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4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建國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109號、100年度偵字第15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建國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建國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0年3月初某日,乘王灶生需款孔急,在新北市○○區○
○街之王灶生住處,貸予王灶生新台幣(下同)3 萬元,約定王灶生每3天清償3,000元,分成10次攤還,30日還清,並於交付借款時先預扣利息4,000 元,實際僅交付借款26,000元,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
㈡於100 年3、4月間某日,乘周德需款孔急,在臺北市○○○
路○○巷,貸予周德15,000元,約定周德每3天應清償1,500元,分成10次攤還,30日還清,並於交付借款時先預扣2,000元利息,實際僅交付借款13,000元,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
二、案經周德、王灶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建國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分別借款給王灶生3 萬元、借款給周德15,000元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伊借款給王灶生與周德並未約定利息,王灶生與周德因為伊向法院請支付命令之故,所以對伊懷恨在心而對伊提出重利之告訴等語。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㈠本件被告借款3 萬元予王灶生及借款15,000元予周德,並未分別預扣4,000、2,000元,就此檢察官必須負舉證責任,此節僅有告訴人之指述,不能做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㈡本案中縱使被告貸以2 人之金額有如同起訴書所載預扣利息之情事,因為僅有預扣部分為固定利息,日後縱使債務人分期、緩期清償亦不會增加利息,並非顯不相當之重利;㈢告訴人王灶生借款當時雖積欠房租,但尚未達遭到房東終止租約之程度,且其既以現金購貨,則其不買貨就不會有違約或損害賠償的情形發生,告訴人周德積欠車行之行費亦不會導致車行收回車輛。再者,2 位告訴人並非將全部借款用於借款用途,甚至用於賭博,故並無需款急迫之情形,與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於100年3月初某日,在新北市○○區○○街王灶生住處
,借款給王灶生3萬元,另於100年3、4月間某日臺北市○○○路○○巷,借款給周德15,000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王灶生、周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確有於上開時間向被告借款之事實明確。至就被告貸予上開款項給王灶生、周德之地點,證人王灶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檢察官所起訴的這筆100年3 月間所借的3萬元,是在哪裡借的?)好像是在臺北市○○路建國高架橋下面的計程車休息站;(這筆3 萬元有沒有可能○○○區○○街○○號借的?)因為那邊借過好幾筆,有3萬的,也有4萬元,真的不記得了,在三重那邊被告有借過我一筆3 萬的,一筆4萬要還5萬的。在八德路高架橋下有借過一筆3 萬的;(是否在請你回憶本案檢察官所起訴的這筆100年3月間所借的3 萬元,是在哪裡借的?)我記得是在建國橋下那邊等語(見本院100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第6頁)。證人周德亦證稱:(你向被告借15,000元款項,被告在何處交給你?)在金山北路跟新生北路的交口那裡;(為何你在剛剛提示給你看的警詢筆錄中稱,是在台北市大安區建國橋下?)