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櫻穗選任辯護人 顏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503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櫻穗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李櫻穗前任職於國防部整合評估室,明知其未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竟因不滿賴鵬文將公務用筆記型電腦攜出營區,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檢舉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使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後,在行政院網站之民意信箱,填載如附表一所示被冒名檢舉人之姓名及前揭以渠等姓名申請之電子郵件信箱,並刊登附表一所示之檢舉內容,用以表彰係附表一所示被冒名檢舉人本人填寫上開個人資料及檢舉內容,再將該電磁紀錄傳送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被冒名檢舉人、行政院對於檢舉人身分識別及行政管制措施之正確性。嗣國防部整合評估室上校賴鵬文、主任廖榮鑫分別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同年月21日向憲兵司令部臺北憲兵隊提出誹謗告訴,經臺北憲兵隊於同年5 月9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李櫻穗位於臺北市○○區○○路○○巷○ 號5 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櫻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周建華、張義明、唐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賴鵬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附表一證據及證據頁碼欄所示之證據、臺北市立圖書館永建分館監視畫面、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北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臺北憲兵隊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7~94、96~99、199 頁、院一卷第7 頁),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足憑,堪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10條第6 項、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冒用附表一所示被冒名檢舉人之名義,在行政院網站之民意信箱上,偽造附表一所示被冒名檢舉人之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及檢舉內容,以此製作之電磁紀錄,足以表示附表一所示被冒名檢舉人出具該等文書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又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是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寄送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無論實際上是否確有陳建成、蔡明志、許志偉之人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其仍無解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成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各該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之6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以附表一所示陳建成、張義明、蔡明志、周建華、許志偉之名義,向美國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香港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請電子郵件帳號乙節,因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明確表明此部分僅為事實之敘述,並未起訴(見院二卷第32頁),本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庸予以審理,併予指明。
