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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12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2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忠信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林大華律師張仁興律師被 告 游鈞弼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被 告 黃士賢

黃士傑潘美玉林玉如陳韻婷陳姿伶林言真陳思穎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曹珮怡律師被 告 涂凱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093號、第26094號、第27332號、100年度偵字第2664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9009號),因被告等均在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黃忠信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鈞弼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士賢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士傑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潘美玉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玉如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韻婷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姿伶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言真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6、7、10、13、15之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思穎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7、9之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涂凱薇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5、13之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009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件起訴事實(如附表編號13)之被害人張O霳部分,其基本社會構成要件事實同一,屬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原無待於併辦,本院即應依法審理,合先敘明。

三、本件判決理由如下:㈠查本件之詐欺取財罪,屬於通常俗稱「剝皮酒店」性質,其

犯罪均係利用被害人感情上之弱點,以美色為餌,巧言令色為手段,隨機使用種種藉口,博取被害人之同情與幻想,使一般心身寂寞男子,陷入溫柔與謊言交織之陷阱不可自拔,致所損害者不僅是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通常均伴隨心靈與情感上之嚴重挫傷,不僅嚴重破壞法秩序,且使人性中最基本之信賴與同情心俱皆破產,從而造成社會道德與羞恥觀念全面崩毀,是其犯行惡性自較一般之詐欺犯罪尤重。

㈡本件被害人有李O華等人共15人,而依被告黃忠信等人對各

被害人之犯罪時間、犯意、被害法益、犯罪使用之手段及參與被告人數多寡與所扮演之角色分工,均各有不同,是依刑法修正後採取一罪一刑之原則,本案自應依各被告對各被害人李O華等15人分別所實施之詐欺行為分別論罪。至於就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所為詐欺行為,雖有多數之詐欺犯行,但既係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多數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應僅成立一個罪名,屬於接續犯。此係「因其犯罪行為完畢前,其各個舉動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雖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應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㈢量刑說明:

⒈本案被告共黃忠信等13人,除被告王域銘、邱仲平二人否認

犯罪,另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外,其餘被告黃忠信等13人於準備程序均坦承犯罪,態度良好。

⒉依本院認定事實,本件詐欺犯罪集團,其中被告黃忠信、游

鈞弼、黃士賢、黃士傑等四人有合夥關係,均為幕後出資之老闆,潘美玉、林玉如、陳韻婷、陳姿伶、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女子則為旗下之小姐,王域銘、邱仲平則分別扮演酒店之停車小弟或領台之少爺。而就出資人而言,以黃忠信出資為最大宗,黃士賢、黃士傑則負責提供酒店場所,游鈞弼則受黃忠信之雇用,以其勞務代替出資,並負責所有與大陸機台之聯絡及在台灣本土工作人員之指揮、協調、分工、帳務結算等工作,是黃忠信、黃士賢、黃士傑、游鈞弼等四人間,雖未成立類似公司之組織,但分別具有相當於董事長(黃忠信)、董事兼股東(黃士賢、黃士傑)、股東兼總經理(游鈞弼)等職掌之分工,從而游鈞弼之人事、行政俱皆聽命於黃忠信、受黃忠信之直接指揮,除按月於犯罪利潤中直接抽取每月固定薪資新台幣(下同)10萬元外,並就其餘利潤與黃忠信分取二分之一;黃士賢、黃士傑則依其各自旗下小姐之詐欺所得,依比例與小姐朋分利潤。至於各小姐與老闆間之分配比例,則以各小姐得以抽取各次分配所負責任務中取得之利潤12%為原則。又小姐中以潘美玉為首,相當於酒店領班之角色,除負責與大陸機台之聯絡外,並負責指揮與協調旗下林玉如、陳韻婷、陳姿伶、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女子之工作,而林玉如則於潘美玉不在時,擔任台灣機台與大陸機台之連絡人,王域銘、邱仲平則於潘美玉、林玉如均不能接聽電話時,亦協助接聽大陸機台之來電並作紀錄。是潘美玉、林玉如、陳韻婷、陳姿伶、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女子除分別負責出勤與受害男子為第一線之詐欺行為外,其中潘美玉、林玉如尚負責部分之行政工作。從而,本案之15件詐欺犯行,其中除陳韻婷、陳姿伶、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5人,各得因其等參與任務情節不同,而與其他共同正犯論以數罪外,其餘如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潘美玉、林玉如、王域銘、邱仲平等人,分別因渠等之工作性質與參與分工,係貫串於整體犯罪集團行為之全部,依其角色與內容無從分割,自應就全部犯罪共同負責,僅得因其介入情節之深淺與角色輕重、所得多寡而供為量刑輕重之參考,特此敘明。