因為我有跟他借過3 次,有兩次是在建國橋下交錢,另外有一次是在金山北路跟新生北路交叉口那裡交錢,我不記得是哪一次在金山北路與新生北路交叉口交錢;(為何你在方才提示給你看的警詢筆錄中稱,你3次借款都是在建國橋下?)3次都在建國橋下沒有錯,有一次在金山北路跟新生北路交叉口是我跟被告借錢之後借給王灶生,因為被告不借給王灶生,所以我跟被告借,我借給王灶生等語(見本院100 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第30、31頁),可見證人王灶生、周德對於上開借款之地點均無法明確證實,而有前後證述不一之情,而被告既以貸款他人牟利(詳後述),為利日後權利之主張,對於貸款之相關事實記憶上應較債務人更為確實,是就貸款地點部分應認被告前開供述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雖否認有向告訴人王灶生、周德收取利息,然證人王灶
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王建國以日日會的方式借款,是否每次都預扣利息?)對;(借款3 萬塊都如何預扣?)都預扣4,000 元;(你在今年3月份跟王建國借的3萬塊也是一樣的情形,先預扣4,000 元?)是;(這筆借款是否已經還清?)已還清;(分幾次還清?)10次;(如何還清?)有時候他來我的店裡收,有時候我拿過去給他,1次3,000;(3天才收一次也叫日日會?)對,屬於3天1期;(這筆3萬元花多久的時間清償完畢?)那時候都很正常繳清;(意思是1 個月內就還完了?)對。應該是照次數還清的;(你在跟被告借款的時候除了預扣的4,000 元利息,有無再另外約定如果你沒有在1 個月內還完,應該如何計算利息?)沒有;(在你的認知上,被告有無說你沒有在1 個月以內還完,他會以月息15%的利率計算利息?)沒有等語(見本院100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第9 頁以下);證人周德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100年4月間有無向被告借款?)有;(那次借了多少錢?)15,000,實拿13,000;(你跟被告借15,000元預扣2,000元,雙方如何約定還款?)約定3天還1次,1次還1,500 元,還10次;(這筆款項是否已經清償完畢?)我都是提早還的,還完了;(你跟被告在借款當時有無提到,如果沒有在3 天還1次或1個月還清全部借款要如何計算利息?)我沒有3 天沒有還的,不到3天有時候2天我就還了,所以我不知道如果沒有還要如何計算利息;(就你個人的認知,如果你在借錢1 個月之後沒有還,覺得應該還給被告多少錢?)就我個人認知,應該也是15,000 元等語(見本院100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第15頁以下),可見被告借貸給王灶生、周德之利息計算方式及借款清償方式均相同,證人王灶生、周德與被告向無夙怨,且兩人多次向被告借款(此部分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被告可謂係證人王灶生、周德融通資金管道之一,證人王灶生、周德應無構陷誣攀被告之理,兩人之證詞應可採信。且被告固辯稱上開借款均未向王灶生、周德收取利息,借款時分別交付給王灶生、周德3 萬元、15,000元等語,然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先是供稱僅向周德收取月息2分等語(見100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0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年偵字第14109號卷第6頁、第18頁),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改稱王灶生自己說最後一期要給伊3,600元,也就是600元當作利息給伊;伊沒有跟周德約定利息,但是伊有跟周德說要請他貼伊300 元當作利息等語(見100 年9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3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又陳稱:(你借錢給周德幾次?)時間太久了,2次左右;(分別借多少錢給周德?)