㈡爰審酌被告冒用附表一所示被冒名檢舉人之名義,向行政院
院長電子信箱舉發附表一所示之檢舉內容,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冒名檢舉人及行政院對於檢舉人身分識別與行政管制措施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係為促使國防部正視國軍人員將公務用之筆記型電腦遭人攜出所可能涉及之洩漏國防機密問題,以及避免遭被檢舉人報復,始以化名之方式檢舉,惡性尚非重大,且前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被告於此案發生後,亦已辦理退休,有100 年6 月8 日報告1 份可佐(見偵卷第178 頁),並考量被告之教育程度為美國懷俄明大學國際經濟碩士,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手段、態樣大致相同,犯罪之時點亦非距離甚遠,基於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
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月及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誤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
4 、7 、8 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用以在住處上網為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惟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尚有從事電腦文書處理、瀏覽網路等其他功能,並衡諸比例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3 項非採義務沒收主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附表二編號5 、6 、9 至11所示之物,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自亦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2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
22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檢舉時間 │上網地點 │被冒名檢│電子郵件信箱 │檢舉內容 │證據及證據頁碼 ││ │(民國) │ │舉人 │ │ │ │├──┼──────┼───────┼────┼─────────────┼─────────────────┼──────────────┤│1 │99年10月18日│臺北市立圖書館│陳建成 │jenchengtang@gmail.com │我們都是充滿熱誠的大專兵,可是所看│1.國防部民意信箱列印資料(見││ │上午11時2 分│永建分館 │ │ │到的現象卻很不可思議。國防部有規定│ 偵卷第46頁) ││ │18秒 │ │ │ │各單位每個處只編列資訊官1 個,但是│2.Google網路登入資料(見偵卷││ │ │ │ │ │整合評估室效益評估處卻有2 個資訊官│ 第29-1頁) ││ │ │ │ │ │,1 個是陳坤佑中校,1 個是張菁菁少│ ││ │ │ │ │ │校,實際呢陳中校就包辦全部資訊業務│ ││ │ │ │ │ │,最夠辛苦。而張少校只是在辦人事的│ ││ │ │ │ │ │事情,可是掛名資訊官,結果1 個月另│ ││ │ │ │ │ │外多拿資訊加級3、4 千元。我們大專 │ ││ │ │ │ │ │兵,常常叫我們電腦設備樓上、樓下搬│ ││ │ │ │ │ │來搬去,也很辛苦,但是沒有怨言。不│ ││ │ │ │ │ │是說財政困難嗎?怎麼拿麼好污?掛個│ ││ │ │ │ │ │名就可以污個好幾千塊,真是不可思議│ ││ │ │ │ │ │?感謝察明。