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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5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文輝輔 佐 人 鄭文煌即被告之兄即社工人員 黃君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文輝所涉家庭暴力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九六二號判例意旨,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愛薰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周玉琦法 官 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芸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