶為「鄭亞靖」。│ │ │ ││ │ │◆林朝鑫之配偶為「林│ │ │ ││ │ │ 芳琪」。 │ │ │ ││ │ │◆郭瓊鈺、王郭麗美為│ │ │ ││ │ │ 姊妹,其等父母即為│ │ │ ││ │ │ 「郭榮波」、「郭吳│ │ │ ││ │ │ 金葉」,另王郭麗美│ │ │ ││ │ │ 之夫即為「王逢隆」│ │ │ ││ │ │ ,而郭瓊鈺職業欄則│ │ │ ││ │ │ 登載「新營市農會技│ │ │ ││ │ │ 工」。 │ │ │ ││ │ │◆郭榮波、王逢隆二人│ │ │ ││ │ │ 均為「環華投資公司│ │ │ ││ │ │ 」之董事。 │ │ │ ││ │ │⑸董事長:許文智。 │ │ │ ││ │ │ 董事:劉益宏、林朝│ │ │ ││ │ │ 鑫。 │ │ │ ││ │ │ 監察人:巫琇琪。 │ │ │ │├─┼───┼──────────┼─────────┼──────┼───┤│二│87年6 │87年6月1日召開股東臨│出席者:許文智、劉│ │ ││ │月1日 │時會,由許文智擔任主│益宏。 │ │ ││ │至7月6│席、劉益宏擔任紀錄,│ │ │ ││ │日 │決議增資2900萬元,由│ │ │ ││ │ │許文智、劉益宏、林朝│ │ │ ││ │ │鑫、巫琇琪、范志誠、│ │ │ ││ │ │郭瓊鈺、王郭麗美等七│ │ │ ││ │ │人共同認足,於87年7 │ │ │ ││ │ │月6日辦畢變更登記。 │ │ │ │├─┼───┼──────────┼─────────┼──────┼───┤│三│88年10│88年10月18日召開股東│出席者:許文智、劉│依上開增資案│ ││ │月18日│臨時會,由許文智擔任│益宏。 │卷一後附「慶│ ││ │至11月│主席、劉益宏擔任紀錄│ │騰投資公司」│ ││ │15日 │,決議增資3000萬元,│ │在臺灣中小企│ ││ │ │均由許文智以「債權轉│ │銀所設第0901│ ││ │ │抵繳股款」方式單獨認│ │0000000號帳 │ ││ │ │足,於88年11月15日辦│ │戶等銀行之交│ ││ │ │畢變更登記。 │ │易明細資料,│ ││ │ │ │ │及慶騰投資公│ ││ │ │ │ │司在寶來綜合│ ││ │ │ │ │證券公司天母│ ││ │ │ │ │分公司所設第│ ││ │ │ │ │0000000 號等│ ││ │ │ │ │證券帳戶之「│ ││ │ │ │ │(免簽章)合│ ││ │ │ │ │併買賣報告書│ ││ │ │ │ │暨交割憑單」│ ││ │ │ │ │、鼎台證券股│ ││ │ │ │ │份有限公司總│ ││ │ │ │ │公司所設第13│ ││ │ │ │ │6479-1號證券│ ││ │ │ │ │帳戶「免交割│ ││ │ │ │ │合併交割憑單│ ││ │ │ │ │」所載,慶騰│ ││ │ │ │ │投資公司曾於│ ││ │ │ │ │87、88年間買│ ││ │ │ │ │進麗正公司股│ ││ │ │ │ │票,並與麗正│ ││ │ │ │ │公司間有相當│ ││ │ │ │ │頻繁之資金往│ ││ │ │ │ │來。 │ │├─┼───┼──────────┼─────────┼──────┼───┤│四│90年1 │90年1 月4 日上午9 時│出席董事:許文智、│依上開90年1 │ ││ │月4日 │召開董事會,由許文智│劉益宏、林朝鑫。 │月15日提出遷│ ││ │至1月 │擔任主席、劉益宏擔任│⑴上開三人均於董事│址變更登記之│ ││ │15日 │紀錄,決議遷址至:台│ 會簽到單上親自簽│申請函所載,│ ││ │ │北市○○區○○路三段│ 名。 │其新址雖係設│ ││ │ │267號8樓,於90年1月 │ │於上開台北市│ ││ │ │15日申辦變更登記,於│ ○○○區○○路│ ││ │ │90年1月15日辦畢登記 │ │三段267號8樓│ ││ │ │。 │ │,惟其聯絡人│ ││ │ │ │ │亦為「林聖峰│ ││ │ │ │ │」,所載聯絡│ ││ │ │ │ │電話為「(02│ ││ │ │ │ │)00000000 │ ││ │ │ │ │轉306」(自 │ ││ │ │ │ │領)。 │ │├─┼───┼──────────┼─────────┼──────┼───┤│五│90年12│90年12月25日上午9 時│1.