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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判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33號聲 請 人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政憲代 理 人 張世柱律師

黃偉雄律師被 告 章修綱

吳秀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625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續二字第3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章修綱、被告吳秀萍(下均逕稱其名或稱被告等)分別係與聲請人間具有市場競爭關係之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負責人、首席諮詢顧問。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由吳秀萍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在臺北市信義區世貿中心三館之「二○○八臺北玩具婦幼用品大展暨兒童博覽會」會場(下稱本案會場),向不特定之參觀者散布內容載有「訊聯給你報告書的保障?」、「號稱(臍帶血)存放多管還可以南北分存和存捐互利,報告書卻沒有詳載存放位置及分存幾管,到底南北各存幾管或存幾管捐幾管?萬一將來要用時,訊聯只還您一管,消費者求償無門」、「檢驗項目不完整;報告書檢驗只針對部分項目檢查,其他例如巨細胞病毒就沒有做,將來使用時不但要補做,如果檢驗不過,儲存會變成誤會一場」、「沒有通行全球的CPA認證,將來地球村時代無法符合全球化趨勢,國際使用會受到限制」、「這樣的報告書能給您日後任何公信力及品質上的保障嗎?」、「開放式處理污染率高」、「報告書內容含混不清數字不明確、檢驗報告僅符合訊聯公司標準」、「不但無法分散風險,反而增加風險」、「臍帶血均放入多人聯架中,無法單一獨立存取,提領次數越多,臍帶血幹細胞活性影響越多」之文宣(下稱本案廣告),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聲請人名譽之事,涉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而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提出告訴(案號: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八一七三號、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九三二號)。然為該署檢察官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九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人聲請再議,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北檢分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一三○號偵查(其間聲請人又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對章修綱、案外人劉鴻昌、廖素貌、潘睿彬另一行為提出告訴,北檢分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二五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七號案件偵查),北檢檢察官仍認該二案之犯罪嫌疑均不足,於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一三○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又聲請再議,高檢檢察長就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七號部分認再議無理由,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駁回再議後確定。北檢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一三○號部分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北檢分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五○號續行偵查,但仍認無積極證據認被告等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再次聲請再議,高檢檢察長就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七號部分認再議無理由,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駁回再議後確定。北檢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一三○號部分,以九十八年度上聲議字第四四○三號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北檢分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五○號續行偵查,但仍認無積極證據認被告等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又提起再議,高檢以九十九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六七二號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北檢分九十九年度偵續二字第三八號續行偵查,認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偵續二字第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處分)。聲請人此次提起再議後,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以一百年度上聲議字第六二五號駁回再議;聲請人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收受前揭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後仍不服,於法定期間內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節,有前述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復據本院調閱該等卷宗屬實。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本案廣告內容中「萬一將來要用時,訊聯只還您一管,消費

者求償無門」等內容與聲請人存放存戶臍帶血地點及每地存放數量全然無涉,被告等顯以降低聲請人於臍帶血市場上之評價為唯一目的而非善意發表言論,原處分未經調查且未附理由逕予不起訴,於法未合,高檢維持原處分,亦有不當。㈡被告等所製文宣「其他例如巨細胞病毒就沒有做」、「巨細

胞病毒抗體-訊聯未做此項檢驗」顯與事實不符之陳述,業已影響聲請人於臍帶血市場上之評價,原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徒以聲請人未針對「臍帶血」檢驗巨細胞病毒抗體,認渠等文宣未有不實之處云云,違反常理。豈不鼓勵惡質商業攻訐。

㈢聲請人是否取得CAP認證與國際使用並無必然之關係,被

告等同為臍帶血儲存同業人員,難諉為不知,原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逕以國內醫療機構對CAP認證皆予以甚高評價即謂被告確信「沒有通行全球的CPA認證,將來地球村時代無法符合全球化趨勢,國際使用會受到限制」並據以發表言論,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云云,顯對臍帶血於國際上使用有所誤解。況原處分書未論述聲請人是否取得COLA醫學實驗室認證,及僅有該認證在國際上使用是否遭限制乙節,認被告等無涉誹謗罪,也誤解聲請人所提告訴內容。且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對於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所陳其於國際臍帶血及骨髓資料庫為可供搜尋數量排名世界第五且擁有多件國際移植成功案例等情,未為任何認定,即謂被告等本案廣告所指稱「沒有通行全球的CAP認證,將來地球村時代無法符合全球化趨勢,國際使用會受到限制!」未有誹謗罪嫌云云,顯有違反證據法則之違誤。是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書未察本案廣告實已造成社會大眾誤解聲請人之存戶「無法透過國際認證相互搜尋利用」,嚴重貶損聲請人商譽。實難令聲請人折服。