都是15,000;(你2次借錢給周德,每次都是15,000,你交錢給周德的金額為何?)都是15,000元;(有無預扣?)沒有;(這2 次借款各15,000元你有無收利息?)他請我喝酒;(有無給錢?)沒有;(所以除了喝酒之外,你這兩次借給他各15,000,除了周德分別還給你15,000之外,你沒有收取任何超過15,000的金錢?)對,他只有請我喝酒;(你有無跟周德要求應該要給利息?)沒有;(提示被告於100 年9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你說你有跟周德說你要貼我300 元,為何跟今日所述不同?)就去喝酒,喝酒就抵銷掉,我就沒收了;(照你這樣講,喝酒是變成是你請客?)沒有,是他請的,也不是他請,應該說他有出錢,但是不知道出多少;(你原本可以跟他收300 元,喝酒之後就抵銷掉,這不是你請嗎,怎麼會是周德請?)我有個女朋友在卡拉ok上班,周德頒獎抵銷他差我的錢;(周德頒什麼獎?)頒現金,金額是300或500,我忘記了;(周德為何要頒獎給你女朋友?)他也認識我女朋友,以朋友的身分頒獎給我女朋友,把面子作給我;(2次借款3萬元,你分別交給王灶生多少錢?)3萬元;(有無預扣?)都沒有;(這兩次借款3 萬元,借款條件是否一樣?)沒有,2月底3月初那次,王灶生說3天還3,000,分10次,但是他沒有準時還,中間他有請我去喝酒,他頒獎給我那個女朋友酒錢2,000元,(王灶生跟你借這兩筆3萬元,你有無開口跟王灶生要利息?)沒有;(王灶生跟你借這兩筆3萬元,王灶生有無跟你說要給你多少利息?)有;(王灶生是怎麼說的?)他說請我喝酒抵銷掉;(抵銷掉什麼?)抵銷掉他要給我的利息錢,我說不要收利息;(你跟王灶生到底有無約定這2筆3萬元的借款要給利息?)沒有;(王灶生跟你借這2筆3萬元,王灶生到底有無跟你說要給你多少利息?)沒有;(既然沒有,為何你剛剛說王灶生要請你喝酒來抵銷掉他要給你的利息錢?)我們兩個先去喝酒,之後我再把錢送到王灶生中寮街他家;(你們兩個先去喝酒,你再把你要借給他的3 萬元送到王灶生他店裡,也沒有提到利息錢,為何你會說由王灶生請你喝酒來抵銷他要給你的利息錢?)因為他們每次請我幫忙借錢的時候,就先請我喝酒;(從你剛才的陳述中也沒有聽到王灶生有跟你提到利息錢的事情?)我可能比較笨拙,只要他們請我喝酒,我就不算利息錢;(所以你的意思是,王灶生也沒有跟你說他要給你多少利息錢?)王灶生有說要貼我錢,但是他沒有跟我講多少錢,我叫他請我喝酒就可以了;(王灶生跟你借這2筆各3萬元的錢,除了王灶生後來不管是準時或沒有準時還錢,而還你的各3萬元款項之外,你還有無從王灶生手中拿到超過3萬元的錢?)沒有;(提示王建國100 年9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你稱我們約定每3天要還3,000,10次還清,王灶生自己說最後一期在一次給我3,600元,也就是600元當作利息給我,為何與你今日所述不符?)當初因為他們告我的時候,很多人建議我我出庭的時候,你就隨便說2分、3分就可以了,我要核對我在檢察官那邊講的2 分利的筆錄,所以我才這樣講,實際上不是這樣;(據你剛剛所述,你借錢給王灶生、周德你都沒有收利息錢,為何你要借錢給這兩個人?)因為我虛榮,又急公好義,只要每個人請我喝酒,把我的面子做出來,我就會作保或起會借錢給別人,幫他們解決問題;(你除了開計程車營生之外,還有無其他收入?)沒有;(你有無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我目前沒有,我因為作保變成卡債,變成卡奴,我家人不相信我,就把不動產變更名義到我母親名下,原本是在我的名下;(你認為你經濟狀況寬裕?)我三個兒子,老大、老二都在上班,老三在讀大學,我老婆在上班,我自己自足就可以了;(你有無存款?)沒有,卡債不可能有存款;(你何時變成卡奴?)5、6年前等語(見本院
100 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5頁背面以下),由被告上開供述可知,對被告就前揭借款是否約定及收取利息等情,前後供述已見不一,並有互相矛盾之處,且被告以開計程車為業,營業收入僅能平日自給自足,並背負信用卡卡債,可見其經濟並不寬裕,其竟猶有餘力借款給他人且不收分文利息,其所辯顯與常情有違,自不足採信。
㈢另按刑法第344 條所稱之「急迫」,係指被害人面臨經濟上