⒊本院鑑於:

⑴本案被告與本案被害人間業有部分達成和解,亦有部分被

害人當庭表示不欲追究之意,但依各和解書所載金額,顯然各該和解均未就被害金額完全返還,是被害人之財產損害並未因和解獲得全部之賠償;尤以部分被害人受害金額已高達百萬元以上,就該部分不僅未和解,亦全無受償,而對被告等表示深惡痛絕,請求從重處罰之意,是本案之和解固應列入量刑之審酌,然難謂被害人之損害已獲合理之彌補。尤以本件被告用以達成和解金額總共亦僅約74萬1千元(參見被告審理中供詞),然距本案被害人合計受詐欺金額近400萬元以觀,二者相距甚遠,堪證被告等於本案和解後,其等之犯罪所得仍高達其返還金額之數倍以上。是若僅因被害人之宅心仁厚而不予追究,豈不無異於鼓勵犯罪,且使犯罪人因此而益加有恃無恐,從而產生只要事後和解即保無事之錯覺,又何可能阻絕犯罪,挽社會風氣之敗壞?⑵本件被告黃忠信、潘美玉、陳姿伶等3人,前即因涉犯詐

欺罪嫌,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調查偵結並起訴,由本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依該案起訴事實,顯與本案之詐欺手段相同,均屬經營「剝皮酒店」性質,是證該被告黃忠信、潘美玉、陳姿伶等3人,係在前案已起訴後不足數月即重操舊業,益徵渠等惡性較為深重,自應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⑶又潘美玉、林玉如、陳韻婷、陳姿伶、林言真、陳思穎、

涂凱薇等人,除審酌渠等參與案件之次數予以論罪量刑外,其中有關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自亦應併予審酌。例如本案被害人鄭O光、吳O鴻分別所受損害,各高達152 萬9250元、140 餘萬元,堪稱在各被害人中損害最為嚴重,而該二人之被害均係以涂凱薇為主要角色,且被害人鄭O光尚未能達成和解,是有關被告涂凱薇部分,其量刑自應就該部分列入審酌。至於被告林玉如部分,則雖為控制機台之主要幹部,然依據本案各被害人犯罪情節,並無其直接涉案參與之情形,是其雖應就本案全部之15件犯罪均負其責任,然衡酌其情節較諸潘美玉顯然較輕,均附此敘明。

