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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金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字第2747號、101 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金浩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五、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四、五、六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金浩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 、4 、5 、6 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均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及第3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上均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及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茲經比較結果,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徐金浩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號等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屬應併合處罰之數罪而得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號之罪刑部分,應與如附表編號1、4、5、6號部分所示之罪刑,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如附表編號1 、4 、

5 、6 號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且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均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編號1 部分減刑(編號4 、5 及6 部分業經原判決減刑確定),並與其餘編號2 至6 之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應減刑及不應減刑之數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

1 部分減刑如該編號所示,並與其餘編號並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罪 名│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93、94年間 │85年1月至88年12月止 │94年4月間 │96.4.4 │92、93年間 │94年9月至95年1月 ││ │ │ │ │ │ │ │├──────┼──────────┼──────────┼──────────┼──────────┼──────────┼──────────┤│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429 等│署89年度偵字第4337等│署95年度偵字第4064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40 │署97年度偵字第12347 │署100 年度偵字第2193││ │號 │號 │ │號 │號 │號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052號 │95年度上重訴字第77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487 │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 │99年度訴字第478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960 ││實│ │ │ │號 │ │ │號 ││審├────┼──────────┼──────────┼──────────┼──────────┼──────────┼──────────┤│ │判決日期│96.03.30 │97.1.29 │99.1.25 │99.6.21 │99.9.1 │100.6.30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052號 │95年度上重訴字第77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487 │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 │99年度訴字第478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960 ││決│ │ │ │號 │ │ │號 ││ ├────┼──────────┼──────────┼──────────┼──────────┼──────────┼──────────┤│ │確定日期│96.5.2 │97.2.25 │99.3.1 │99.7.29 │99.10.4 │100.7.25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216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210、216條 │刑法第211、216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 │ │ │ │條 │條 │├──────┼──────────┼──────────┼──────────┼──────────┼──────────┼──────────┤│合於96年罪犯│ 是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原判決已減刑 │原判決已減刑 │原判決已減刑 ││拘役或罰金金│ │ │ │ │ │ ││額或禠奪公權│ │ │ │ │ │ ││期間 │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執字第2747號│署97年度執字第16999 │署99年度執字第1963號│署99年度執字第11085 │署99年度執字第13957 │署100 年度執字第9852││ │ │號 │ │號 │號 │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