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被 告 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52號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A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