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零300元
,並自民國9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附件:起訴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