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光耀選任辯護人 吳展旭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重上更三字第三一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事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所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楊光耀所為是否涉犯業務侵占罪嫌,係以系爭股票寄託於仁信證券公司時,其所有權究歸屬何人?此部分涉及被告行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及是否侵害告訴人之所有權,告訴人黃耀南既已提起請求返還股票等民事訴訟,目前為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31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揆諸上開規定,應於其程序終前暫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法 官 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