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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昇權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昇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昇權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