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侵訴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

男 21歲((扶助律師 黃繼儂律師扶助律師 張本皓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TRI(阮文志)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VAN TRI(阮文志)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臺已逾期居留,復無固定所,經警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又所涉上開罪名屬重罪,認有羈押必要,故裁定自101年5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1年8月10日再裁定自同年月23日起延長羈押。現經本院於101年10月19日訊問後,審酌本件業經同日宣判,認被告係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故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1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怡伸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伊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