此次股東會出席股│依許榮山於91│ ││ │月2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全│ 東:許文智、劉益│年2月21日向 │ ││ │至91年│部股東出席,許文智擔│ 宏、林朝鑫、巫琇│台北市政府所│ ││ │3月1日│任主席,劉益宏擔任紀│ 琪、范志誠、郭瓊│提申辦上開變│ ││ │ │錄,經決議改選許榮山│ 鈺、王郭麗美、許│更登記之申請│ ││ │ │、范志誠、郭瓊鈺為董│ 榮山等八人。 │函所載,其公│ ││ │ │事,改選巫琇琪為監察│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司地址雖載為│ ││ │ │人,並經上開三位董事│ 事:許榮山、范志│「台北市大同│ ││ │ │出席同日上午10時召開│ 誠、郭瓊○○ ○區○○路○段│ ││ │ │之董事會,推選許榮山│ │267 號8樓」 │ ││ │ │擔任董事長,惟因遲至│ │,惟聯絡人為│ ││ │ │91年2 月21日始申辦變│ │「林聖峰」,│ ││ │ │更登記,經台北市政府│ │聯絡電話原記│ ││ │ │於91年2 月25日以府建│ │載:「2880-6│ ││ │ │商字第091027356 號函│ │888*257 」,│ ││ │ │處罰鍰2 萬元,由林聖│ │再塗改為「28│ ││ │ │峰於同年2 月27日親自│ │81-9094」。 │ ││ │ │到府領取上開處罰函文│ │ │ ││ │ │,並載明「罰款兩萬元│ │ │ ││ │ │收據已領」等文字(見│ │ │ ││ │ │該公司登記卷二所附上│ │ │ ││ │ │開函文右下角所載上開│ │ │ ││ │ │簽收文字,及所附「台│ │ │ ││ │ │北市商業處自行收納統│ │ │ ││ │ │一收據」所載),再於│ │ │ ││ │ │同日繳納上開罰鍰後,│ │ │ ││ │ │於91年3 月1 日辦畢變│ │ │ ││ │ │更登記。 │ │ │ ││ │ │⑴依上開董事會簽到單│ │ │ ││ │ │ 、願任同意書所載,│ │ │ ││ │ │ 董事許榮山、郭瓊鈺│ │ │ ││ │ │ 、范志誠均親自簽名│ │ │ ││ │ │ 出席。 │ │ │ ││ │ │⑵股東成員同上開七人│ │ │ ││ │ │ ,另增加許榮山,共│ │ │ ││ │ │ 八人。 │ │ │ ││ │ │◆許榮山持股:1000股│ │ │ ││ │ │ 。 │ │ │ ││ │ │◆許文智持股:359萬 │ │ │ ││ │ │ 9000股。 │ │ │ │├─┼───┼──────────┼─────────┼──────┼───┤│六│95年8 │因有自行停止營業6 個│ │ │ ││ │月2日 │月以上之情事,經台北│ │ │ ││ │至11月│市政府以95 年8月2日 │ │ │ ││ │16日 │北市商二字第00000000│ │ │ ││ │ │200號函,依公司法第 │ │ │ ││ │ │10 條第2項規定命令解│ │ │ ││ │ │散,惟未依規定向台北│ │ │ ││ │ │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 │ │ ││ │ │經台北市政府以95年 │ │ │ ││ │ │11月16日府建商字第09│ │ │ ││ │ │000000000號函廢止登 │ │ │ ││ │ │記。 │ │ │ │└─┴───┴──────────┴─────────┴──────┴───┘附表十二:環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7年3 │87年3月31日上午9時,│1.發起人會議出席者│公司地址雖為│ ││ │月31日│由發起人楊鏗盟、郭榮│ :楊鏗盟、郭榮波│上址,惟由楊│ ││ │至4月3│波、王郁雲、王德昌、│ 、王郁雲、王德昌│鏗盟於87年3 │ ││ │日 │蔡金村、王逢隆、陳地│ 、蔡金村、王逢隆│月31日出具,│ ││ │ │坤等七人出席,由楊鏗│ 、陳地坤等七人。