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管理外匯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志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