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劉芸菲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莊凱閔律師被 告 翟宏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