㈣被告等所製發「檢驗報告如果皆符合於訊聯臍帶血銀行儲存

標準」、「這樣的報告書能給您日後任何公信力及品質上的保障嗎?」內容,係植基於同份本案廣告上之不實內容,對消費者所為進一步之誤導,本案廣告內容已逾越正當之商業文宣,惡意誹謗甚名,損及聲請人名譽。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理由逕以善意適當評論認定被告等未有誹謗犯行,與社會民眾知識情感之認知顯有差距。

㈤本案廣告中「抗凍管開放式處理污染率高」等內容,業經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命停止其行為併科處罰鍰,本院民事庭亦判命生寶公司應就此不當內容賠償聲請人,足見被告等犯行甚明。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徒以一般認知角度認為抗凍管污染風險相較血袋為高,而忽略甚至未予調查「個案聲請人所用抗凍管是否有污染情形?」、「如有污染率是否真的高於血袋?」等情,即逕謂本案廣告為善意適當評論,率然為不起訴處分,難以令人折服。

㈥原不起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逕認所製發「報告書內容含混

不清,數字不明確、檢驗報告僅符合訊聯公司標準」等內容為事實論述,明顯與事實大相逕庭。

㈦本案廣告宣稱聲請人所使用之穩定儲存槽影響幹細胞活性云

云,並非事實。實際上從未發生幹細胞因此受影響之情事,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逕以聲請人於他案稱無風險曾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即逕認上開涉案廣告文宣內容為善意適當之評論,而就涉案內容之不實則全未調查,顯有違誤。

㈧生寶公司之前所製發廣告傳單均以聲請人為主要打擊對象,

聲請人與渠等彼此間已有多起與本案廣告類似之訴訟,足見被告等製發本案廣告目的乃為向消費者降低聲請人之社會評價,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泛以本案廣告為就可受公平之事項為評論,遽認被告等無毀損聲請人名譽之犯行,實有違誤。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證據力之強弱,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權,故判斷證據力如不違背一般經驗之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五三號判例可資參照(上開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職權,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行之)。

五、經查,歷次不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理由略以:㈠聲請人於其文宣資料載有其將存戶所儲存之臍帶血分為五大

管加二小管儲存之內容,是聲請人文宣確實並未記載其存放存戶臍帶血之地點、每個存放地點存放數量及未來存戶可領回之數量,足認聲請人僅泛指其臍帶血之存戶可有多次使用其所儲存臍帶血之機會一情甚明。再者,聲請人於文宣表示有歸責聲請人之事由,而造成臍帶血幹細胞遺失,將負賠償責任之保證,惟消費者儲存臍帶血之目的,係為將來可能之需求,而臍帶血且有高度不可取代性,聲請人縱使金錢賠償,尚無法恢復臍帶血之原狀,是被告等基於質疑,於文宣內記載「到底南北各存幾管或存幾管捐幾管?萬一將來要用時,訊聯只還你一管,消費者求償無門」等語,尚非無據,且臍帶血之儲存現已為社會大眾關注,其如何儲存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等以文宣比較上開儲存方式,堪認係就此可受公評事項為善意評論。

㈡聲請人僅於九十五年取得COLA醫學實驗室認證,有聲請

人所提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刑事告訴狀、「世界級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是其並未取得CAP認證一情甚明,足認被告等所製作之文宣內所載「(訊聯公司)沒有通行全球的CAP認證,將來地球村時代無法符合全球化趨勢,國際使用會受到限制!」等語,為符合事實之論述,難認客觀上有何毀損聲請人名譽。

㈢吳秀萍所製作之本案廣告雖載有「檢驗報告如果皆符合於訊

聯臍帶血銀行儲存標準」、「這樣的報告書能給您日後任何公信力及品質上的保障嗎?」,然此皆係針對同一文宣前五項之內容,提供消費者綜合比較之資訊,供消費者自行評估聲請人所提供儲存臍帶血服務條件,是否符合其所需,尚難認非善意適當之評論。

