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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楊庭禎

楊紫羚楊湘翎高錦花共 同送達代收人 劉志忠律師被 告 黃金政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訴訟代理人 李懷華上列被告黃金政、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