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賴明月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李曼君律師被 告 莊清信
黃金鳳上開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5號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以100年度自字第5號判處被告莊清信、黃金鳳不受理,然因原告具狀聲請移轉有管轄權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