㈣瓶狀容器較血袋具開放性,如使用瓶狀容器採集臍帶血,易

於過程中遭受污染,故所有業者皆以血袋進行採集,採集後始進行保存手續,聲請人係將臍帶血保存於抗凍管等語,有其刑事告訴狀在卷可佐,是抗凍管確屬瓶狀容器開放性,而開放性處理易造成污染一情亦經聲請人自承;再者,臍帶血移轉過程,使用抗凍血袋及抗凍試管均非密閉系統,然以技術層面而言,使用抗凍血袋會比使用抗凍試管更接近密閉系統(非完全密閉系統)。一般認知,以試管系統方式操作較可能增加意外污染風險及身分辨識錯誤機率,但藉由執行完善的防污及防誤操作流程,可將風險降至最低,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九七一一一號處分書上記載臺灣輸血學會之意見可佐,足見使用抗凍管之污染風險,在一般認知上,確實較抗凍血袋為高,本案廣告所稱,尚難認虛偽不實,再聲請人之文宣,並未明確載明其使用抗凍管之範圍,有聲請人比較性文宣、文宣資料、網路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是吳秀萍於本案廣告所指「抗凍管開放式處理污染率高」,亦難認非善意適當之評論。

㈤觀訊聯生技臍帶血檢驗報告單,其上並無巨細胞病毒抗體檢

驗項目之記載,而美國血庫協會(AABBB)及細胞醫療認證協會(FACT)均有該等檢驗,而上開檢驗報告單綜合建議欄僅載明「所有檢驗專案皆符合訊聯臍帶血銀行儲存標準」,是吳秀萍於文宣所指「報告書內容含混不清數字不明確、檢驗報告僅符合訊聯公司標準」乙節,難認亳無依據,當係事實之論述,尚難認定有何毀損聲請人名譽之情事。㈥聲請人指稱被告等散佈聲請人將「(存戶)臍帶血均放入多

人聯架中,無法單一獨立存取,提領次數越多,臍帶血幹細胞活性影響越多」部分,查聲請人係使用MVE系統傳統穩定儲存槽,稱其使用儲存方式並無風險,惟其並未提供客觀且具公信力之數據資料佐證,而經公平會以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有SINA金融理財網頁列印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使用之上開設備非全然無風險,而被告等就該設備特性,撰寫可能衍生之風險提供消費者參考,亦難認非善意適當之評論。

㈦行政院衛生署基於臍帶血現階段之用途為移植醫療,業於九

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告「臍帶血收集及處理規範」,明定國內臍帶血保存機構有關臍帶血保存業務之人員、設施、品管、捐增、收集、細胞處理與保存、檢驗測試、標示、貯存及運送、紀錄處理規範,並辦理臍帶血保存機構訪查等事項,以確保品質,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五○四九號函在卷可佐,是有關上開臍帶血保存規範之事項,且對於買受該服務之消費者有重大影響,應屬公益範圍,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等以本案廣告為適當之論述,難認有何毀損聲請人名譽之意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善意適當之評論。

㈧經核對聲請人與生寶公司分別出具之檢驗報報告內容,聲請

人製作之臍帶血檢驗報告中,巨細胞病毒抗體係屬「母親血液」之檢測項目,「臍帶血」部分則未就該項目進行檢驗;而吳秀萍在生寶公司所製作之報告單上以手寫文字加註強調者,自其加註文字處係在「臍帶血報告單」上乙節觀之,當係指聲請人未針對「臍帶血」檢驗巨細胞病毒抗體,自難認與母親血液之檢測有關。由是觀之,吳秀萍之文宣內容尚難認確有不實之處,即不足以認定吳秀萍有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

