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100年度刑補重字第3 號聲 請 人 王春森訴訟代理人 朱御皇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事件,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春森因事實涉嫌匪諜案件提出重審,並請求傳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承辦人戴仁耀少校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承辦人趙書峰上尉,依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21條規定,聲請重審等語。
二、按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與本件聲請同一之事由向本院聲請重審,於100 年10月14日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刑補重字第1 號決定聲請駁回,有本院100 年度刑補重字第1 號決定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同一事由重複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本件聲請程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水文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請覆審。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