的壓力,陷入惶惶然知其不可而為之的窘境,但不需要到「危難」的程度,不限於生死交關。查證人王灶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自己本身在從事何業?)開中藥店;(在100年3月及4月間,本身在經營中藥店時是否有債務無法及時履行的問題?)有一些債務;(當天跟王建國借3 萬元的目的為何?)用在貨款跟房租;(你那天貨款及房租各要繳多少錢?)房租是14,000元,貨款忘記多少錢了;(當時你若不借這3 萬元,會對你有何影響?)你租房子當然必須要給人家房租費用,貨款就直接拿錢付清,如果不付清以後無法取貨;(你這次的房租是欠很久了嗎?)已經差好幾天了,因為我們都是月初繳,每個月的1號繳,已經欠了1、20天了;(這次房東有無說不繳就要將你們趕出去?)沒有;(貨款廠商有無說不去還款會對你採取法律行動?)沒有,但是我們必須要拿錢去才有辦法拿貨,是現金交易;(這次的貨品有無跟人家訂約,如果拿不貨要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沒有等語(見100 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7頁背面以下);證人周德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在4 月間借這15,000,用途為何?)一部分繳計程車行費,一部分還賭債;(那次計程車行費繳了多少錢?)6,000 元;(這筆6,000 元的計程車行費欠多久了?)那是累積的,因為我之前買計程車,車行有借我30萬,我每個月需要付行費1,200元以及要還車行10,000元,所以我付6,000元是付了5個月的行費;(你這次有無將欠車行的錢還清?)有;(車行1 萬元是怎麼來的?)開車賺來的;(如果你沒有在4 月份繳行費,車行有無威脅你要做何行為?)沒有;(你若沒有跟被告借錢還車行錢,對你有無影響?)沒有;(扣掉6,000 元,其他的錢你是拿去還賭債還是賭博花掉了?)還賭債以及賭博花掉了;(1 個月車隊的費用多少?)基本費是1 個月700,以你接的案子計算,如果1 個月接300個案子,就要繳3,700百元,包含基本費700元;(如果沒有繳給車隊這些月費會有什麼效果?)他會先停機,我們是在1 個禮拜之前有簡訊通知要繳費,如果1 個禮拜內沒有繳費他會停機,不會有案子給我們;(你跟王建國在今年3、4月間借15,000元,有無用來償還大都會的月費?)沒有,我是繳給車行6,000元。(如果你沒有給車行錢,車行是否會收回你的計程車?)不會,除非欠超過車價;(如何算超過車價?)因為我那部車買30幾萬,車行借我13萬,除非我欠他20幾萬,他才會把我的車子收回;(提示100偵字第14109號卷第5 頁,你稱因賭博無力支付車款,怕車行把車收回急需要錢,所以向從事高利貸之王建國借款,他趁我急用,向我收取高額之利息,你有無這樣講?)有;(為何今日說車子不會被車行收回?)因為我沒有欠超過車行的錢,因為我現在已經還掉很多,只剩下幾萬塊;(你剛剛說你要繳給車行行費每月1,200元,如果沒有按時繳行費會有何後果?)車行會催;(如果持續不繳?)持續不繳,車行會把你的車子拍賣掉;(多久不繳行費,車行會把車子拍賣掉?)我的車價32萬,如果我欠款超過一半,可能就會採取這樣的動作;(你是說行費欠超過16萬,車行才會採取拍賣的動作?)不是,行費他會催繳;(多久不繳行費,車行會如何做?)車行會牽車;(牽車是何意?)你不繳的話,車行會把車子賣掉,因為我現在車子是車行名下;(多久不繳行費,車行會把車子賣掉?)多久會賣掉我不知道;(你說你在100年4月間跟被告所借的15,000元裡面,有6,000元是用來繳行費,也就是繳5期的行費,是否如此?)是;(你一次繳五期的行費,你當時是積欠了幾期的行費?)那時候欠了差不多1 年;(正常情形,你多久沒有繳行費時,車行會開始催繳?)3 個月電話就會催了;(之後以何種催繳方式?)會以打電話的方式,會一直打電話;(多久一次打電話催?)1、2天,2、3天就會打1次;(你積欠1年的行費,為何只將你借的錢其中的6,000元還行費?)因為我有把錢拿去還賭債跟拿去賭博;(如果不還賭債會如何?)那是信用問題,不還不會怎麼樣;(剛才檢察官問你,你在警詢筆錄中稱,你因為賭博無力支付車款,怕車行把車收回,急需要錢,向從事高利貸的王建國借錢,為何你今日稱,車行不會把車收回,你說因為你目前只欠車行幾萬塊,所以不會把車收回,你剛才是這樣回答?)是,因為我從4月間到現在陸陸續續把錢還給車行,我3 、4月間會跟被告借錢,也是因為我賭博輸太多錢;(不管你後來是否陸續把錢還給車行,我要問的是,你在100 年3、4月間向被告借錢,是否如同你在警詢中所稱,無力支付車款,怕車行把車收回,而向被告借款?)當時是這樣;(你在警詢筆錄中所稱,無力支付車款,指的是你剛剛所稱行費還是你向車行借款購車所需要每月償還車行1 萬元的款項?)