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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戴千惠

戴一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被 告 戴鴻吉

戴慈瑩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被告應與戴昭文、林麗雲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46

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如為原告勝訴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鴻吉、戴慈瑩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附件:起訴狀一份。

裁判日期: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