⒋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雖屬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有,但本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仍應就全體共同正犯科刑主文中諭知沒收。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除違禁物必須沒收外,其餘均採取得科主義,是法院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與否,本可自由裁量。本件起訴書所附「扣案物品一覽表」經查係在不同地點、不同被告所在處所分別扣案,而其中除如本件判決附表二所載物品與本案犯罪相關,屬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得予沒收之物外,其餘均核與本件犯罪並無任何關連,難謂係供犯罪所用或所得、所生、預備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至於其中在被告黃士賢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住所扣得之現金新台幣9萬5千元雖查無積極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然因被告黃士賢業於本院審理中主動表示捨棄其所有權,並同意捐款於國庫,請檢察官逕依法處理,無庸發還。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㈡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2 項規定,逕引用起訴書所載。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子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經過 │ 備 註 ││ │ │ │(審理中達成 ││ │ │ │和解之金額) │├──┼───┼──────────────────────────────┼──────┤│ 一 │李台華│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李台華持用之 │ ││ │ │0000000000號門號,佯稱為「楊麗鈴」,並藉聊天方式與李台華培養│ 5萬元 ││ │ │感情,其後即虛構沒錢繳房租、母親心臟病開刀等不實話術,希望李│ ││ │ │台華提供金錢協助,致李台華陷於錯誤而陸續在臺北市○○路某便利│ ││ │ │商店門口等地交付合計14萬5000元予出面接洽之林言真(假冒為「楊│ ││ │ │麗鈴」)及陳韻婷、陳姿伶(假冒為「楊麗鈴」之姐妹)。 │ │├──┼───┼──────────────────────────────┼──────┤│ 二 │張雅迪│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張雅迪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陳嘉玲」花名「小麥」,並藉聊天方式與張雅迪培養感情,│ 2萬元 ││ │ │其後即佯稱在酒店上班,因積欠酒店50餘萬元,希望張雅迪前往酒店│ ││ │ │消費以補節數等不實話術,致張雅迪陷於錯誤而前往黛安娜酒店消費│ ││ │ │,並先後交付1萬1000元、4萬元、1萬500元予出面接洽之林言真(假│ ││ │ │冒為「陳嘉玲」)。 │ │├──┼───┼──────────────────────────────┼──────┤│ 三 │游春生│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游春生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小乖」,並藉聊天方式與游春生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在│ 1萬元 ││ │ │酒店上班得罪客人需賠償酒店損失等不實話術,希望游春生提供金錢│ ││ │ │協助以償還欠債,致游春生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9年9月底及11月初前 │ ││ │ │往黛安娜酒店,並先後交付1萬元、2萬元予出面接洽之潘美玉(假冒│ ││ │ │「小乖」)。 │ │├──┼───┼──────────────────────────────┼──────┤│ 四 │鄭明光│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鄭明光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李夢竹」,並藉聊天方式與鄭明光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 未達成和解 ││ │ │父親積欠債務、在酒店上班想要脫離酒店、在酒店得罪客人、姐姐心│ ││ │ │臟病住院等不實話術,希望鄭明光提供金錢協助,致鄭明光陷於錯誤│ ││ │ │,多次交付款項予假冒「李夢竹」之友人「彤薇」、「美娜」,並依│ ││ │ │渠等之要求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以補節數,並交付款項予涂凱薇│ ││ │ │(假冒「李夢竹」友人「小安」),總計被騙金額為152萬9250元。 │ │├──┼───┼──────────────────────────────┼──────┤│ 五 │吳俊鴻│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吳俊鴻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陳雅靜」花名「米琪」,並藉聊天方式與吳俊鴻培養感情,│ 47萬元 ││ │ │其後即誘使吳俊鴻前往戴安娜酒店消費,待吳俊鴻前往,由涂凱薇假│ ││ │ │冒「陳雅靜」向吳俊鴻佯稱因父親過世續替父親還債、母親心臟裝支│ ││ │ │架開刀住院積欠醫藥費、祖父出殯負擔不起喪葬費用、得罪客人遭酒│ ││ │ │店開罰單、出車禍整型積欠醫藥費等不實話術,致吳俊鴻陷於錯誤而│ ││ │ │先後交付140餘萬元予涂凱薇。 │ │├──┼───┼──────────────────────────────┼──────┤│ 六 │呂文旗│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呂文旗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王美琪」花名「琪琪」,並藉聊天方式與呂文旗培養感情│ 5000元 ││ │ │,其後即虛構前曾在酒店上班,現已離開酒店在婚紗店工作,因無法│ ││ │ │繳交房租希望呂文旗幫忙等不實話術,致呂文旗陷於錯誤,而在臺北│ ││ │ │市○○○路靠南京東路之摩斯漢堡交付1萬500元予林言真(假冒「琪│ ││ │ │琪」),其後大陸秘書復向呂文旗佯稱因騎機車與人發生車禍,需要│ ││ │ │賠償醫藥費云云,致呂文旗陷於錯誤而在臺北市○○○路與長安東路│ ││ │ │路口交付2萬500元予林言真。 │ │├──┼───┼──────────────────────────────┼──────┤│ 七 │蔡俊佳│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蔡俊佳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陳佩珍」花名「小珍」,並藉聊天方式與蔡俊佳培養感情│ 2萬5000元 ││ │ │,其後即向蔡俊佳佯稱已經離開酒店在婚紗店上班,惟需償還先前積│ ││ │ │欠酒店之節數錢,希望蔡俊佳能協助云云,致蔡俊佳陷於錯誤而答應│ ││ │ │協助並與「小珍」相約在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之摩斯漢堡店,│ ││ │ │其後即由陳思穎假冒「陳佩珍」、林言真假冒「小可」、潘美玉假冒│ ││ │ │「酒店會計」分別出面陸續向蔡俊佳取款計8萬1500元。 │ │├──┼───┼──────────────────────────────┼──────┤│ 八 │林甫穗│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林甫穗持用之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門號,佯稱為「張嘉怡」花名「依凡」,並藉聊天方式│ 6000元 ││ │ │與林甫穗培養感情,其後即向林甫穗佯稱前因遭人逼債而被迫前往酒│ ││ │ │店上班,希望林甫穗協助還款以脫離酒店生活、在酒店內推倒店內小│ ││ │ │姐導致對方流產需賠償醫藥費等云云欲請林甫穗協助,致林甫穗陷於│ ││ │ │錯誤而分別在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口麥當勞及黛安娜酒店交付│ ││ │ │2萬元、1萬8000元予出面假冒「張嘉怡」之潘美玉。 │ │├──┼───┼──────────────────────────────┼──────┤│ 九 │周健發│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周健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小倩」,並藉聊天方式與周健發培養感情,其後即向周健│ 1萬元 ││ │ │發佯稱因發生車禍積欠醫藥費且父親生病需要花費而在酒店上班,希│ ││ │ │望周健發前往酒店消費以補業積云云,致周健發陷於錯誤,於99年9 │ ││ │ │月底、10月初前往黛安娜酒店消費,並由陳思穎假冒為「小倩」出面│ ││ │ │接洽,周健發因而刷卡4萬4000元。 │ │├──┼───┼──────────────────────────────┼──────┤│ 十 │劉耀文│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劉耀文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楊靜雯」,並藉聊天方式與劉耀文培養感情,其後即以前│ 2000元 ││ │ │曾在酒店上班現已離開酒店欲準備美甲師證照需要資金且積欠姐妹款│ ││ │ │項等不實話術,希望劉耀文提供金錢協助,致劉耀文陷於錯誤,而於│ ││ │ │99年10月間在臺北市○○區○○○路與長安東路口與「楊靜雯」相約│ ││ │ │交付款項,其後林言真即出面欲取款,因劉耀文懷疑林言真身分,旋│ ││ │ │改由另名不詳年籍之女子出面取款,並向劉耀文佯稱係「香草」離開│ ││ │ │酒店並積欠林言真「小可」款項,劉耀文即交付1萬元現金予該不詳 │ ││ │ │年籍之女子。 │ │├──┼───┼──────────────────────────────┼──────┤│十一│蕭民煌│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蕭民煌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佯稱為「陳雅薇」花名「溫柔」,並藉聊天方式與蕭民煌培養感情│ ││ │ │,其後即虛構在板橋彩妝店上班學習彩妝,因罹患胃癌需要款治病等│ 6萬元 ││ │ │不實話術,希望蕭民煌提供金錢協助,致蕭民煌陷於錯誤,先後於99│ ││ │ │年9月間在板橋市燦坤電子前及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麥當勞交 │ ││ │ │付新臺幣4萬元、5萬元、1萬1000元予出面假冒「陳雅薇」之潘美玉 │ ││ │ │。 │ │├──┼───┼──────────────────────────────┼──────┤│十二│翁得成│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向翁得成佯稱為「小寒」,並藉聊天方式與翁得成│ ││ │ │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生病住院需要錢等不實話術,希望翁得成前│ 3000元 ││ │ │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以換錢予友人,致翁得成陷於錯誤,而於99年│ ││ │ │10月30日在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1萬元。 │ │├──┼───┼──────────────────────────────┼──────┤│十三│張鏲霳│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向張牽隆佯稱為「唐玲」,並藉聊天方式與張牽隆│ ││ │ │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母親得癌症住院需要錢、付房租、治裝費、│ 未達成和解 ││ │ │離開酒店要賠償金等不實話術,希望張牽隆提供金錢協助,致張牽隆│ ││ │ │陷於錯誤,而多次交付現金予「唐玲」,並分別於99年10月26日、11│ ││ │ │月5日、11月9日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9萬5000元、15萬元、12萬 │ ││ │ │元、1萬元。 │ │├──┼───┼──────────────────────────────┼──────┤│十四│林積詩│由大陸秘書以電話撥打林積詩使用之行動電話,並藉聊天方式與林積│ ││ │ │詩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想脫離酒店、在酒店得罪客人、需要租房│ 8萬元 ││ │ │子等不實話術,希望林積詩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以提供協住,致│ ││ │ │林積詩陷於錯誤,而多次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合計13萬3000元。│ │├──┼───┼──────────────────────────────┼──────┤│十五│洪崇博│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向洪崇博佯稱為「范晨希」,並藉聊天方式與洪崇│ ││ │ │博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希望能脫離酒店與洪崇博一起生活等不實話│ 未達成和解 ││ │ │術,希望洪崇博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致洪崇博陷於錯誤,而前│ ││ │ │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1萬元。 │ │└──┴───┴──────────────────────────────┴──────┘附表二:沒收物品一覽表┌──┬──────────┬──┬───────────────────────────┐│編號│ 沒收物品 │數量│ 備 註 │├──┼──────────┼──┼───────────────────────────┤│一 │行動電話 │17具│均沒收 ││ │①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屬工作機-游鈞弼組 │ │ ││ │②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作機-黃士賢組「倫2」│ │ ││ │③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未註明) │ │ ││ │④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陳韻婷使用手機 │ │ ││ │⑤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工作機-游鈞弼組 │ │ ││ │⑥ │ │ ││ │0000000000 (含SIM卡)│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陳姿伶使用潘美玉門│ │ ││ │號之工作機 │ │ ││ │⑦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作機-游鈞弼組 │ │ ││ │⑧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作機-黃士賢組「倫3」│ │ ││ │⑨ │ │ ││ │0000000000 (含SIM卡)│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作機-黃士賢組「倫3」│ │ ││ │⑩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作機-游鈞弼組 │ │ ││ │⑪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潘素真使用之工作機│ │ ││ │⑫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游鈞弼使用之工作機│ │ ││ │⑬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作機-游鈞弼組(控台) │ │ ││ │⑭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外出使用-游鈞弼組 │ │ ││ │⑮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未註明) │ │ ││ │⑯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林玉如使用之手機 │ │ ││ │⑰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屬林玉如使用之手機 │ │ │├──┼──────────┼──┼───────────────────────────┤│二 │薪資袋、現金袋(內含│8袋 │ 均沒收 ││ │現金-新台幣以下同) │ │ ││ │總計:壹拾伍萬壹仟肆│ │ ││ │佰玖拾元 │ │ ││ │① │ │ ││ │小可薪資袋 (玖萬柒仟│ │ ││ │貳佰陸拾元) │ │ ││ │② │ │ ││ │夢萱薪資袋 (柒仟玖佰│ │ ││ │捌拾元) │ │ ││ │③ │ │ ││ │潘潘薪資袋 (壹萬玖仟│ │ ││ │肆佰陸拾元) │ │ ││ │④ │ │ ││ │雪兒薪資袋 (肆仟陸佰│ │ ││ │貳拾元) │ │ ││ │⑤ │ │ ││ │雪兒薪資袋 (柒仟玖佰│ │ ││ │捌拾元) │ │ ││ │⑥ │ │ ││ │想想薪資袋 (陸仟陸拾│ │ ││ │元) │ │ ││ │⑦ │ │ ││ │小如薪資袋 (壹仟元) │ │ ││ │⑧ │ │ ││ │雜支現金袋 (柒仟壹佰│ │ ││ │參拾元)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