㈨參酌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臺北林口院區、臺北醫學大學、

臺灣血液基金會之網頁資料,皆陳明「美國病理學會(CAP)為國際間公認最具公信力的臨床醫學檢驗室認證機構」、「CAP-LAP的認證是追求檢驗醫學品質的最高榮譽...因為我們知道通過認證能讓檢驗科成為一個好的檢驗報告提供者,不論是在臨床判斷、提供臨床試驗的資料、將來生技產業及國際醫療服務等等面向,檢驗的國際標準將提供一個平台,與下一步之國際醫療服務及生技醫療產業的研發接軌」、「CAP實驗室認證自一九六○年代早期開始,有超過一萬六千個會員及各國臨床實驗室團體,是全世界最大的病理學會」、「美國病理學會是國際公認具公信力的臨床醫學檢驗室認證機構...因此通過LAP實驗室認證計畫之檢驗室所發出的報告均被國際認可,亦等同為國際級之標準化實驗室。迄今美國病理學會已被世界各國公認為實驗室品質認證的領導者。」是國內醫療機構對CAP認證皆予以甚高評價,益見CAP認證在國際間確有相當之品質辨識效力,足以通行國際,始為從事相關業務之公司、機構所戮力追求,核先敘明。再以聲請人亦在自行印製之「訊聯生技產品手冊」內頁CAP項次標示「ˇ」,並註明「通過CAP能力測試鑑定,檢驗能力與國際並駕齊驅」等文字,是聲請人亦肯認CAP於國際上之地位,否則何以僅通過CAP能力測試鑑定,於尚未取得其認證情況,即於其產品手冊註明,再觀諸前開訊聯生技產品手冊,其僅通過CAP能力測試鑑定,尚未取得認證一情甚明,是足認被告等基於前開資料而認聲請人未取得CAP認證,在國際上使用會受到限制,而製作載有「(訊聯公司)沒有通行全球的CAP認證,將來地球村時代無法符合全球化趨勢,國際使用會受到限制!」等語之文宣,即未有何不實之處。其次,聲請人指陳其取得AABB美國血庫協會認證、COLA醫學實驗室認證及衛生署訪查合格證書,均屬專業認證,而認被告僅以其未取得CAP認證即指稱其出具之報告將來在地球村時代無法符合全球化趨勢,仍有誹謗之犯行。惟醫事檢驗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第十五條另規定:「醫事檢驗師非親自檢驗,不得出具檢驗報告,並不得作不實檢驗報告。」即如非依醫事檢驗師法等相關醫療法規定製作,即非屬醫事檢驗師法所定之檢驗報告。至於該檢驗報告數據是否為國內醫療機構採認,應由診斷醫師依其專業認定之。另是否為國外醫學檢驗室採認,亦應由該國相關法令認定。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出具之衛署醫字第○九八○二六二六○七號函在卷可參,是由此可推檢驗報告是否為醫療機構採認,應由診斷醫師基於其專業判斷取決,而所謂專業判斷即係具相同專業人士,對同一事件所為判斷大致趨於一致,據此再參諸前開被告所提之國內各醫療機構,皆對CAP認證給予國際甚高評價,而被告等以CAP認證之有無,作為該實驗室出具之報告是否可在國際通行之判斷標準,自有所據。其在本案廣告中,以標榜該認證有無之方式彰顯服務或產品差異,要屬商業競爭之差異化行銷行為,尚難認係對可受公評之事之惡意評論,核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屬有別。

㈩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雖認定本案廣告比較方式不當,從

而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九七一一一號處分書加以裁罰,惟參諸該處分書中,臺灣輸血協會表示之意見,亦堪信生寶公司之廣告文宣內容或有未經實務驗證、內容誇大之嫌,然其論點尚非屬全然無稽。

行政院衛生署基於臍帶血現階段之用途為移植醫療,業於九

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告「臍帶血收集及處理規範」,明定國內臍帶血保存機構有關臍帶血保存業務之人員、設施、品管、捐增、收集、細胞處理與保存、檢驗測試、標示、貯存及運送、紀錄處理規範,並辦理臍帶血保存機構訪查等事項,以確保品質,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五○四九號函在卷可佐,是有關上開臍帶血保存規範之事項,且對於買受該服務之消費者有重大影響,應屬公益範圍,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等以上開文宣為適當之論述,難認有何毀損聲請人名譽之意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善意適當之評論。

六、詳閱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其判斷並不違背一般經驗之法則。且總而言之,商場如戰場,競爭之伙伴無一不以誇耀己長,攻訐他短為能事。在彼此論述、評判、澄清間,亦非不足以促成資訊之進一步公開與透明。是以,只要並非毫無根據、虛捏事實而恣意攀誣。縱使僅基於某種程度之事實而為延伸闡述,若不違反社會一般法律情感,本於刑法之謙抑性,尚難徒憑被評述者主觀上之不悅,遽謂行為人該當刑事犯罪。查被告等所為本案廣告,雖部分確有如聲請人所質疑僅屬未見全貌之訴求,但既非無中生有,自難強解為構成犯罪。又查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固然須負法律上責任,以得事理之平,但仍將因行為人主觀意思、侵害態樣不同,分別由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制度予以規範,不可僅憑某人權利受損,即遽謂行為人係構成刑事上犯罪。被告等之部分行為,雖曾遭課以行政、民事上責任,如前述說明,也非得逕以此認定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有所不當。綜上,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對於如何斷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犯行乙節調查已臻明確且均詳述理由,對照卷內資料,核無不合,是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洵屬適法,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周玉琦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