│委由魏早里會│ ││ │ │盟擔任主席、郭榮波擔│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計師申辦設立│ ││ │ │任紀錄,經選任楊鏗盟│ 事:楊鏗盟、王郁│登記之委託書│ ││ │ │、郭榮波、王郁雲為董│ 雲、郭榮波。 │所載聯絡電話│ ││ │ │事,選任王德昌為監察│ │為「00-00000│ ││ │ │人,並經同日下午2 時│ │888」。 │ ││ │ │之董事會,經上開三位│ │ │ ││ │ │董事出席,推選楊鏗盟│ │ │ ││ │ │為董事長,於87年4月 │ │ │ ││ │ │3日辦畢設立登記。 │ │ │ ││ │ │⑴公司地址:台北市松│ │ │ ││ │ │ 江路101號7樓之1。 │ │ │ ││ │ │⑵資本額:100萬元。 │ │ │ ││ │ │⑶發起人:楊鏗盟、郭│ │ │ ││ │ │ 榮波、王郁雲、王德│ │ │ ││ │ │ 昌、蔡金村、王逢隆│ │ │ ││ │ │ 、陳地坤等七人。 │ │ │ ││ │ │⑷上開七人均提出身分│ │ │ ││ │ │ 證供登記,依上開身│ │ │ ││ │ │ 分證所載: │ │ │ ││ │ │◆王逢隆身分證職業欄│ │ │ ││ │ │ 登載:「增澤工程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工務部經│ │ │ ││ │ │ 理」。 │ │ │ ││ │ │◆郭榮波之配偶為「郭│ │ │ ││ │ │ 吳金葉」。 │ │ │ ││ │ │⑸董事長:楊鏗盟。 │ │ │ ││ │ │ 董事:王郁雲、郭榮│ │ │ ││ │ │ 波。 │ │ │ ││ │ │ 監察人:王德昌。 │ │ │ │├─┼───┼──────────┼─────────┼──────┼───┤│二│87年4 │87年4 月17日股東臨時│出席者:楊鏗盟、郭│ │ ││ │月17日│會決議增資900 萬元,│榮波。 │ │ ││ │至5月 │由楊鏗盟、郭榮波、蔡│ │ │ ││ │14日 │金村三人認足,於87年│ │ │ ││ │ │5月14日辦畢更登記。 │ │ │ │├─┼───┼──────────┼─────────┼──────┼───┤│三│87年8 │87年8月15日股東臨時 │出席者:楊鏗盟、郭│ │ ││ │月15日│會決議增資500萬元, │榮波。 │ │ ││ │至9月 │由楊鏗盟、郭榮波二人│ │ │ ││ │18日 │認足,於87年9月18日 │ │ │ ││ │ │辦畢更登記。 │ │ │ │├─┼───┼──────────┼─────────┼──────┼───┤│四│87年9 │87年9 月10日股東臨時│出席者:楊鏗盟、郭│ │ ││ │月10日│會決議增資1500萬元,│榮波。 │ │ ││ │至10月│由楊鏗盟、郭榮波二人│ │ │ ││ │12日 │認足,於87年10月12日│ │ │ ││ │ │辦畢變更登。 │ │ │ │├─┼───┼──────────┼─────────┼──────┼───┤│五│88年1 │88年1 月30日股東臨時│出席者:楊鏗盟、郭│ │ ││ │月30日│會決議增資3000萬元,│榮波。 │ │ ││ │至3月1│由楊鏗盟、郭榮波二人│ │ │ ││ │日 │認足,於88年3月1日辦│ │ │ ││ │ │畢變更登記。 │ │ │ │├─┼───┼──────────┼─────────┼──────┼───┤│六│88年12│台北市政府於88年12月│ │依環華投資公│ ││ │月13日│13日以北市建商二字第│ │司所提前揭營│ ││ │至89年│00000000號函環華投資│ │利事業所得稅│ ││ │1月18 │公司,以「據報貴公司│ │結算申報書所│ ││ │日 │經核准設立登記後六個│ │載,其負責人│ ││ │ │月尚未開始營業,是否│ │係記載「楊鏗│ ││ │ │屬實?」等語,要求該│ │盟」,聯絡電│ ││ │ │公司於文到後15 日內 │ │話亦為:02 │ ││ │ │檢送最近營業稅單影本│ │-00000000。 │ ││ │ │提出申復,逾期即依公│ │ │ ││ │ │司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 │ ││ │ │經環華投資公司提出於│ │ │ ││ │ │88年5月31日向財政部 │ │ │ ││ │ │台北市國稅局申報之資│ │ │ ││ │ │產負債表、87年度營利│ │ │ ││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等文件後,經台北市政│ │ │ ││ │ │府建設局以89年1 月18│ │ │ ││ │ │日北市建商二字第8938│ │ │ ││ │ │053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 │ ││ │ │。 │ │ │ │├─┼───┼──────────┼─────────┼──────┼───┤│七│89年1 │89年1 月11日股東臨時│出席者:楊鏗盟、郭│ │ ││ │月11日│會決議增資3000萬元,│榮波。 │ │ ││ │至2月2│由楊鏗盟全部認足,於│ │ │ ││ │日 │89年2 月2 日辦畢變更│ │ │ ││ │ │登記。 │ │ │ │├─┼───┼──────────┼─────────┼──────┼───┤│八│91年12│9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依許榮山於91│ ││ │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全│ :楊鏗盟、王德昌│年12月27日出│ ││ │至92年│部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 。 │具委託申辦上│ ││ │1月8日│,楊鏗盟擔任主席,王│2.此次董事會出席者│開變更登記之│ ││ │ │德昌擔任紀錄,經決議│ : │委託書所載,│ ││ │ │改選許榮山、郭榮波、│⑴董事長:許榮山。│聯絡電話為「│ ││ │ │王郁雲為董事,改選王│⑵董事:郭榮波、王│00-00000000 │ ││ │ │德昌為監察人,並經上│ 郁雲。 │」。 │ ││ │ │開三位董事出席同日下│⑶監察人:王德昌。│ │ ││ │ │午2 時召開之董事會,│ │ │ ││ │ │推選許榮山擔任董事長│ │ │ ││ │ │,於92年1月8日辦畢變│ │ │ ││ │ │更登記。 │ │ │ ││ │ │⑴依上開董事會簽到簿│ │ │ ││ │ │ 、願任同意書所載,│ │ │ ││ │ │ 董事許榮山、郭榮波│ │ │ ││ │ │ 、王郁雲、監察人王│ │ │ ││ │ │ 德昌均親自簽名出席│ │ │ ││ │ │ ,並均於願任同意書│ │ │ ││ │ │ 上親自簽名。 │ │ │ ││ │ │⑵股東成員同上開七人│ │ │ ││ │ │ ,另增加許榮山,共│ │ │ ││ │ │ 八人。 │ │ │ ││ │ │◆許榮山持股:1000股│ │ │ ││ │ │ 。 │ │ │ ││ │ │◆楊鏗盟持股:581萬 │ │ │ ││ │ │ 9000股。 │ │ │ │└─┴───┴──────────┴─────────┴──────┴───┘附表十三:豐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7年3 │87年3月31日上午9時,│1.發起人會議出席者│上開設立登記│ ││ │月31日│在該公司會議室召開發│ :黃文章、趙宏梓│程序係委由魏│ ││ │至4月4│起人會議,由黃文章擔│ 。 │旱里會計師辦│ ││ │日 │任主席、趙宏梓擔任紀│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理,而其委託│ ││ │ │錄,選任黃文章、趙宏│ 事:黃文章、趙宏│書所載公司地│ ││ │ │梓、林芳琪三人為董事│ 梓、林芳琪。 │址雖為「台北│ ││ │ │、選任周尚龍為監察人│ │縣新店市北宜│ ││ │ │,並於同日下午2 時之│ │一段37號3樓 │ ││ │ │董事會,經三位董事全│ │」,惟所記載│ ││ │ │體出席,推選黃文章為│ │之聯絡電話:│ ││ │ │董事長,於84年4月4日│ │「00-0000000│ ││ │ │申請設立登記,87年4 │ │8」卻係「麗 │ ││ │ │月4 日完成登記。 │ │正公司」之聯│ ││ │ │⑴公司地址:台北縣新│ │絡電話。 │ ││ │ │ 店市○○路○段○○號│ │(與「瑞豐投│ ││ │ │ 3樓。 │ │資公司」之情│ ││ │ │⑵資本額:100萬元。 │ │形相同。) │ ││ │ │⑶董事長:黃文章。 │ │ │ ││ │ │ 董事:趙宏梓、林芳│ │ │ ││ │ │ 琪。 │ │ │ ││ │ │ 監察人:周尚龍。 │ │ │ ││ │ │⑷原始股東(發起人)│ │ │ ││ │ │ :黃文章、趙宏梓、│ │ │ ││ │ │ 林芳琪、周尚龍、吳│ │ │ ││ │ │ 淑貞、蔡宏明、鄭亞│ │ │ ││ │ │ 靖等,共七人,均提│ │ │ ││ │ │ 出身分證供登記,依│ │ │ ││ │ │ 上開身分證所載: │ │ │ ││ │ │◆趙宏梓之妻為「吳娟│ │ │ ││ │ │ 娟」。 │ │ │ ││ │ │◆林芳琪之夫為「林朝│ │ │ ││ │ │ 鑫」。(另依慶騰投│ │ │ ││ │ │ 資公司登記案卷內所│ │ │ ││ │ │ 附「林朝鑫」之身分│ │ │ ││ │ │ 證資料所示,其妻確│ │ │ ││ │ │ 為林芳琪之夫。 │ │ │ ││ │ │◆周尚龍之職業欄登載│ │ │ ││ │ │ 「瑞騰交通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 │ │ │ ││ │ │◆鄭亞靖之夫為「劉益│ │ │ ││ │ │ 宏」,其職業欄登載│ │ │ ││ │ │ 「中國時報會計」。│ │ │ ││ │ │ (另依慶騰投資公司│ │ │ ││ │ │ 登記案卷內所附「劉│ │ │ ││ │ │ 益宏」身分證職業欄│ │ │ ││ │ │ 所載,其職業為「時│ │ │ ││ │ │ 報文化事業總管理處│ │ │ ││ │ │ 記者」,其配偶為「│ │ │ ││ │ │ 鄭亞靖」。) │ │ │ │├─┼───┼──────────┼─────────┼──────┼───┤│二│87年5 │於87年5 月22日上午10│1.87年5月22日股東 │ │ ││ │月22日│時召開股東臨時會,決│ 會出席者:黃文章│ │ ││ │至6月 │議增資100 萬元,由翁│ 、林芳祺。 │ │ ││ │17日 │坤山全部認足而加入為│2.87年6月15日股東 │ │ ││ │ │股東,再於87年6 月15│ 會出席者:趙宏梓│ │ ││ │ │日上午10時召開股東臨│ 、林芳祺。 │ │ ││ │ │時會,由董事互推趙宏│3.87年6月15日董事 │ │ ││ │ │梓擔任主席,林芳琪擔│ 會出席董事:翁坤│ │ ││ │ │任紀錄,全體股東七人│ 山、趙宏梓、林芳│ │ ││ │ │親自或代理出席,作成│ 琪。 │ │ ││ │ │因原董事長黃文章辭職│ │ │ ││ │ │,經補選翁坤山為董事│ │ │ ││ │ │,並經董事會於同日上│ │ │ ││ │ │午11時作成選任翁坤山│ │ │ ││ │ │為董事長之決議(董事│ │ │ ││ │ │翁坤山、趙宏梓、林芳│ │ │ ││ │ │琪均出席,由翁坤山擔│ │ │ ││ │ │任主席、林芳琪擔任紀│ │ │ ││ │ │錄),於87年6月17日 │ │ │ ││ │ │完成變更登記。 │ │ │ ││ │ │⑴資本額:200萬元。 │ │ │ ││ │ │⑵股東成員:黃文章、│ │ │ ││ │ │ 趙宏梓、林芳琪、周│ │ │ ││ │ │ 尚龍、吳淑貞、蔡宏│ │ │ ││ │ │ 明、鄭亞靖、翁坤山│ │ │ ││ │ │ 等,共八人。 │ │ │ ││ │ │◆翁坤山提出身分證影│ │ │ ││ │ │ 本供登記。 │ │ │ │├─┼───┼──────────┼─────────┼──────┼───┤│三│87年7 │再於87年7月間增資130│1.相關股東會出席者│經濟部於88年│ ││ │月至88│0萬元、87年9月間增資│ 均為:翁坤山、林│11月11日,以│ ││ │年11月│1500萬元、88年11月間│ 芳祺。 │經(八八)中│ ││ │11日 │增資3000萬元,分別於│2.