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5號附民原告 黃楦翔附民原告 吳莉姝
樓附民原告 吳金鎮附民原告 賴雅涵附民原告 石明玉被 告 吳姵蒨
和 解 筆 錄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5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顧正德書記官 鄭雅文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被 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 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顧正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