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彭秋雲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 人 張仕育本案聲請人對相對人與債務人間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對相對人與債務人之強制執行事件,並無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事由等情,業據聲請人具狀陳明,故依據前開規定,聲請人所提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家欣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