(全文照引) │ │├──┼──────┼───────┼────┼─────────────┼─────────────────┼──────────────┤│2 │99年10月25日│臺北市立圖書館│張義明 │yueminhchang@yahoo.com.tw │…99年10月12日國防部整合評估室上校│1.國防部民意信箱列印資料(見││ │上午11時32分│永建分館 │ │ │賴鵬文,將有建軍計畫極機密資料的筆│ 偵卷第50頁) ││ │20秒 │ │ │ │記型電腦,都沒有經過核准,早上就電│2.雅虎公司網路登入資料(見偵││ │ │ │ │ │話要求同事,私底下帶出辦公室,拿到│ 卷第33頁) ││ │ │ │ │ │醫院、餐廳等公共場所,進行電腦作業│ ││ │ │ │ │ │,同時也要求駕駛同學邦忙接送電腦。│ ││ │ │ │ │ │真的把軍事機密當兒戲,所有的參謀都│ ││ │ │ │ │ │覺得離譜消張。難怪近來常常有國防機│ ││ │ │ │ │ │密外流的現象,原來機密外流很多都是│ ││ │ │ │ │ │自己所造成的。這一事情可以先問問同│ ││ │ │ │ │ │處的參謀,勤務駕駛等,就可以知道事│ ││ │ │ │ │ │實了。為了國家安全,必須趕快處理,│ ││ │ │ │ │ │來阻止這種事情。非常感謝您們的協助│ ││ │ │ │ │ │。(全文照引) │ │├──┼──────┼───────┼────┼─────────────┼─────────────────┼──────────────┤│3 │99年11月15日│臺北市立圖書館│蔡明志 │mengjintsai@gmail.com │…今(99)年10月12日整合評估室的委│1.國防部民意信箱列印資料(見││ │上午11時2 分│永建分館 │ │ │外合約商,安慶喜公司的人員李全春,│ 偵卷第56頁) ││ │24秒 │ │ │ │為得到許可,就偷偷地將載有備戰需求│2.Google網路登入資料(見偵卷││ │ │ │ │ │、反制作戰兵力佈署計畫等極機密資料│ 第30頁) ││ │ │ │ │ │的筆記型電腦,私自帶出營區,並與賴│ ││ │ │ │ │ │鵬文上校在醫院的公共場所,進行瀏覽│ ││ │ │ │ │ │、錄制作業,事實上一旦在公共場所作│ ││ │ │ │ │ │業,就有被網路攔截的情形,簡直是離│ ││ │ │ │ │ │譜的「機密不設防」,且根本目無法紀│ ││ │ │ │ │ │。李全春、賴鵬文的行為不僅違反廠商│ ││ │ │ │ │ │委外合約的保密規定,而且也違反國家│ ││ │ │ │ │ │機密保護法規定,事後卻對這些違法行│ ││ │ │ │ │ │為縱容包庇。對於資訊安全規定都形同│ ││ │ │ │ │ │虛設的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國防安全,│ ││ │ │ │ │ │為了確保軍事機密及國家安全,必須儘│ ││ │ │ │ │ │速追究處理,以遏止投機行為,非常感│ ││ │ │ │ │ │謝熱誠的協助。(全文照引) │ │├──┼──────┼───────┼────┼─────────────┼─────────────────┼──────────────┤│4 │99年11月22日│位於臺北市文山│周建華 │chenhuachao68@yahoo.com.tw│…國防部對通資安全的重視不遺餘力。│1.國防部民意信箱列印資料(見││ │下午2 時3○○○區○○路○○巷7 │ │ │為了加強資安維護工作,策頒「國軍筆│ 偵卷第51頁) ││ │26秒 │號5樓住處 │ │ │記型電腦使用管制作業規定」,同時核│2.雅虎公司網路登入資料(見偵││ │ │ │ │ │定「國軍資訊作業安全管理獎勵及懲處│ 卷第34頁) ││ │ │ │ │ │標準表」等管制規定。依照「國軍筆記│ ││ │ │ │ │ │型電腦使用管制作業規定」,各該筆記│ ││ │ │ │ │ │型電腦均須集中管制、不得私自保留,│ ││ │ │ │ │ │而對於違反規定者已經有多項處分案例│ ││ │ │ │ │ │。 │ ││ │ │ │ │ │不過,國防部整合評估室的賴鵬文上校│ ││ │ │ │ │ │卻無視資安規定,蓄意將載有兵力佈署│ ││ │ │ │ │ │、反登陸作戰計畫等及機密資料的筆記│ ││ │ │ │ │ │型電腦,擅自保留不作繳回。並於今年│ ││ │ │ │ │ │99 年10 月12日電告委外合約商安慶喜│ ││ │ │ │ │ │公司人員李全春,並由李原私自偷帶出│ ││ │ │ │ │ │營區,一起在醫院的公共場所,公開展│ ││ │ │ │ │ │示、複制作業,該機密資料恐已經受到│ ││ │ │ │ │ │網路攔截,簡直目無法紀。其中,合約│ ││ │ │ │ │ │商李全春的行為,依照委外合約保密規│ ││ │ │ │ │ │定,應立即解除合約,追究賠償責任,│ ││ │ │ │ │ │另賴鵬文上校的違法行為,依照「國軍│ ││ │ │ │ │ │資訊作業安全管理獎勵及懲處標準表」│ ││ │ │ │ │ │規定,必須記過處分。 │ ││ │ │ │ │ │本項委外合約將於99年12月底到期,離│ ││ │ │ │ │ │譜的是,整合評估室主任廖榮鑫為避免│ ││ │ │ │ │ │影響賴鵬文上校的年度考績,即使委外│ ││ │ │ │ │ │合約即將到期,不但不查辦處置,且自│ ││ │ │ │ │ │10月12日違反事件發生以來,即故意縱│ ││ │ │ │ │ │容包庇,拖延不作處理,置資訊安全規│ ││ │ │ │ │ │定如無物,真是荒唐離譜。為落實通資│ ││ │ │ │ │ │安全,確保國家安全,請儘速查明追究│ ││ │ │ │ │ │責任,感謝協助。(全文照引) │ │├──┼──────┼───────┼────┼─────────────┼─────────────────┼──────────────┤│5 │99年11月29日│位於臺北市文山│蔡明志 │mengjintsai@gmail.com │…整合評估室的賴鵬文上校無視相關資│國防部民意信箱列印資料(見偵││ │上午11時3○○○區○○路○○巷7 │ │ │安規定,擅自保留公務用筆記型電腦不│卷第53頁) ││ │28秒 │號5樓住處 │ │ │作繳回蓄意將載有兵力佈署、反登陸作│ ││ │ │ │ │ │戰計畫等極機密資料的筆記型電腦,於│ ││ │ │ │ │ │今年10月12日要求合約商安慶喜公司人│ ││ │ │ │ │ │員李全春共謀偷偷帶出營區,當日下午│ ││ │ │ │ │ │模擬處發現此一情形,即召開資安檢討│ ││ │ │ │ │ │會議,而合約商人員李全春也道歉承認│ ││ │ │ │ │ │過失。依照「國軍資訊作業安全管理獎│ ││ │ │ │ │ │勵及懲處標準表」規定,賴鵬文上校的│ ││ │ │ │ │ │行為已嚴重違反規定,必須記過處分。│ ││ │ │ │ │ │整評室答復所謂「委託專人攜出及攜回│ ││ │ │ │ │ │電腦、已詳查電腦資料並非台端所述之│ ││ │ │ │ │ │機敏資料…已要求完備相關資訊裝備攜│ ││ │ │ │ │ │出入程序審認…」乙項,事實上係為賴│ ││ │ │ │ │ │鵬文與合約商人員李全春共謀擅自帶出│ ││ │ │ │ │ │營區,整評室主任廖榮鑫的答復滿口謊│ ││ │ │ │ │ │言,行為故意縱容包庇。事實上所有求│ ││ │ │ │ │ │好心切的「公務家辦」,國防部都嚴格│ ││ │ │ │ │ │禁止,何況在人潮眾多的公共場所公開│ ││ │ │ │ │ │進行機敏性電腦錄制作業,簡直機密不│ ││ │ │ │ │ │設防。至於是否為機敏資料,只要將該│ ││ │ │ │ │ │電腦交給專業資安人員,進一步還原電│ ││ │ │ │ │ │腦所登載的歷程紀錄,即可一目了然,│ ││ │ │ │ │ │而如非公務機密資料,為何需要千方百│ ││ │ │ │ │ │計的將公務用筆記型電腦攜出,真是欲│ ││ │ │ │ │ │蓋彌彰,意圖欺瞞各級長官,真是荒唐│ ││ │ │ │ │ │無恥。其次,合約商李全春擅自將公務│ ││ │ │ │ │ │用筆記型電腦攜出營區的行為,依照委│ ││ │ │ │ │ │外合約保密規定,應立即解除合約(該│ ││ │ │ │ │ │委外合約將於99年12月底到期),並即│ ││ │ │ │ │ │追究瞻賠償責任,否則單位主管將負瀆│ ││ │ │ │ │ │職的法律責任。…(全文照引) │ │├──┼──────┼───────┼────┼─────────────┼─────────────────┼──────────────┤│6 │100 年3 月1 │臺北市立圖書館│許志偉 │hjinweihsu@yahoo.com.tw │…我的好友任職於正合公司,依照政府│1.國防部民意信箱列印資料(見││ │日上午11時3 │永建分館 │ │ │採購法規定,正合承辦國防部整合評估│ 偵卷第77~78頁) ││ │分9秒 │ │ │ │室的「98年度模式模擬工具維護案」。│2.雅虎公司網路登入資料(見偵││ │ │ │ │ │不過,99年度的維護案則由安慶喜公司│ 卷第38頁) ││ │ │ │ │ │得標,對於這一決標結果,正合公司人│ ││ │ │ │ │ │員並沒有意見。不過整評是模式模擬處│ ││ │ │ │ │ │陸軍上校賴鵬文(前任職陸軍司令部)│ ││ │ │ │ │ │,明知安慶喜公司承辦司令部的績效不│ ││ │ │ │ │ │佳,為圖利安慶喜公司,在99年1 月下│ ││ │ │ │ │ │旬,卻向正合公司何松洪先生要求其個│ ││ │ │ │ │ │人與王經業兩位工程師,離開正合轉任│ ││ │ │ │ │ │安慶喜公司團隊,來承接此一任務,並│ ││ │ │ │ │ │答應協助正合公司以後獲有得標的機會│ ││ │ │ │ │ │。及至99年2 月春節期間,諸葛雲處長│ ││ │ │ │ │ │更向何松洪先生及正合公司負責人田先│ ││ │ │ │ │ │生等人威脅,指定何松洪、王經業兩位│ ││ │ │ │ │ │工程師,儘速轉到安慶喜公司辦理模式│ ││ │ │ │ │ │模擬工具的維護,否則將對正合其他標│ ││ │ │ │ │ │案不利,此種狼狽為奸,「圖利特定廠│ ││ │ │ │ │ │商」與「威脅恐嚇」的囂張行為,簡直│ ││ │ │ │ │ │目無法紀。 │ ││ │ │ │ │ │根據99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電腦違法│ ││ │ │ │ │ │攜出軍方安管又出包:國防部整合評估│ ││ │ │ │ │ │是賴姓上校今年十月因病住院,卻違反│ ││ │ │ │ │ │規定,委託他人將公務電腦帶出辦公室│ ││ │ │ │ │ │,被委託帶公務電腦出營區的竟然還是│ ││ │ │ │ │ │合約商派駐整評室人員…」。事實上,│ ││ │ │ │ │ │賴鵬文上校(資訊官)承辦未來十年兵│ ││ │ │ │ │ │力佈署計畫,卻無視資安規定,蓄意保│ ││ │ │ │ │ │留機敏性公務用筆記型電腦,於99年10│ ││ │ │ │ │ │月11日將兵力補鼠、反登陸作戰計畫等│ ││ │ │ │ │ │極機密資料的電腦,和安慶喜公司李全│ ││ │ │ │ │ │春共謀擅自偷偷帶出營區。依照「國軍│ ││ │ │ │ │ │違犯保密懲處標準」,賴上校身為資訊│ ││ │ │ │ │ │官卻監守自盜,必須調離現職,並嚴格│ ││ │ │ │ │ │加重處分,至於合約商的行為也必須追│ ││ │ │ │ │ │究相關履約賠償責任。為避免賴上校姣│ ││ │ │ │ │ │辯、調換筆電,只要還原所有筆電99年│ ││ │ │ │ │ │10月11日、10月12日等的紀錄,即可查│ ││ │ │ │ │ │知違規情形;荒謬的是,據聞整評室主│ ││ │ │ │ │ │任廖榮鑫中將,不但不追究相關責任,│ ││ │ │ │ │ │更對各級長官蓄意掩蓋違法情節,並主│ ││ │ │ │ │ │導99年12月的年度獎懲,給予賴鵬文甲│ ││ │ │ │ │ │等的考績,無異在獎勵違法行為,嚴重│ ││ │ │ │ │ │破壞國防部落實保護軍事機密安全的決│ ││ │ │ │ │ │心與政策目標。其中,安慶喜公司已經│ ││ │ │ │ │ │於99年8 月5 日被公告列為拒絕往來廠│ ││ │ │ │ │ │商,賴員一再勾結諳慶喜科技公司人員│ ││ │ │ │ │ │為非作歹,簡直明目張膽,踐踏資訊安│ ││ │ │ │ │ │全規定。 │ ││ │ │ │ │ │更離譜的是,安慶喜公司被列為拒絕往│ ││ │ │ │ │ │來廠商,99年底安慶喜公司卻利用關係│ ││ │ │ │ │ │企業惠陽電腦公司名義(兩家公司主要│ ││ │ │ │ │ │負責人均為謝依純與劉文寬)得標整評│ ││ │ │ │ │ │室「100 年度模式模擬工具維護委外案│ ││ │ │ │ │ │」,廖榮鑫明知故犯,仍然核准通過,│ ││ │ │ │ │ │更是膽大妄為。而為符合資格條件(必│ ││ │ │ │ │ │須有模式模擬工具維護經驗人員),賴│ ││ │ │ │ │ │上校復向安慶喜建議留用原有人員,目│ ││ │ │ │ │ │前惠陽公司派駐人員仍然為安慶喜原有│ ││ │ │ │ │ │的楊潤舜、李全春、刑中智及盧青龍等│ ││ │ │ │ │ │4 員(其中李全春為違規當事人),簡│ ││ │ │ │ │ │直機密不設防。整評室主任廖榮鑫中將│ ││ │ │ │ │ │等人,對資訊違規事件的陽奉陰違,縱│ ││ │ │ │ │ │容包庇的膽大妄為行徑,已對國防安全│ ││ │ │ │ │ │形成嚴重的破壞影響。為確保國家安全│ ││ │ │ │ │ │,必須查明違規者有否調離現職等的處│ ││ │ │ │ │ │分,並追究主管人員所負責任缺失。感│ ││ │ │ │ │ │謝協助。(全文照引) │ │└──┴──────┴───────┴────┴─────────────┴─────────────────┴──────────────┘附表二┌──┬──────────────┬──────┐│編號│品名 │數量 │├──┼──────────────┼──────┤│1 │電腦主機 │1臺 │├──┼──────────────┼──────┤│2 │滑鼠 │1個 │├──┼──────────────┼──────┤│3 │鍵盤 │1個 │├──┼──────────────┼──────┤│4 │電源線 │1條 │├──┼──────────────┼──────┤│5 │讀卡機 │1臺 │├──┼──────────────┼──────┤│6 │記憶卡 │2張 │├──┼──────────────┼──────┤│7 │螢幕(含電纜線) │1臺 │├──┼──────────────┼──────┤│8 │Sony牌筆記型電腦(含電纜線)│1臺 │├──┼──────────────┼──────┤│9 │硬碟 │4顆 │├──┼──────────────┼──────┤│10 │誹謗文件 │3張 │├──┼──────────────┼──────┤│11 │硬碟(Express Storage) │1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