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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審附民移調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8號附民原告 柳其住被 告 黃珮玲

5被 告 吳坤益

5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和 解 筆 錄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58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顧正德書記官 鄭雅文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被 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 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顧正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