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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交附民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韓源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家璿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本院一百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七號之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繼續審判之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二次開庭時,檢察官只看到伊之挫傷診斷證明,無視伊因被告之傷害而引發腦震盪住院五日之就醫證明,及因急性壓力引發出精神疾病之診斷書及就醫證明。其後於民國100年6月17日第三次審理時,伊並不同意檢察官所提和解金額時,檢察官仍表示其金額很合理,要伊接受,並表示伊只是挫傷,和解金在中上水準,該伊在受到壓迫下,沒有討論之空間,且當庭未拿到新臺幣(下同)七萬元和解金,檢察官即要伊順便簽下撤銷告訴。嗣因被告未於100年7月1日依約匯款,伊於同年月4日以電話向書記官詢問,書記官表示被告曾回覆已經匯款,然伊查詢帳戶結果,並未收到該筆款項,故書記官詢問伊要否繼續訴訟,伊因而接獲同年

7 月15日之審理傳票。因伊不知一旦和解即要撤銷告訴,且伊從未想要撤銷告訴,法院也未再告知伊之後該如何繼續進行,故伊在等不到民事庭開庭通知時,始到法院詢問,方得知後續程序,故請本院受理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韓源倫(下稱聲請人)前以相對人即被告林家璿(下稱相對人)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提起公訴(一百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一號),聲請人並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一百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七號繫屬在案,嗣聲請人與相對人就本案達成訴訟上和解,和解條件即如本院一百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七號和解筆錄所載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係向本院聲請確認上開和解不成立,然由其於100年8月10日向本院所提書狀觀之,其大意略為:其於100年6月17日與相對人達成和解之金額,本非其所能接受,係因檢察官表示相對人所提出之和解金額係屬合理,其於未經熟慮方同意並撤回對相對人之刑事告訴,且相對人迄今亦未依和解筆錄履行等語,是聲請人其意應係指上開和解非出於其自由意願,係屬無效,請求就就本院一百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六號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繼續審判自明。而依刑事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是否有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據,核先敘明之。

三、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六十年台抗字第五三八號民事判例要旨亦可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成立和解之日期為100年6月17日,此由上開和解筆錄之日期係100年6月17日即可得知,亦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一百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七號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該日即已告確定,且依聲請人本件所提書狀,其意係指於100年6月17日和解當日,其意思自由受到壓制,已如前述,是其聲請繼續審判之理由,於100年6月17日即已知悉,然聲請人迄同年8 月1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此有本院收狀戳為憑,是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自明。再者,聲請人雖敘明其聲請繼續審判之緣由,然其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而為記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於法自有不合,且本院亦無庸命其補正,故自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此部分聲請人本可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以茲救濟,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穗筠

裁判日期:201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