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劉泰麟被 告 蕭言均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09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原告100年3月8日聲請移送民庭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依上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