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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0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碧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陳碧和前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碧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碧和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送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碧和業經法務部以101年4月6日法矯字第1010107638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0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及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從而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7月11日,並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2-04-19