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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5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原 告 符樹東被 告 賈正忠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附帶民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鄭又元 住臺北市○○區○○路○○○ 巷○ 弄○○號3 樓」記載,應更正為「賈正忠 住新北市○○區○○路2段100巷11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