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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7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石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100年度執撤緩字第35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石祥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九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判處之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