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侵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健珉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律師

陳增機律師林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侵字第10576、11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健珉自民國壹零壹年拾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高健珉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 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雖僅坦承有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分別對告訴人等3人為性交行為之事實,而否認有何違反告訴人等3人之意願而為強制性交之情,然被告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等犯行既經告訴人等3 人均指訴歷歷,並有卷內其餘相關人、物證可佐,復徵諸被告先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接受訊問時原均就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坦誠不諱,嗣於本院於101 年10月17日進行延長羈押之調查程序時始行翻供等節,堪認被告上開犯嫌確屬重大:又觀諸被告經由網路或學校之管道認識告訴人等3人後,即於101年4至5月間之短暫光景,數度在不同地點分別對尚屬心智未臻成熟之少女之告訴人等3 人違犯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犯嫌,且其犯罪手法均屬相近,被告復自陳自己容易性衝動,亦無固定交往之女友等節,亦足徵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其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亦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審酌被告上開之犯罪手法既屬雷同、且於月餘之短暫期間內即有多達3 位少年受害,認如未予羈押,被告顯有可能再利用網路等開放管道結識不特定之少年後再為相同之犯行,因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無從以具保代替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10月31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期間2月。至被告雖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前開羈押原因及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張詠惠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