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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俊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俊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編號一、二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固為同法第五十三條所明定,惟所謂「數罪併罰」,係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併合處罰之,此觀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自明。又裁判確定後另犯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八號解釋在案。再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之反面解釋,若刑期業已執行完畢者,自不得再聲請法院裁定減刑之。末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非字第五○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等情,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稽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該案件判決確定時間為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則依法得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犯罪時間必須在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即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惟觀之附表編號一、三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分別為八十八年二月六日至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及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是該二案件犯罪時間均非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所犯,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又既不得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則附表編號一、二案件既均已執行完畢,則此部分依法不得聲請裁定減刑,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以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九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於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是本件既已經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已判決確定之數罪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若又重複裁定,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此情形下依法不得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再予裁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爰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附表:

┌────┬───────────┬───────────┬───────────┐│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 賭博罪 │ 偽造文書罪 │ 殺人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犯罪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六日至同年│ 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 │月九日止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七│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一││ │八號 │四一號 │二二、一二三、一二四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五○│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六八│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實│ │五號 │八號 │一八號 ││審├──┼───────────┼───────────┼───────────┤│ │判決│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號│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五○│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六八│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判│ │五號 │八號 │四六號 ││決├──┼───────────┼───────────┼───────────┤│ │確定│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日期│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