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坤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78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坤村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博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