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崇一被 告 林文涵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被 告 黃跡一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文恭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菀萱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艾侖律師被 告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白崇賢附民原告訴 胡峰賓律師代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附民字第91號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孫正華法 官法 官 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菁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