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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佳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MACALANA WHITENING DAY CREAM」化妝品壹盒,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澐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MACALANA WHITENING DAY CREAM」化妝品1盒,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第7條第1項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某時,自印尼輸入含有重金屬汞之化粧品「MACALANA WHITENING DAY CREAM」,並在其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良光印尼商店陳列販售之,嗣經民眾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檢驗結果,上開化粧品重金屬汞含量,已超過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70302603號公告之殘留量(1ppm,0.0001%),而被告上開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年3月10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MACALANA WHITENING DAY CREAM 」化粧品1盒,確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品單附卷可憑,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 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