我的意思是併在一起算,包括車款及行費,還有聯保的保費;(你100 年3、4月間有無積欠車行聯保的保費?)有;(欠多少錢?)1 個月1,600元;(所以你1個月要繳給車行連同車款、行費、保費,一共要繳12,800 元?)是;(你在100年3、4月間所積欠車行,包括車款、行費、保費的費用共多少?)3種加起來,欠車行12萬多等語(見100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3頁背面以下),可見告訴人王灶生、周德於本件借款當時,確實係有支付房租、貨款或車行相關費用之需求,而支付上開費用均屬告訴人王灶生、周德能否持續順利維持其營業活動所需,若未予支付,日後將有可能遭受房東收回房屋、供應商斷貨或車行拖回車輛之處境,且衡情一般人若非需款孔急,通常不會捨正常借貸管道,而接受苛刻之借款條件以高額利息向他人借款,故本件告訴人王灶生、周德借款時,已陷於經濟上之困境而確有需用金錢之急迫情事。又告訴人周德於借款當時已積欠車行高達12萬元之債務,遠高於告訴人周德向被告所借得之13,000元(實拿金額),其經濟之窘迫可見一斑,縱然告訴人周德事後將所借得之金錢部分用以賭博或償還賭債之用,亦屬告訴人周德無視於其所積欠車行之債務而率行將所借得之款項用於賭博之舉,仍無解於被告之重利犯行,是辯護人所辯本案被告借款時,告訴人王灶生、周德並無急迫之情事云云,自無足採。㈣再按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㈠乘人急迫、輕率或
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㈡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民法第205條雖明文約定利率逾週年利率20%,債權人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惟民間借款手續簡便,貸與人因需承擔較高之成本與風險,揆諸現代社會交易實況,尚難認約定利息逾越週年利率20%遽認該當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衡諸社會一般經濟活動之分際,參以刑法重利罪既係規範社會交易秩序之最低限度,即應以現今民間較高之合法借貸利率為參考指標,行為人逾此利率收取重利,始為科罰之對象(如當舖業法第11條明定,當舖業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0%)。查被告貸以告訴人王灶生3 萬元,預扣利息4,000元,約定30日清償完畢;貸以告訴人周德15,000 元,預扣利息2,000 元,約定30日清償完畢,則被告前揭放款收取利息之利率約為月息15%,即年息高達180% 以上,被告貸以王灶生、周德前揭金額所收取之利息,其與原本顯不相當,至為灼然。至辯護人雖辯稱日後縱使債務人分期、緩期清償亦不會增加利息,並非顯不相當之重利等語,惟被告分別貸予王灶生、周德3 萬元、15,000元之利息已經預扣,自已取得利息,其數額依約定期間計算,顯與原本不相當,與借款人日後是否未依限還款無涉(此僅為被告嗣後是否主張借款人債務不履行之民事法律問題,即令被告不主張權利,亦僅為被告自行放棄民事權利之舉),是辯護人上開所辯,顯有誤會,自不足採信。
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建國所涉重利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分別對王灶生、周德所為之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惟其正值壯年、身心健全,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得,而從事高利放款工作,趁人急需用錢之際收取年息約180% 以上之重利以牟利,所為實不可取,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所得金額共計僅6,000 元,以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月收入約2 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以示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宥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