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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8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37號、92年度他字第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檢送民眾翁漢朝拾獲改造槍枝1支(含彈匣1個)、改造子彈12顆(不具殺傷力)。經查,扣案槍枝1支(含彈匣1個)經送鑑定認具殺傷力,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槍彈係民眾翁漢朝於92年2月5日上午5時許,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口收取垃圾時,在該處垃圾桶旁發現上開扣案槍枝、子彈等物,係無主之物,業經翁漢朝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又扣案之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應屬違禁物,有該局出具之92年3月20日刑鑑字第0920023900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證。從而,就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