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姜文伍特別代理人 姜秀玲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律師被 告 宣建明 原住基隆市.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五二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一百六十九萬九千四百九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宣建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諭知被告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蕭君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