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 告 林唐寶琴告訴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被 告 魏曜笙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被告之親屬 魏智能被 告 魏梓安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被 告 鄒慶芳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鍾怡枝選任辯護人 傅馨儀律師上列被告因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