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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玉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調偵字第三七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趙玉真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捌罪,附表編號1、5、8、16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編號2、3、4、6、7、9、11、13、15 部分,各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10、12、14、17、18部分,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上開各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陳圳輝」之署押共拾捌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陳圳輝」之署押共拾捌枚,均沒收。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一,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附表一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趙玉真所犯之偽造文書等罪,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起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之,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0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趙玉真侵占陳圳輝遺失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萬事達卡後,以冒名刷卡之方式,先後在如附表所示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私文書上偽簽「陳圳輝」之署押各一枚,復持以行使,以此方式向附表所示商店店員施用詐術,詐得財物,足生損害陳圳輝本人、附表所示商店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趙玉真先將陳圳輝遺失之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二)被告先後於附表(共十八次)所示之時、地,盜刷該信用卡且偽造陳圳輝簽名之簽帳單後交付店員行使俾詐取財物,均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陳圳輝」之簽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十八次以盜刷信用卡之方式消費得逞,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其各次犯行均分別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被告另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六時五十三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三段一號四樓之特力屋新店店,佯裝係有權使用人,著手實施詐術盜刷陳圳輝本案信用卡新臺幣二千六百五十一元,欲購買財物,因該信用卡已遭掛失停用,故交易失敗而不遂,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本院審酌被告未遂之犯罪情節較輕,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十八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次詐欺取財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為牟取財物,竟將他人遺失之信用卡侵占入己,並持以盜刷信用卡多次,已相當程度破壞金融交易之正常秩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已與被害人陳圳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分別達成調解、和解,賠償損失,有臺北市文山區調解委員會一00年三月三日一00年民調字第六六號調解書、和解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見一00年度調偵字第三七六號偵查卷第三頁、一00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偵查卷第六九頁),犯後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陳圳輝」之署押共十八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查,且被告因罹患大腸直腸癌,自九十八年四月在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接受手術及化學治療後,即定期接受門診追蹤治療,復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嗣已與被害人陳圳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分別達成調解、和解,賠償損失,獲得渠等宥恕,業如前述,犯後並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被告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述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持│消費時間│消費地點│發卡銀行│信用卡卡號│消費金額│偽造之署││ │卡│ │ │ │ │(新臺幣│押 ││ │人│ │ │ │ │),以元│ ││ │ │ │ │ │ │為單位 │ │├──┼─┼────┼────┼────┼─────┼────┼────┤│1 │陳│99年9月 │大潤發碧│上海商業│0000-0000-│ 875│偽造「陳││ │圳│14日12時│潭店(新│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9分31秒 │北市新店│ │ │ │押1枚 ││ ○ ○ ○區○○路│ │ │ │ ││ │ │ │22號B1 │ │ │ │ ││ │ │ │ │ │ │ │ ││ │ │ │ │ │ │ │ │├──┼─┼────┼────┼────┼─────┼────┼────┤│2 │陳│99年9月 │家樂福股│上海商業│0000-0000-│ 2,426│偽造「陳││ │圳│16日18時│份有限公│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30分49秒│司中和店│ │ │ │押1枚 ││ │ │ │(新北市│ │ │ │ ││ │ │ │中和區中│ │ │ │ ││ │ │ │山路2段 │ │ │ │ ││ │ │ │295號B1 │ │ │ │ ││ │ │ │) │ │ │ │ │├──┼─┼────┼────┼────┼─────┼────┼────┤│3 │陳│99年10月│新東陽公│上海商業│0000-0000-│ 1,236│偽造「陳││ │圳│2日16時 │館門市(│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41分 │臺北市羅│ │ │ │押1枚 ││ │ │ │斯福路4 │ │ │ │ ││ │ │ │段126號 │ │ │ │ ││ │ │ │) │ │ │ │ │├──┼─┼────┼────┼────┼─────┼────┼────┤│4 │陳│99年10月│IKEA宜家│上海商業│0000-0000-│ 1,361│偽造「陳││ │圳│17日18時│家居敦北│儲畜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21分5秒 │店(臺北│ │ │ │押1枚 ││ │ │ │市松山區│ │ │ │ ││ │ │ │敦化北路│ │ │ │ ││ │ │ │100號B1 │ │ │ │ ││ │ │ │) │ │ │ │ │├──┼─┼────┼────┼────┼─────┼────┼────┤│5 │陳│99年10月│IKEA宜家│上海商業│0000-0000-│ 505│偽造「陳││ │圳│17日18時│家居敦北│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28分24秒│店(臺北│ │ │ │押1枚 ││ │ │ │市松山區│ │ │ │ ││ │ │ │敦化北路│ │ │ │ ││ │ │ │100號B1 │ │ │ │ ││ │ │ │) │ │ │ │ │├──┼─┼────┼────┼────┼─────┼────┼────┤│6 │陳│99年10月│屈臣氏民│上海商業│0000-0000-│ 2,562│偽造「陳││ │圳│19日10時│環分公司│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49分48秒│(臺北市│ │ │ │押1枚 ││ │ │ │松山區民│ │ │ │ ││ │ │ │生東路5 │ │ │ │ ││ │ │ │段188號 │ │ │ │ ││ │ │ │) │ │ │ │ │├──┼─┼────┼────┼────┼─────┼────┼────┤│7 │陳│99年10月│特力屋股│上海商業│0000-0000-│ 1,774│偽造「陳││ │圳│22日18時│份有限公│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38分 │司和樂內│ │ │ │押1枚 ││ │ │ │湖分公司│ │ │ │ ││ │ │ │(臺北市│ │ │ │ ││ │ │ │內湖區新│ │ │ │ ││ │ │ │湖路3段 │ │ │ │ ││ │ │ │23號) │ │ │ │ │├──┼─┼────┼────┼────┼─────┼────┼────┤│8 │陳│99年10月│特力屋內│上海商業│0000-0000-│ │偽造「陳││ │圳│22日19時│湖店(臺│儲蓄銀行│0000-0000 │ 934│圳輝」署││ │輝│9分 │北市內湖│ │ │ │押1枚 ││ ○ ○ ○區○○路│ │ │ │ ││ │ │ │3段23號 │ │ │ │ ││ │ │ │B1)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陳│99年10月│特力屋新│上海商業│0000-0000-│ 1,641│偽造「陳││ │圳│30日15時│店店(新│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31分 │北市新店│ │ │ │押1枚 ││ ○ ○ ○區○○路│ │ │ │ ││ │ │ │3段23號 │ │ │ │ ││ │ │ │B1) │ │ │ │ │├──┼─┼────┼────┼────┼─────┼────┼────┤│10 │陳│99年10月│家樂福股│上海商業│0000-0000-│ 6,902│偽造「陳││ │圳│30日17時│份有限公│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10分7秒 │司新店店│ │ │ │押1枚 ││ │ │ │(新北市│ │ │ │ ││ │ │ │新店區中│ │ │ │ ││ │ │ │興路3段1│ │ │ │ ││ │ │ │號) │ │ │ │ │├──┼─┼────┼────┼────┼─────┼────┼────┤│11 │陳│99年10月│特力屋股│上海商業│0000-0000-│ 3,020│偽造「陳││ │圳│31日17時│份有限公│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13分 │司和樂新│ │ │ │押1枚 ││ │ │ │店分公司│ │ │ │ ││ │ │ │(新北市│ │ │ │ ││ │ │ │新店區中│ │ │ │ ││ │ │ │興路3段1│ │ │ │ ││ │ │ │號4樓) │ │ │ │ │├──┼─┼────┼────┼────┼─────┼────┼────┤│12 │陳│99年10月│特力屋新│上海商業│0000-0000-│ 5,008│偽造「陳││ │圳│31日18時│店店(新│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24分 │北市新店│ │ │ │押1枚 ││ ○ ○ ○區○○路│ │ │ │ ││ │ │ │3段1號4 │ │ │ │ ││ │ │ │樓) │ │ │ │ │├──┼─┼────┼────┼────┼─────┼────┼────┤│13 │陳│99年11月│大潤發碧│上海商業│0000-0000-│ 1,790│偽造「陳││ │圳│2日16時 │潭店(新│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24分33秒│北市新店│ │ │ │押1枚 ││ ○ ○ ○區○○路│ │ │ │ ││ │ │ │22號B1)│ │ │ │ ││ │ │ │ │ │ │ │ ││ │ │ │ │ │ │ │ │├──┼─┼────┼────┼────┼─────┼────┼────┤│14 │陳│99年11月│大潤發碧│上海商業│0000-0000-│ 4,347│偽造「陳││ │圳│2日16時 │潭店(新│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27分49秒│北市新店│ │ │ │押1枚 ││ ○ ○ ○區○○路│ │ │ │ ││ │ │ │22號B1)│ │ │ │ ││ │ │ │ │ │ │ │ ││ │ │ │ │ │ │ │ │├──┼─┼────┼────┼────┼─────┼────┼────┤│15 │陳│99年11月│新光三越│上海商業│0000-0000-│ 2,950│偽造「陳││ │圳│3日19時 │百貨股份│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26分 │有限公司│ │ │ │押1枚 ││ │ │ │臺北信義│ │ │ │ ││ │ │ │分公司(│ │ │ │ ││ │ │ │臺北市信│ │ │ │ ││ │ │ │義區松壽│ │ │ │ ││ │ │ │路11號)│ │ │ │ │├──┼─┼────┼────┼────┼─────┼────┼────┤│16 │陳│99年11月│新光三越│上海商業│0000-0000-│ 550│偽造「陳││ │圳│3日19時 │百貨股份│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37分 │有限公司│ │ │ │押1枚 ││ │ │ │臺北信義│ │ │ │ ││ │ │ │分公司(│ │ │ │ ││ │ │ │臺北市信│ │ │ │ ││ │ │ │義區松壽│ │ │ │ ││ │ │ │路11號)│ │ │ │ │├──┼─┼────┼────┼────┼─────┼────┼────┤│17 │陳│99年11月│新光三越│上海商業│0000-0000-│ 4,350│偽造「陳││ │圳│6日15時 │百貨股份│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33分 │有限公司│ │ │ │押1枚 ││ │ │ │臺北信義│ │ │ │ ││ │ │ │分公司二│ │ │ │ ││ │ │ │館(臺北│ │ │ │ ││ │ │ │市信義區│ │ │ │ ││ │ │ │松高路12│ │ │ │ ││ │ │ │號) │ │ │ │ │├──┼─┼────┼────┼────┼─────┼────┼────┤│18 │陳│99年11月│新光三越│上海商業│0000-0000-│ 5,550│偽造「陳││ │圳│6日15時 │百貨股份│儲蓄銀行│0000-0000 │ │圳輝」署││ │輝│41分 │有限公司│ │ │ │押1枚 ││ │ │ │臺北信義│ │ │ │ ││ │ │ │分公司二│ │ │ │ ││ │ │ │館(臺北│ │ │ │ ││ │ │ │市信義區│ │ │ │ ││ │ │ │松高路12│ │ │ │ ││ │ │ │號) │ │ │ │ │├──┴─┴────┴────┴────┴─────┴────┴────┤│ 總計金額47,781元;偽造「陳圳輝」署押共18枚│└───────────────────────────────────┘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