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4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金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48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王金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金科與梁德源(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8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因符合減刑要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9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2人自民國94年1月起,推由梁德源登記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3之立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威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公司法上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等明知立威公司自94年1月起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且統一發票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應據實填載,竟共同基於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3月至6月間,以立威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8紙予如附表所示之銷項公司(填製年月、發票字軌號碼、填製銷售金額及幫助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7,505,235元)充作進貨憑證,並經各銷項公司持其中除附表編號27、28之外之66紙統一發票(銷售額共計166,353,435元),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前述各銷項公司以虛偽不實進項為扣除額,而逃漏營業稅共計8,317,675元(各紙發票逃漏之營業稅額詳如附表逃漏稅額欄所載)。嗣因梁德源於94年4月間報案稱立威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發票及公司大小章等遺失,然另又於94年5月間委託不知情之陳秀惠會計師承辦人員陳麗惠以郵寄方式向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申報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將上開各非屬真實銷售行為而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立威公司之銷項憑證(起訴書贅載「進項憑證」及「而逃漏營業稅」,應予更正,其中「而逃漏營業稅」部分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並予以刪除),惟所申報部分與立威公司原申報部分不符,且有虛報營業額情事,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核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金科所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訴字第1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共犯梁德源於偵查中之證陳(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69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17頁)。
㈢證人陳秀惠、陳麗惠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之證述(
參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宗第1頁至第4頁、第37頁至第40頁);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稅務員曾月華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488號偵查卷第75頁至第76頁)。
㈣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1宗(附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791號偵查卷)。
㈤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2紙、立威公司營利
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大小章之印文、94年3-4月之發票(銷售)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非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申報遺失登報資料影本各1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宗第9頁、第23頁至第35頁、第93頁、第95頁、第97頁、第99頁、第103頁、第111頁、第123頁、第125頁)。
四、新舊法比較:㈠被告王金科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6日施行,
其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款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論處。
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比較新、舊法結果,就被告與共犯梁德源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既屬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從而適用舊法,對其亦無不利。
⒊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增訂但書規定,雖無特定關係而成
立之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其刑」,此部分增訂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非身分犯之被告之刑罰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第31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
⒋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用較有利於被告。
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為有利。
㈡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固互有利與不利,修正
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雖較有利於被告,但因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僅屬「得」減輕其刑,且若整體適用新法,就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應予數罪併罰,對被告顯較不利,是依適用法律不宜割裂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
五、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王金科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被告王金科與共犯梁德源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共犯梁德源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⑴前有累累犯罪前科,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⑵以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手段,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易刑處分部分,並無綜合比較之適用,應單獨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㈡參照】。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就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惟若應適用舊刑法,應仍予適用)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含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從而本件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配合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0日起施行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之犯行時點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條例第3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7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對其上揭犯行之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
㈡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㈢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
之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即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銷項公司 │填製年月│發票字軌號碼│填製銷售金額│幫助逃漏稅額│備註││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1 │藝思視覺創│94年3月 │EU00000000 │8,153,700 │407,685元 │ ││ │意有限公司│ │ │ │ │ │├──┼─────┼────┼──────┼──────┼──────┼──┤│2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5,318,099 │265,905 │ │├──┼─────┼────┼──────┼──────┼──────┼──┤│3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8,796,302 │439,815 │ │├──┼─────┼────┼──────┼──────┼──────┼──┤│4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7,565,132 │378,256 │ │├──┼─────┼────┼──────┼──────┼──────┼──┤│5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8,510,000 │425,500 │ │├──┼─────┼────┼──────┼──────┼──────┼──┤│6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7,842,800 │392,140 │ │├──┼─────┼────┼──────┼──────┼──────┼──┤│7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5,742,700 │287,135 │ │├──┼─────┼────┼──────┼──────┼──────┼──┤│8 │新裕文國際│94年3月 │EU00000000 │763,166 │38,159 │ ││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9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211,629 │60,581 │ │├──┼─────┼────┼──────┼──────┼──────┼──┤│10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931,360 │146,568 │ │├──┼─────┼────┼──────┼──────┼──────┼──┤│11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871,840 │143,592 │ │├──┼─────┼────┼──────┼──────┼──────┼──┤│12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390,240 │69,512 │ │├──┼─────┼────┼──────┼──────┼──────┼──┤│13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797,440 │139,872 │ │├──┼─────┼────┼──────┼──────┼──────┼──┤│14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035,747 │51,787 │ │├──┼─────┼────┼──────┼──────┼──────┼──┤│15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595,002 │29,750 │ │├──┼─────┼────┼──────┼──────┼──────┼──┤│16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2,762,720 │138,136 │ │├──┼─────┼────┼──────┼──────┼──────┼──┤│17 │丞震科技股│94年5月 │FU00000000 │417,900 │20,895 │ ││ │份有限公司│ │ │ │ │ │├──┼─────┼────┼──────┼──────┼──────┼──┤│18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429,840 │21,492 │ │├──┼─────┼────┼──────┼──────┼──────┼──┤│19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425,860 │21,293 │ │├──┼─────┼────┼──────┼──────┼──────┼──┤│20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318,400 │15,920 │ │├──┼─────┼────┼──────┼──────┼──────┼──┤│21 │日陽清潔股│94年3月 │EU00000000 │7,955,272 │397,764 │ ││ │份有限公司│ │ │ │ │ │├──┼─────┼────┼──────┼──────┼──────┼──┤│22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10,337,982 │516,899 │ │├──┼─────┼────┼──────┼──────┼──────┼──┤│23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4,636,369 │231,819 │ │├──┼─────┼────┼──────┼──────┼──────┼──┤│24 │德順昌企業│94年3月 │EU00000000 │6,874,371 │343,719 │ ││ │有限公司 │ │ │ │ │ │├──┼─────┼────┼──────┼──────┼──────┼──┤│25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4,315,843 │215,792 │ │├──┼─────┼────┼──────┼──────┼──────┼──┤│26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4,432,100 │221,605 │ │├──┼─────┼────┼──────┼──────┼──────┼──┤│27 │上享土木包│94年6月 │FU00000000 │665,900 │ │ˇ ││ │工程 │ │ │ │ │ │├──┼─────┼────┼──────┼──────┼──────┼──┤│28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485,900 │ │ˇ │├──┼─────┼────┼──────┼──────┼──────┼──┤│29 │安強興業有│94年3月 │EU00000000 │1,930,700 │96,535 │ ││ │限公司 │ │ │ │ │ │├──┼─────┼────┼──────┼──────┼──────┼──┤│30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427,905 │121,395 │ │├──┼─────┼────┼──────┼──────┼──────┼──┤│31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740,000 │87,000 │ │├──┼─────┼────┼──────┼──────┼──────┼──┤│32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105,210 │105,261 │ │├──┼─────┼────┼──────┼──────┼──────┼──┤│33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926,720 │96,336 │ │├──┼─────┼────┼──────┼──────┼──────┼──┤│34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813,096 │90,655 │ │├──┼─────┼────┼──────┼──────┼──────┼──┤│35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760,000 │88,000 │ │├──┼─────┼────┼──────┼──────┼──────┼──┤│36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973,180 │98,659 │ │├──┼─────┼────┼──────┼──────┼──────┼──┤│37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908,880 │95,444 │ │├──┼─────┼────┼──────┼──────┼──────┼──┤│38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202,610 │60,131 │ │├──┼─────┼────┼──────┼──────┼──────┼──┤│39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1,973,700 │98,685 │ │├──┼─────┼────┼──────┼──────┼──────┼──┤│40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134,710 │106,736 │ │├──┼─────┼────┼──────┼──────┼──────┼──┤│41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1,973,080 │98,654 │ │├──┼─────┼────┼──────┼──────┼──────┼──┤│42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2,031,100 │101,555 │ │├──┼─────┼────┼──────┼──────┼──────┼──┤│43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2,132,520 │106,626 │ │├──┼─────┼────┼──────┼──────┼──────┼──┤│44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3,958,275 │197,914 │ │├──┼─────┼────┼──────┼──────┼──────┼──┤│45 │漢齡科技股│94年5月 │FU00000000 │755,900 │37,795 │ ││ │份有限公司│ │ │ │ │ │├──┼─────┼────┼──────┼──────┼──────┼──┤│46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665,900 │33,295 │ │├──┼─────┼────┼──────┼──────┼──────┼──┤│47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485,900 │24,295 │ │├──┼─────┼────┼──────┼──────┼──────┼──┤│48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729,018 │36,451 │ │├──┼─────┼────┼──────┼──────┼──────┼──┤│49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756,717 │37,836 │ │├──┼─────┼────┼──────┼──────┼──────┼──┤│50 │華山科技有│94年5月 │FU00000000 │65,000 │3,250 │ ││ │限公司 │ │ │ │ │ │├──┼─────┼────┼──────┼──────┼──────┼──┤│51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25,000 │1,250 │ │├──┼─────┼────┼──────┼──────┼──────┼──┤│52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390,000 │19,500 │ │├──┼─────┼────┼──────┼──────┼──────┼──┤│53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475,000 │23,750 │ │├──┼─────┼────┼──────┼──────┼──────┼──┤│54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520,000 │26,000 │ │├──┼─────┼────┼──────┼──────┼──────┼──┤│55 │同上 │94年5月 │FU00000000 │463,750 │23,188 │ │├──┼─────┼────┼──────┼──────┼──────┼──┤│56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462,000 │23,100 │ │├──┼─────┼────┼──────┼──────┼──────┼──┤│57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463,000 │23,150 │ │├──┼─────┼────┼──────┼──────┼──────┼──┤│58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466,250 │23,313 │ │├──┼─────┼────┼──────┼──────┼──────┼──┤│59 │同上 │94年6月 │FU00000000 │45,000 │2,250 │ │├──┼─────┼────┼──────┼──────┼──────┼──┤│60 │垣鑫企業有│94年3月 │EU00000000 │87,000 │4,350 │ ││ │限公司 │ │ │ │ │ │├──┼─────┼────┼──────┼──────┼──────┼──┤│61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393,400 │19,670 │ │├──┼─────┼────┼──────┼──────┼──────┼──┤│62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640,300 │132,015 │ │├──┼─────┼────┼──────┼──────┼──────┼──┤│63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601,100 │130,055 │ │├──┼─────┼────┼──────┼──────┼──────┼──┤│64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687,300 │134,365 │ │├──┼─────┼────┼──────┼──────┼──────┼──┤│65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425,600 │121,280 │ │├──┼─────┼────┼──────┼──────┼──────┼──┤│66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672,600 │133,630 │ │├──┼─────┼────┼──────┼──────┼──────┼──┤│67 │同上 │94年3月 │EU00000000 │2,516,800 │125,840 │ │├──┼─────┼────┼──────┼──────┼──────┼──┤│68 │同上 │94年4月 │EU00000000 │2,137,400 │106,870 │ │├──┴─────┴────┴──────┼──────┼──────┼──┤│合計 │166,353,435 │8,317,6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