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參 加 人 羅文志
彭桂美共 同送達代收人 羅鵬程被 告 鄭光育
翁秋南黃錦章余世欽(原名余世敏)方翔立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參加人參加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