相關董事會出席者│字第982283號│ ││ │ │87年7月23日、87年9月│ 均為: │函准予變更資│ ││ │ │14日、88年11月11日完│⑴董事長:翁坤山。│本額登記時,│ ││ │ │成增資額變更登記。 │⑵董事:趙宏梓、林│並於函文特別│ ││ │ │⑴惟股東成員仍為上開│ 芳琪。 │載明依該公司│ ││ │ │ 八人。 │ │資產負債表所│ ││ │ │⑵資本額增加為6000萬│ │示,其累積虧│ ││ │ │ 元,主管機關變更為│ │損已達實收資│ ││ │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本額二分之一│ ││ │ │ 」。 │ │,依公司法第│ ││ │ │ │ │210條規定, │ ││ │ │ │ │應即由董事會│ ││ │ │ │ │召集股東會報│ ││ │ │ │ │告林文騰語。│ │├─┼───┼──────────┼─────────┼──────┼───┤│四│90年12│於90年12月26日上午9 │1.此次股東會出席股│ │ ││ │月26日│時召開股東臨時會,由│ 東:張君彥、趙宏│ │ ││ │至91年│翁坤山擔任主席,林芳│ 梓、林芳祺、周尚│ │ ││ │3月11 │琪擔任紀錄,全體股東│ 龍、吳淑貞、蔡宏│ │ ││ │日 │出席,決議改選許榮山│ 明、鄭亞靖、翁坤│ │ ││ │ │、趙宏梓、蔡宏明為董│ 山、許榮山等九人│ │ ││ │ │事,改選吳淑貞為監察│ 。 │ │ ││ │ │人,並經董事會於同日│2.此次董事會出席董│ │ ││ │ │上午10時作成選任許榮│ 事:許榮山、趙宏│ │ ││ │ │山為董事長之決議(董│ 梓、蔡宏明。 │ │ ││ │ │事許榮山、趙宏梓、蔡│ │ │ ││ │ │宏明出席,由許榮山擔│ │ │ ││ │ │任主席,趙宏梓擔任紀│ │ │ ││ │ │錄),惟遲至91年3月 │ │ │ ││ │ │11 日始申請變更登記 │ │ │ ││ │ │(因而被科處罰鍰),│ │ │ ││ │ │於91 年3月11日完成變│ │ │ ││ │ │更登記。 │ │ │ ││ │ │⑴許榮山、趙宏梓、蔡│ │ │ ││ │ │ 宏明均於上開「董事│ │ │ ││ │ │ 會簽到簿」上親自簽│ │ │ ││ │ │ 名。 │ │ │ ││ │ │⑵許榮山、趙宏梓、蔡│ │ │ ││ │ │ 宏明均於「董事(長│ │ │ ││ │ │ )願任同意書」上親│ │ │ ││ │ │ 自簽名。 │ │ │ ││ │ │⑶吳淑貞於「監察人願│ │ │ ││ │ │ 任同意書」上親自簽│ │ │ ││ │ │ 名。 │ │ │ ││ │ │⑷股東成員:張君彥、│ │ │ ││ │ │ 趙宏梓、林芳祺、周│ │ │ ││ │ │ 尚龍、吳淑貞、蔡宏│ │ │ ││ │ │ 明、鄭亞靖、翁坤山│ │ │ ││ │ │ 、許榮山等九人。 │ │ │ ││ │ │⑸許榮山、趙宏梓、蔡│ │ │ ││ │ │ 宏明、吳淑貞均提出│ │ │ ││ │ │ 身分證影本供登記。│ │ │ │├─┼───┼──────────┼─────────┼──────┼───┤│五│93年2 │於93年2 月11日上午10│出席者:許榮山、吳│ │ ││ │月11日│時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淑貞。 │ │ ││ │至2月 │,於93年2 月17日申請│ │ │ ││ │17日 │解散登記,經於93年2 │ │ │ ││ │ │月17日經准予記。 │ │ │ │└─┴───┴──────────┴─────────┴──────┴───┘附表十四: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編│時間/ │ 事 件 內 容 │ 參 與 人 員 │其他相關事項│備 註 ││號│期間 │ │ │ │ │├─┼───┼──────────┼─────────┼──────┼───┤│一│87年4 │於87年4 月4 日申請設│由嚴培中代表瑞豐投│上開設立登記│ ││ │月4日 │立登記,於87年4 月7 │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程序係委由魏│ ││ │至4月7│日完成設立登記。 │廣益會計師事務所魏│旱里會計師辦│ ││ │日 │⑴公司地址:臺北縣新│旱里會計師辦理設立│理,而其委託│ ││ │ │ 店市○○街○○○號1樓│登記事件。 │書所載公司地│ ││ │ │⑵原始股東(發起人)│ │址雖為「台北│ ││ │ │ :嚴培中、王佑中、│ │縣新店市光明│ ││ │ │ 張國憲、王禮揚、王│ │街248號1樓」│ ││ │ │ 郭麗文、蔡季勳、蔡│ │,惟所記載之│ ││ │ │ 季容等,共七人。 │ │聯絡電話:「│ ││ │ │⑶董事長:嚴培中。 │ │00-0000000」│ ││ │ │ 董事:王佑中、張 │ │卻係「麗正公│ ││ │ │ 國憲。 │ │司」之聯絡電│ ││ │ │ 監察人:王禮揚。 │ │話。 │ ││ │ │⑷嚴培中、王佑中、張│ │ │ ││ │ │ 國憲、王禮揚、王郭│ │ │ ││ │ │ 麗文、蔡季勳、蔡季│ │ │ ││ │ │ 容等七人均提出身分│ │ │ ││ │ │ 證供登記,依上開 │ │ │ ││ │ │ 身分證所載: │ │ │ ││ │ │◆張國憲之妻即為「巫│ │ │ ││ │ │ 琇琪」。 │ │ │ │├─┼───┼──────────┼─────────┼──────┼───┤│二│87年8 │87年8月12日下午2時經│出席者:嚴培中、王│ │ ││ │月1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增資50│禮揚。 │ │ ││ │至9月 │0萬元,並經同日下午 │ │ │ ││ │15日 │3 時之董事會決議通過│ │ │ ││ │ │辦理,於87年9 月14日│ │ │ ││ │ │申請變更登記,於87年│ │ │ ││ │ │9月15日完成變更登記 │ │ │ ││ │ │。 │ │ │ ││ │ │⑴主席:嚴培中、紀錄│ │ │ ││ │ │ :王禮揚。 │ │ │ ││ │ │⑵股東:嚴培中、王佑│ │ │ ││ │ │ 中、張國憲、王禮揚│ │ │ ││ │ │ 、王郭麗文、蔡季勳│ │ │ ││ │ │ 、蔡季容等,共七人│ │ │ ││ │ │ 。 │ │ │ ││ │ │⑶董事長:嚴培中。 │ │ │ ││ │ │ 董事:王佑中、張國│ │ │ ││ │ │ 憲。 │ │ │ ││ │ │ 監察人:王禮揚。 │ │ │ │├─┼───┼──────────┼─────────┼──────┼───┤│三│88年5 │88年5月21日上午9時經│1.此次股東會出席者│ │ ││ │月21日│股東臨時會,由王佑中│ :王佑中、王禮揚│ │ ││ │至5月 │擔任主席,王禮揚擔任│ 。 │ │ ││ │26日 │紀錄,因嚴培中轉讓全│2.此次董事會出席者│ │ ││ │ │部持股,改選陳欽文為│ : │ │ ││ │ │董事,並經同日上午10│⑴董事:陳欽文、王│ │ ││ │ │時董事會決議推選陳欽│ 佑中、張國憲。 │ │ ││ │ │文為董事長,於88年5 │⑵監察人:王禮揚。│ │ ││ │ │月25日申請變更登記,│ │ │ ││ │ │於88年5月26日完成變 │ │ │ ││ │ │更登記。 │ │ │ ││ │ │⑴股東:王佑中、張國│ │ │ ││ │ │ 憲、王禮揚、王郭麗│ │ │ ││ │ │ 文、蔡季勳、蔡季容│ │ │ ││ │ │ 、陳欽文等,共七人│ │ │ ││ │ │ 。 │ │ │ ││ │ │⑵董事長:陳欽文。 │ │ │ ││ │ │ 董事:王佑中、張國│ │ │ ││ │ │ 憲。 │ │ │ ││ │ │ 監察人:王禮揚。 │ │ │ │├─┼───┼──────────┼─────────┼──────┼───┤│四│89年10│89年10月16日經股東臨│出席者:陳欽文、王│ │ ││ │月16日│時會決議解散,於89年│禮揚。 │ │ ││ │至10月│10月23日申請解散登記│ │ │ ││ │24日 │,經經濟部89年10月24│ │ │ ││ │ │日函覆核准登記。 │ │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