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莊榮兆被 告 黃宗樂 (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3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登報道歉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莊榮兆對被告提起自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5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裁定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